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行動是思想的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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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吳志光:人權立國理念的試金石
時間Tue Jul 27 21:32:41 2004
司法院大法官於七月二十三日為死刑犯徐自強作成了第五八二號
解釋,將最高法院二則關於共犯自白的判例宣告違憲,讓徐自強得據
以向檢察總長聲請對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而獲得重新審理的機會
。該號解釋雖未涉及死刑是否合憲的問題,但救援徐自強的民間團體
正是因為在救援過程中,發現死刑制度的存在,不僅可能造成冤獄的
問題,而是國家剝奪人民生命權的刑罰手段,根本有違人權立國的基
本理念,所以才組成「替代死刑推動聯盟」,希望能以民間的力量,
督促政府儘速落實廢除死刑的承諾,保障生命的絕對價值。
我們認為廢除死刑的真正意義及積極作為,應該在於替代死刑,
而不只是消極的廢除死刑!避免司法誤判的可能性雖是替代死刑的有
力論據,但我們認為替代死刑是為了肯定人性尊嚴與生命的絕對價值
,而非只是為了避免冤獄;替代死刑是為了追求一個更為合理的刑事
政策,死刑本身不應成為解決重大犯罪問題的萬靈丹。而我們反對單
純地以剝奪加害人的生命做為對被害人家屬補償的應報思維,推動替
代死刑的同時,國家亦應加強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保護與照顧。被害
人及其家屬真正需要的是一套基於社會安全體系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制
度,令其身心之照護有所依憑,生存的基礎勿因犯罪之結果而遭到摧
毀。
面對剝奪生命如此嚴肅的問題,除了寄望每位法官皆能發揮「求
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之精神,我們認為應先行修法暫
時停止執行死刑,除了讓政府可以從容規劃替代死刑的配套措施外,
也能讓社會大眾理性的思辨死刑的意義與價值究竟何在、人權立國的
理念與死刑存在可否相容等議題,以做為未來立法替代死刑的共識基
礎,相信有助於社會大眾在面對國際間替代死刑的趨勢時,重新思考
自己對生命的價值觀,而不是陷入傳統只要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窠臼。
而陳志祥法官連日來投書自由時報,提出廢除死刑之配套措施及漸進
方法,適足以提供一個可行的努力方向。
陳水扁總統在第一任就職演說中,曾信誓旦旦地要將國際人權法
「國內法化」,以落實人權立國的理念,也在其他場合先後表示要廢
除死刑。在陳總統的第一任任期中,人權立國的政策進展有限,而陳
總統在第二任的就職演說中,對人權立國的理念幾未著墨,但我們寧
可相信陳總統並沒有忘記他的承諾。所以我們提出以下的要求,希望
總統運用其職權及影響力,具體兌現廢除死刑的承諾:
一、在死刑全面廢除前,請總統府自行或要求法務部研議如何落
實赦免權,以替代死刑的執行。並促請法務部全面檢討並修改「審核
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放寬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做為停止執行死
刑的限制、對於死刑案件尚在監察院調查中,以及聲請大法官釋憲者
,均可做為停止執行死刑的依據。
二、促請立法院儘速批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放棄對第六
條的保留,以進一步限縮目前得處以死刑的刑罰範圍。並簽署關於廢
除死刑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意議定書,以宣示廢除死刑
落實人權立國理念的目標,落實國際人權法「國內法化」的承諾。
三、促請政府儘速提出替代死刑之具體配套措施及落實時間表。
四、新憲法中應明確規定廢除死刑,以徹底彰顯人權立國的理念。
(作者吳志光╱替代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93年7月27日 自由時報】 @
http://www.libertytimes.com/
※延伸閱讀:http://www.wretch.twbbs.org/blog/berk&article_id=510027
〈陳志祥:廢除死刑之配套措施及漸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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