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lue1 (puma)
看板MACAU
標題質疑審批外勞家團成員逗留準則
時間Mon Mar 31 13:05:00 2008
http://www.waou.com.mo/detail.asp?id=26227
【本報訊】立法議員關翠杏質疑當局審批外地僱員家團成員逗留許可的準則。她指出,當局按「特別資格外勞」的法律審批非技術勞工的家團成員逗留澳門,無法理依據。
關翠杏指出第4/2003號法律規定:「如聘用具特別資格的外地勞工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聽取有權限許可聘用外地勞工的實體的意見後,可批給該勞工家團成員與該勞工聘用期限相同的逗留許可」。
據勞工局二○○六年的工作報告顯示,當局會接受經第49/GM/88號批示或第12/GM/88號批示來澳的外地僱員申請其家庭成員來澳臨時逗留;但由於相關法律並沒有載明「具特別資格」的定義,且當局一直沒有明確相關標準,故此在審批嚴謹性方面容易受到質疑。
去年七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於回覆本人質詢時指出:「勞工事務局會綜合考慮外地僱員擔任的職位是否有利於澳門,其薪酬待遇以及來澳家團成員數目等因素,向治安警察局提出意見,作為該局的審批參考。」但由於上述綜合考慮的標準空泛,並不足以令外界釋疑。眾所周知,經第12/GM/88號批示來澳的外地僱員是非技術僱員,他們為何可以「具特別資格」的法律規定申請家庭成員來澳團聚?到底當局對「具特別資格」的界定是否過於寬鬆?
儘管以往外地僱員家庭團聚的申請為數不算多,每年約有二百人獲批,但至二○○六年已增至五百三十八人;而據當局提供的資料,至二○○七年三月更有六百七十八宗申請個案,成功獲批的有四百四十一宗,涉及人數一千一百多人,可以預期,隨著外地僱員人數大幅上升,團聚申請亦會不斷增加,為防出現濫批情況,有關審批的準則和嚴謹性實應重視。
為此,本人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現時在根據第4/2003號法律作出審批外地僱員家庭成員來澳臨時逗留方面,除了「綜合考慮外地僱員擔任的職位是否有利於澳門,外地僱員獲取的薪酬待遇,以及來澳家團成員數目」等大原則之外,有沒有明確的審批準則?有沒有清晰界定「具特別資格」的範圍?甚麼是有利於澳門的職位?怎樣的薪酬待遇才具申請資格?
二、按照法律規定,關於外地僱員家團成員的逗留許可需聽取有權限許可聘用外地僱員的實體的意見,到底審批部門的決定是否主要取決於上述的部門意見?還有沒有其他的考慮因素?如何確保有關審批過程中不存在隨意性?
三、按規定,經第12/GM/88號批示來澳的外地僱員是非技術僱員,當局容許他們以「具特別資格」的法律規定申請家庭成員來澳團聚的原因及法理依據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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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lue1 來自: 122.100.189.221 (03/31 13:05)
1F:→ windinin:..................................................... 03/31 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