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让我的心去流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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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93年法院书记官考试
时间Sun Jan 18 09:58:01 2004
壹、考试日期:
93年10月02日至03日。
贰、考试地点:
分北部考区、中部考区及南部考区同时举行,应考人须自行选定一考区应试,报名後不
得更改。
参、应考资格: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应本
考试: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
二、 经初等考试或相当初等考试之特种考试及格满三年者。
三、 经高等或普通检定考试及格者。
肆、应试科目:
1.国文(作文、公文与测验)2.中华民国宪法概要3.本国历史与地理概要4.民法概要
5.刑法概要6.法院组织法7.诉讼法概要
伍、成绩计算:
一、本考试成绩之计算以笔试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二、本考试笔试成绩有一科为零分或总成绩未满五十分者,均不予录取。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计算。
陆、体格检查:
一、本考试应考人於笔试录取通知 送达十四日内,应经试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办理
体格检查。体格检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缴交体格检查表者,不予训练。
二、本考试体格检查标准,除依「公务人员考试体格检查标准」规定办理外,应考人
患有小儿麻痹、四肢不全或其他身体畸形,致不能以自身独立行走或以手执笔书写情
形者,为体格检查不合格。
柒、训练、派用及转调限制:
一、本考试录取人员,须经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核定,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由司法院或法务部依次派用。
二、本考试录取人员,於训练期满前应缴交财团法人中华民国电脑技能基金会核发中文
电脑打字每分钟三十字以上合格证明或经实务训练机关公开测验中文电脑打字每分钟三
十字以上成绩合格,未缴交合格证明或未达合格标准者,为训练成绩不合格。
三、本考试及格人员,取得同职组各职系之任用资格,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取得考试及格
资格之日起,实际任职六年内不得转调司法院及法务部暨其所属机关以外机关任职。
捌、报名有关规定事项:
一、报名日期:92年7月(正确日期以正式公告为准)。
二、报名方式:一律挂号邮寄通讯报名,并以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
三、报名邮寄地点:台北市文山区试院路一号考选部特种考试司第三科。
四、报名应缴费件及注意事项:详见「法院书记官 考试应考须知」。
玖、复查成绩:
应考人考试成绩单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内寄发。应考人如欲申请复查成绩,应在榜示之次
日起十日内(邮戳为凭),以书面向考选部特种考试司第三科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并以一次为限。申请复查考试成绩,应叙明入场证编号及复查之科目,并附原成绩单
及贴足邮资之回件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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