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cywu (热爱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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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93上期末考─法学绪论
时间Mon Jan 24 02:50:11 2005
班级:法一乙 科目:法学绪论 教授:尹蓉先
一、依照我国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八条所定之条文书写方式,以下框内条文如何叙述?
所得税法第17条
按前三条规定计得之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减除下列免税额及扣除额後之余额,为个人
之综合所得净额:
一免税额:纳税义务人按规定减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规定扶养亲属之免税额;
纳税义务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满七十岁者,免税额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条第二
项规定分开计算税额者,纳税义务人不得再减除薪资所得分开计算者之免税额:
(一)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亲属,年满六十岁,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
人扶养者。其年满七十岁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免税额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纳税义务人之子女未满二十岁,或满二十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残障或ꘊ 因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
(三)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满二十岁者,或满二十岁以上,而因
再校就学、或因身心残障或因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
(四)纳税义务人其他亲属或家属,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条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
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未满二十岁或满六十岁以上无谋生能力,确系受纳税义务
人扶养者。但受扶养者之父或母如属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免税所得者,不得列
报减除。
二扣除额:纳税义务人就下列标准扣除额或列举扣除额择一减除外,并减除特别扣除
额:
『(一)标准扣除额:纳税义务人与个人扣除三万八千元;有配偶者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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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比较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原则。
三、何谓保安处分?对象为何人?试举出五种。
四、阁下有哪些权利?
五、试举例说明抗辩权与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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