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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刑法] 妨害名誉罪之研究~李圣杰老师
时间Wed Sep 21 22:19:00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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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TransLaw
标题: [刑法] 妨害名誉罪之研究~李圣杰老师
时间: Wed Sep 21 06:49:49 2005
妨害名誉行为的认识
妨害名誉行为的认识
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李圣杰博士
言论自由是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然而如果涉及他人的名誉保护,那麽所谓言论自由也不是漫无限制。对於逾越言论自由的范围而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我国在刑法典上有处罚的规定,在进一步了解刑法对於什麽样的侵害名誉行为会加以处罚之前,在这里我想先让大家认识一下刑法的性质。刑法是一种法律规范,而且是一种以刑罚作为法律效果,而由国家发动刑罚权的强制规范。某一些行为如果被规定为可以以刑罚来处罚,那麽也就表示这一类行为具有高度不被社会价值所容许的性格,换句话说,就是一种犯罪的表现。在日常的人类互动生活中,我们也许常有一些疏忽
的行为出现,但是如果行为瑕疵到达成为犯罪的程度时,往往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受到刑罚的制裁,这些制裁不论是用徒刑、拘役或罚金的面貌出现,都相当程度剥夺了自由或财产的利益。因此,我们一定要知道刑法处罚什麽行为,而且要避免自己的行为成为刑法处罚的对象。
关於个人名誉与信用的保护,我国刑法在第二十七章有专章的规定,其中尤其必需注意的是第三○九条公然侮辱罪与第三一○条诽谤罪的规定。以下是刑法第三○九条与第三一○条的条文规定,
刑法第三○九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刑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三一○条: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谪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刑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刑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可以共同听闻或看见的状态下,以言语或其他举动对特定人或可得特定的人作轻蔑的表示。在这里一般都认为行为只要在客观上足以使人感到不悦或难堪,而有侵害到他人名誉的可能时,就有成立公然侮辱的可能。例如以侮辱的意图公开骂人「混蛋」、「低能」等等都可以以刑法第三○九条来加以处罚。
至於诽谤罪所要处罚的也是对他人名誉侵害的行为,与公然悔辱罪不同的是,相对於公然侮辱罪,这里所处罚的是就某种事实抒以揭发或传述而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诽谤行为。至於指述的方式并无任何限制,不论是用言语或行动都有可能成立。然而如果传述的方式是以文字或图画来表达,则依刑法第三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为加重诽谤罪,会受到较重的处罚。
最後还要特别提出来让大家注意的是,在现今的社会生活形态中,网路或虚拟世界的利用,似乎渐渐成为一种潮流,尤其是在校园生活中,BBS的使用已经是大部分学生的生活工具之一,但是尽管在网路世界中,我们的言行仍然受到现实世界的规范。BBS事实上提供了一个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可以共见共闻的公然环境,在BBS上所发表或讨论的言语只要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还是受到了言论自由的限制,不论是否为情绪发言,如果有指涉客体而且是可得推知的特定人时,都必须要小心自己的语气使用以及所传述的内容是否涉及侵害他人名誉,以免触法。刑法规定十八岁以ꐊW之行为人就必须担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大多数的大学生其实都已经具备有完全的罪责能力,千万不要因为自己一时的意气冲动或对法律的失忽,而让自己成为刑罚处罚的对象,甚至留下足以懊悔终身的前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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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要求的一磅的肉,
是我买来的,这属於我,我必须得到;
你们拒绝不予,就是唾弃你们的法律;
这样,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麽威力。
……我需要法律,
……我这里有我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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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ricjen:借转!!谢谢~~ 09/21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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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fdps0808:李圣杰不唱歌改教法律啦! XD 09/22 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