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faaa (艾冬撈)
看板MACAU
標題內地孕婦產子有居澳權
時間Tue Dec 26 17:48:16 2006
如果真的如中級法院所言
要兩個條件都成立才能除取居澳權
可算是超大的漏洞.
ps.琴日我陪老婆去鏡湖婦產科都有好多大陸女人 個個都嘰喱咕嚕.....
Quote:
非親生兒遭遣返男子上訴
《澳門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區永久居民的定義相對嚴謹,澳門不存在內地孕婦來澳分娩、嬰孩出生後成為特區永久居民的法律問題,但實際上,近年澳門亦發現部分“認老竇”的可疑個案,經DNA測試後發現嬰孩與具本澳居民身份的“父親”不具親子關係。
行政當局多數因此撤銷嬰孩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並在其母陪同下遣返內地。不過,上月底中級法院就一宗同類個案作出裁判,認為嬰孩是否擁有澳門永久居留權的關鍵,“暫時仍須遵循其出生紀錄上所載的父親資料,而不是DNA親子鑑定測試的結果。”在未更改出生登記前,嬰孩仍被視為具有居澳權,不得被遣返。
裁決也強調,此一法律見解並不意味案中的孩童“必定永享澳門居留權和永有資格持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只要經司法訴訟宣?孩童的出生登記在父子身份資料部分為無效時,且證實其生父在出生前非為澳門永久居民,孩童便“不再擁有澳門居留權和不再有資格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據悉,當局也開始調整策略,針對同類案件的出生登記提出訴訟。
男童經親子鑑定遣返
事緣一位於二○○一年十月在本澳出生的男童,據澳門出生登記局的資料,父親為周姓本地居民,母親為關姓內地居民,男童出生一個月後獲發澳門居民身份證;後來在換發智能身份證時,身份證明局要求男童與其父親進行DNA親子鑑定,發現其非為周姓居民的親生子。
○五年五月中男童的身份證被當局收回撤銷,同年底治安當局命令男童由其生母陪同下遣返內地,周氏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聲請宣?遣返的批示無效。
截至今年四月十九日前,該男童的出生登記記錄並無任何更改。
中級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並於上月三十日宣判。據裁決書摘要,即使某一出生於中國內地的本澳男性永久性居民,事實上非為另一非本地女性居民在澳所誕下的男孩的生父,只要該男孩現存於澳門出生登記局的強制出生登記,在父子身份這部分資料仍未被本澳法院在特別訴訟程序中,以其人非為男孩生父為由宣?無效,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均不得不服從該出生紀錄的法定完全證明力。
須服從出生登記資料
這樣,在男童的出生登記未有任何更改之前,該男子依法仍是男童的父親,而由於他在男童出生前已依法具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男童亦應被視為現仍擁有在澳門居留的基本權利。
保安司司長實不應以男童的原有澳門身份證已被身份證明局(因事後根據DNA親子鑑定測試結果認定男童非為該男子所親生)收回註銷為由,命令把男童遣返回內地,因此舉會侵犯其澳門居留權的有關不得被驅逐出境的根本內容。
非意味永享澳居留權
儘管身份證明局之前作出的收回註銷男童澳門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因涉嫌侵犯了男童現仍擁有的澳門居留權的有關有資格領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根本內容,或應被視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的無效行為,但法院不能在該案中亦對之作出審理或宣?其無效,因為該行為並不是本司法上訴的標的。然而,按照《行政程序法典》有關規定,該案當事人仍有權隨時向身份證明局主張該行為無效,並要求該局向男童發出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中級法院強調,上述法律見解並不意味着該男童必定永享澳門居留權和永有資格領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因為只要將來法院因應在這方面具興訴正當性的人士的聲請,在司法證明特別訴訟程序中,最終宣?男童的出生登記在父子身份資料部分為無效時,倘其生父在其出生前並非為澳門永久性居民,男童便不再擁有澳門居留權和不再有資格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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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faaa 來自: 202.175.169.101 (12/26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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