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lue1 (pu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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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质疑审批外劳家团成员逗留准则
时间Mon Mar 31 13:05:0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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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立法议员关翠杏质疑当局审批外地雇员家团成员逗留许可的准则。她指出,当局按「特别资格外劳」的法律审批非技术劳工的家团成员逗留澳门,无法理依据。
关翠杏指出第4/2003号法律规定:「如聘用具特别资格的外地劳工有利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听取有权限许可聘用外地劳工的实体的意见後,可批给该劳工家团成员与该劳工聘用期限相同的逗留许可」。
据劳工局二○○六年的工作报告显示,当局会接受经第49/GM/88号批示或第12/GM/88号批示来澳的外地雇员申请其家庭成员来澳临时逗留;但由於相关法律并没有载明「具特别资格」的定义,且当局一直没有明确相关标准,故此在审批严谨性方面容易受到质疑。
去年七月,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於回覆本人质询时指出:「劳工事务局会综合考虑外地雇员担任的职位是否有利於澳门,其薪酬待遇以及来澳家团成员数目等因素,向治安警察局提出意见,作为该局的审批参考。」但由於上述综合考虑的标准空泛,并不足以令外界释疑。众所周知,经第12/GM/88号批示来澳的外地雇员是非技术雇员,他们为何可以「具特别资格」的法律规定申请家庭成员来澳团聚?到底当局对「具特别资格」的界定是否过於宽松?
尽管以往外地雇员家庭团聚的申请为数不算多,每年约有二百人获批,但至二○○六年已增至五百三十八人;而据当局提供的资料,至二○○七年三月更有六百七十八宗申请个案,成功获批的有四百四十一宗,涉及人数一千一百多人,可以预期,随着外地雇员人数大幅上升,团聚申请亦会不断增加,为防出现滥批情况,有关审批的准则和严谨性实应重视。
为此,本人向当局提出以下质询:
一、现时在根据第4/2003号法律作出审批外地雇员家庭成员来澳临时逗留方面,除了「综合考虑外地雇员担任的职位是否有利於澳门,外地雇员获取的薪酬待遇,以及来澳家团成员数目」等大原则之外,有没有明确的审批准则?有没有清晰界定「具特别资格」的范围?甚麽是有利於澳门的职位?怎样的薪酬待遇才具申请资格?
二、按照法律规定,关於外地雇员家团成员的逗留许可需听取有权限许可聘用外地雇员的实体的意见,到底审批部门的决定是否主要取决於上述的部门意见?还有没有其他的考虑因素?如何确保有关审批过程中不存在随意性?
三、按规定,经第12/GM/88号批示来澳的外地雇员是非技术雇员,当局容许他们以「具特别资格」的法律规定申请家庭成员来澳团聚的原因及法理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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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Dlue1 来自: 122.100.189.221 (03/31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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