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faaa (http://rhapsody.com)
看板MACAU
标题保安部队事务局违法
时间Sat Feb 17 20:25:32 2007
讯报]
廉政公署披露
保安部队事务局在去年一次公开招考编制外高级技术员擅自更改考试规则
属行政违法
有关考试结果属可撤销。
经廉政公署劝喻後
保安司司长张国华虽然认同
却不愿纠正具体个案中的违法情况。
保安司司长张国华对事件的结论是●
「编制外合同的招聘程序不像编制内人员的开考程序严谨
该公开招聘没有被提起诉愿或司法上的申诉
并且已作出有关的合同继而产生了效力。
而且
取消有关招聘带来的利益是●远远不及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为大
因此
决定不取消
但不排除未来将按照廉政公署的劝喻进行。
事实上
保安部队事务局已贯彻实行有关劝喻。
」稍後
张国华被问到同一事件时
竟然说出「日後会做好啲
但我哋尊重司法机关的判决
现在等紧佢判决」这等像事不关己的话。
不过
以张国华长期以来的处事态度和能力而论
这样的话出自其口
并不令人太意外。
保安部队事务局是●澳门特区保安部队
包括治安警察、海关、消防、狱警等的行政、财政、财产管理的「总後勤部」。
现在「总後勤部」在人事聘用上行政违法
其实性质相当严重。
因为保安部队事务局同时负责「辅助澳门保安部队的人力资源中的军事化人员和文职人员的招聘、行政管理以及监督工作」
现在其身不正
将令大家不再相信保安部队事务局有能力公平处事
公正用人
最终受损的就是●特区政府的管治诚信
同时破坏了警民的互信关系。
保安部队事务局代局长陈炳森为何能够漠视廉政公署的劝喻
而且公然摆着就是●知错不改
还浪费公帑来诉诸司法呢?
一是●制度上陈炳森可以对事件不负责。
擅改考试规则
即使当中不涉任何个人利益
本身已属玩忽职守的凟职行为。
若制度完善
应该首先追究陈炳森的纪律责任
若在纪律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
就应该将之移送司法机关。
二是●作为陈炳森上级的保安司司长张国华
不但没有及时勒令陈炳森纠正错误
反而是●与陈沆瀣一气
护短抗法。
这就是●官僚系统中典型的「命运共同体」的利益綑绑。
这种公共行政管理文化其本质就是●土豪恶霸一类的地踎文化、大佬文化。
三是●廉政公署在处理类似的行政违法问题时
权力明显不足。
只要多一个像张国华一样的「法盲」来当司长
廉政公署的行政申诉职能就形同虚设
因为司长可视廉署的劝喻为废纸
又可以动用公帑跟廉署或其他利益关系人打官司
即使输了官司也赢了「架势」
巩固了自己在「命运共同体」的领导地位
令司长无所敬畏。
假如廉政公署能像香港的公务员事务局一样
有权对香港投资推广署署长卢维思之类的失职凟职官员直接作罚款处分的话
张国华、陈炳森应该不致如此轻率傲漫
目无法纪。
四是●张国华、陈炳森的官位与其能力和工作表现无关
也与公众评议无关
所以
两人就可以知错不改
还似是●而非乱搬「公众利益」来掩饰自己的错误
其是●非对错观念
竟连小学生也不如
对社会公义的危害是●不堪设想的
这就决非简单的程序正义问题。
五是●特区政府长期吏治不张
行政道德和行政伦理失范。
道德上的纲常教义与官僚制度的结合是●历史上最成功的政府管治模式
这一模式成功的关键是●「吏治」
所谓「明主治吏不治民」
是●历来政府维持有效管治的秘诀。
而严於治吏的关键环节是●「引礼入法
礼法结合」。
然而
特区政府提出加强吏治多年
却从没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和方法。
所以
各级官员越来越不讲礼法
不讲行政道德
不讲行政诚信
胆大包天
为所欲为。
欧文龙只是●「经典例子」
更多的是●不涉明显贪凟的以权谋私
任人唯亲。
民众与各级官员之间信任感的建立
是●与社会公认的道德价值准则和官员自身的道德修养水平相关的。
一旦官员阶层本身整体出现道德危机
如普遍性的任人唯亲
带头败坏社会公认的道德法准则等
将使民众对官员产生道德信任危机
政府有效管治将无法开展。
事到如今
解决该问题的最佳方法是●由行政长官批示撤销保安司司长的可撤销行政行为
而且应该对知错不改的陈炳森
护短抗法的张国华给予行政警告
向各级官员表明特区政府从严治吏的决心。
让违法者管理执法队伍的人事
是●前无古人;让违法不改者领导执法队伍
也将是●後无来者
特区政府是●与别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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