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ago (li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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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消費貸款 可不用連帶保人
時間Wed Jul 27 19:22:05 2011
消費貸款 可不用連帶保人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MAIN_ID=327&f_SUB_ID=3006&f_ART_ID
=242493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很多民眾可能還不知道,辦理房貸或消費性貸款如果已經有擔保品,銀行不能要求提供連
帶保證人,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金管會指示銀行公會檢討貸款契約,強化相關資訊的揭露
銀行業者昨(26)日表示,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
,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但並不是所有民眾都清楚這項規定,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金管會指示銀行公會檢討現行貸
款書件有關保證人事項的妥適性,包括貸款相關書件是否要增訂提醒項或警誥,及保證人
填寫欄位是否妥適等。
銀行業者表示,銀行公會內部檢討後已擬妥相關建議方案,將提報明(28)日的銀行公會
理監事會議討論。
銀行公會研擬的建議案,重點包括建議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如有徵提擔
保品者,應在貸款契約中,將一般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的簽名欄位予以區分,或只列一般
保證人的簽名欄位。
如果有列連帶保證人簽名欄位者,應在連帶保證人簽名欄位項下,加註下列提醒文字,以
提醒借戶注意:「本貸款如係屬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的自用住宅放款/消費性放款,且已
提供足額擔保者,借款人無需再提供連帶保證人;如未提供足額擔保者,基於對授信條件
的補強,銀行得視需要,洽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由於銀行自用住宅貸款及消費性的種類相當多元化,相關貸款契約的修改需要時間,銀行
公會也建議主管機關,提供銀行一定的作業時間修改相關貸款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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