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cywu (熱愛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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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93上期末考─法學緒論
時間Mon Jan 24 02:50:11 2005
班級:法一乙 科目:法學緒論 教授:尹蓉先
一、依照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所定之條文書寫方式,以下框內條文如何敘述?
所得稅法第17條
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
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
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
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ꘊ 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
再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
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
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
報減除。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
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與個人扣除三萬八千元;有配偶者六萬元』。
...........
二、試比較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
三、何謂保安處分?對象為何人?試舉出五種。
四、閣下有哪些權利?
五、試舉例說明抗辯權與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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