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讓我的心去流浪♂ )
看板MCU-LAW
標題[情報]93年法院書記官考試
時間Sun Jan 18 09:58:01 2004
壹、考試日期:
93年10月02日至03日。
貳、考試地點:
分北部考區、中部考區及南部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
得更改。
參、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
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肆、應試科目: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2.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本國歷史與地理概要4.民法概要
5.刑法概要6.法院組織法7.訴訟法概要
伍、成績計算:
一、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以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二、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陸、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 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
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
二、本考試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規定辦理外,應考人
患有小兒麻痺、四肢不全或其他身體畸形,致不能以自身獨立行走或以手執筆書寫情
形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柒、訓練、派用及轉調限制: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核發中文
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合格證明或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
十字以上成績合格,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合格。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
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92年7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報名方式:一律掛號郵寄通訊報名,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郵寄地點: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四、報名應繳費件及注意事項:詳見「法院書記官 考試應考須知」。
玖、複查成績:
應考人考試成績單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欲申請複查成績,應在榜示之次
日起十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敘明入場證編號及複查之科目,並附原成績單
及貼足郵資之回件信封。
--
‧。ο0○‧。ο0○‧。ο0○‧。
﹁﹂﹁﹂﹁﹂﹁﹂﹁﹂﹁﹂﹁
◣◤激情只有一次 友情卻是永遠◣◤
◢◥﹁﹂﹁﹂﹁﹂﹁﹂﹁﹂﹁﹂﹁◢◥
‧。ο0○‧。ο0○‧。ο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