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ckn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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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談假畫的法律責任(上)
時間Sun Aug 15 20:04:58 2004
談假畫的法律責任(上)
文 / 嚴裕欽律師
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報紙報導,前輩畫家楊三郎先生遺孀楊許玉燕女士出面指訴說:
將於八月十八日舉行的某拍賣會拍賣目錄中三幅署名為楊三郎的畫作都是偽作,並非出自
楊三郎手筆。楊女士指出:這三幅署名楊三郎的畫作畫風和她先生完全不同,連畫作上的
簽名都不一樣,不但有詐欺嫌疑,也有可能侵害楊三郎之著作人格權。楊女士指訴之後第
二天,舉行該拍賣會之拍賣公司立即出面表示:為免偽作風波事端擴大,他們願意將有爭
議的三幅畫作撤拍。至於提供該三幅有爭議之楊三郎畫作供拍賣的收藏家則表示:歡迎法
務部派人查看還他清白。其後陸續有人指出該拍賣會拍賣目錄中有多幅前輩畫家劉啟祥、
李仲生之畫作真假有問題。而畫廊協會並發起連署,向行政院文建會陳情,請求文建會正
視假畫充斥市場的亂象。一時之間假畫的問題成為美術界的談論話題。
事實上不只是台灣的拍賣公司被指訴說拍品中有假畫,即使國際知名的拍賣公司,也都曾
經被指責過拍出假畫,甚至專家雲集、法眼精湛的專業美術館,都難逃假畫的困擾,假畫
問題是全世界共同面臨的頭痛難題。
僅以對岸大陸為例,知名畫家吳作人先生早在一九九○年擔任大陸中國美術家協會主席之
時,即已於大陸法制日報上為文指出:「在美術創作領域,當前最嚴重的問題是造假畫」
。該文並舉例指出在一九九○年二月於新加坡舉行的「中國人體畫展」中,就夾雜有高達
二十幅署名為中國當代知名畫家(例如中央美術學院院長靳尚誼等)的假畫,偽作的猖獗
可見一斑。
而由大師齊白石先生所曾自刻的一方印,印文是「吾畫遍行天下偽造居多」觀之,假畫問
題看來由來久遠古已有之,好像也不是於今尤烈。
此外,我們也別忘了,畫作也曾屢創拍賣新高的張大千先生也曾經以精摹古畫,騙過專家
及收藏家法眼知名。但不可諱言,近年來隨著名家精品與經典畫作在臺灣及世界各地拍賣
會上,屢創拍賣新天價,不法之徒眼中犯罪的誘因,顯然也會跟著節節加碼。
偽作假畫猖獗的原因有人歸咎於本輕利厚使然,有人則出於治亂世用重典的想法,認為是因
為相關刑罰太輕所致。然而就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而言,無論是製作假畫的人
或是知情而銷售假畫的人,事實上其刑責卻都不輕,在一些情況下可能還相當地重!本文
即以前幾年二則法院確定判決的假畫案例,參照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來談談假畫的刑事
責任。
概略而言,製作假畫之人,可依其造假方式分為臨摹重製畫家具體的畫作,與冒名繪製假
畫二種情形。前者情形例如:作假畫的人分毫不差照實臨摹已故前輩畫家陳澄波先生方於
今年四月在香港佳士得拍賣公司拍賣會中,以逾新台幣二千六百萬元最高價成交的畫作「
嘉義公園」。
後者情形例如:作假畫的人認為陳澄波的畫作因為價格創新高,顯然奇貨可居,於是繪製
不相干的畫作偽稱是陳澄波所繪。以上二種作偽情形在法律責任上有相同,也有不同之處
。
首先,不同之處在於是否會有觸犯著作權法刑責的問題。目前我國對於著作權之保護是採
取創作保護原則,繪畫屬於美術著作之一,畫作由畫家創作完成那一刻開始,就受到著作
權法保護,不需要登記、註冊,也無需向任何機關送審或送存畫作。而著作財產權保護期
間原則上為畫家終身再加上死後五十年,保護期間屆滿後畫作的著作財產權就不再存在成
為公共財產,開放給社會大眾利用。
因之,製作假畫的人若是以臨摹重製畫家具體畫作之方式來詐欺他人財物,而該畫家之畫
作也還在保護期間內的話,則繪製假畫的人,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的意圖
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最輕要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最重的話可以判處五年
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在著作權法的刑罰中,這是次重的罪了
。若是製作假畫的人被法院認定是平常就專門以製作假畫為業賴以為生的話,則更可以判
處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常業犯之罪,刑度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併科新台幣
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這已經是著作權法中最重的刑罰了。
但若只是冒名繪製假畫牟利,則因為並沒有重製侵犯到畫家有著作權保護之畫作,所以並
不會觸犯著作權法。此外,如前面所述,畫作保護期間屆滿後就成為公共財產,不再受著
作權法保護,所以即使加以臨模重製也不會有觸犯著作權法之虞,但如下所述,仍可能構
成其他犯罪行為。
無論是臨摹重製已存在之畫作或是冒名繪製假畫二種情形,都是想要以假亂真,使用詐術
來騙取與假畫價格不相當之金錢,因之都會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所規定的意圖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之詐欺罪。而詐欺罪最重可判處到五年有期徒刑。如果製作假畫的
人被法院認定是平常就專門以製作假畫為業賴以為生的話,則更可以判處刑法第三百四十
條常業詐欺罪,刑度是同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併科高額罰金。
再者,畫作上經常都有畫家之簽名落款,傳統水墨畫慣例上畫家還會鈐蓋自己或是名家所
刻之姓名、字、號印章或其他具有代表自己意義的閑章。而一般而言,畫家若在其畫作上
簽名落款或是鈐蓋印文,通常就是用以表示該幅畫作為其所繪之意思。此種於畫作上作為
表明原畫者之簽名落款(法律上稱為署押)或印文,在法律上屬於準私文書。所以若是臨
模重製已存在之畫作或是在冒名繪製之假畫上,偽簽原作者之姓名或偽造、變造印文,另
外還會構成刑法第二一○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最重一樣可判處到五年有期徒刑。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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