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faaa (http://rhapsody.com)
看板MACAU
標題保安部隊事務局違法
時間Sat Feb 17 20:25:32 2007
訊報]
廉政公署披露
保安部隊事務局在去年一次公開招考編制外高級技術員擅自更改考試規則
屬行政違法
有關考試結果屬可撤銷。
經廉政公署勸喻後
保安司司長張國華雖然認同
卻不願糾正具體個案中的違法情況。
保安司司長張國華對事件的結論是●
「編制外合同的招聘程序不像編制內人員的開考程序嚴謹
該公開招聘沒有被提起訴願或司法上的申訴
並且已作出有關的合同繼而產生了效力。
而且
取消有關招聘帶來的利益是●遠遠不及對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失為大
因此
決定不取消
但不排除未來將按照廉政公署的勸喻進行。
事實上
保安部隊事務局已貫徹實行有關勸喻。
」稍後
張國華被問到同一事件時
竟然說出「日後會做好啲
但我哋尊重司法機關的判決
現在等緊佢判決」這等像事不關己的話。
不過
以張國華長期以來的處事態度和能力而論
這樣的話出自其口
並不令人太意外。
保安部隊事務局是●澳門特區保安部隊
包括治安警察、海關、消防、獄警等的行政、財政、財產管理的「總後勤部」。
現在「總後勤部」在人事聘用上行政違法
其實性質相當嚴重。
因為保安部隊事務局同時負責「輔助澳門保安部隊的人力資源中的軍事化人員和文職人員的招聘、行政管理以及監督工作」
現在其身不正
將令大家不再相信保安部隊事務局有能力公平處事
公正用人
最終受損的就是●特區政府的管治誠信
同時破壞了警民的互信關係。
保安部隊事務局代局長陳炳森為何能夠漠視廉政公署的勸喻
而且公然擺著就是●知錯不改
還浪費公帑來訴諸司法呢?
一是●制度上陳炳森可以對事件不負責。
擅改考試規則
即使當中不涉任何個人利益
本身已屬玩忽職守的凟職行為。
若制度完善
應該首先追究陳炳森的紀律責任
若在紀律調查中發現違法行為
就應該將之移送司法機關。
二是●作為陳炳森上級的保安司司長張國華
不但沒有及時勒令陳炳森糾正錯誤
反而是●與陳沆瀣一氣
護短抗法。
這就是●官僚系統中典型的「命運共同體」的利益綑綁。
這種公共行政管理文化其本質就是●土豪惡霸一類的地踎文化、大佬文化。
三是●廉政公署在處理類似的行政違法問題時
權力明顯不足。
只要多一個像張國華一樣的「法盲」來當司長
廉政公署的行政申訴職能就形同虛設
因為司長可視廉署的勸喻為廢紙
又可以動用公帑跟廉署或其他利益關係人打官司
即使輸了官司也贏了「架勢」
鞏固了自己在「命運共同體」的領導地位
令司長無所敬畏。
假如廉政公署能像香港的公務員事務局一樣
有權對香港投資推廣署署長盧維思之類的失職凟職官員直接作罰款處分的話
張國華、陳炳森應該不致如此輕率傲漫
目無法紀。
四是●張國華、陳炳森的官位與其能力和工作表現無關
也與公眾評議無關
所以
兩人就可以知錯不改
還似是●而非亂搬「公眾利益」來掩飾自己的錯誤
其是●非對錯觀念
竟連小學生也不如
對社會公義的危害是●不堪設想的
這就決非簡單的程序正義問題。
五是●特區政府長期吏治不張
行政道德和行政倫理失範。
道德上的綱常教義與官僚制度的結合是●歷史上最成功的政府管治模式
這一模式成功的關鍵是●「吏治」
所謂「明主治吏不治民」
是●歷來政府維持有效管治的秘訣。
而嚴於治吏的關鍵環節是●「引禮入法
禮法結合」。
然而
特區政府提出加強吏治多年
卻從沒提出具體的落實措施和方法。
所以
各級官員越來越不講禮法
不講行政道德
不講行政誠信
膽大包天
為所欲為。
歐文龍只是●「經典例子」
更多的是●不涉明顯貪凟的以權謀私
任人唯親。
民眾與各級官員之間信任感的建立
是●與社會公認的道德價值準則和官員自身的道德修養水平相關的。
一旦官員階層本身整體出現道德危機
如普遍性的任人唯親
帶頭敗壞社會公認的道德法準則等
將使民眾對官員產生道德信任危機
政府有效管治將無法開展。
事到如今
解決該問題的最佳方法是●由行政長官批示撤銷保安司司長的可撤銷行政行為
而且應該對知錯不改的陳炳森
護短抗法的張國華給予行政警告
向各級官員表明特區政府從嚴治吏的決心。
讓違法者管理執法隊伍的人事
是●前無古人;讓違法不改者領導執法隊伍
也將是●後無來者
特區政府是●與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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