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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最新的釋字---第576號
時間Sun Apr 25 01:46:01 2004
93.04.23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576 號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576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3 年 04 月 23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7、14、15、16、22、23、80 條
法院組織法 第 57 條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16 條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保險法 第 35、36、37 條
解 釋 文: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
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
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
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
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第三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
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係基於損害
填補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獲致超過其財產上損害之保險給付
,以維護保險市場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與健全保險制度之發展,而對
複保險行為所為之合理限制,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
民契約自由之本旨,並無牴觸。
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
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
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將上開保險法
有關複保險之規定適用於人身保險契約,對人民之契約自由,增加法律所
無之限制,應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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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典只到第564號,看來是每年都要換一本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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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澹泊無以明智,非寧靜無以致遠。
夫學須靜也,才須學也;
非學無以廣才,非靜無以成學。
慆慢則不能研精,險躁則不能理性。
~孔明 戒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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