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ago (li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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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消费贷款 可不用连带保人
时间Wed Jul 27 19:22:05 2011
消费贷款 可不用连带保人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MAIN_ID=327&f_SUB_ID=3006&f_ART_ID
=242493
【经济日报/记者邱金兰/台北报导】
很多民众可能还不知道,办理房贷或消费性贷款如果已经有担保品,银行不能要求提供连
带保证人,为维护消费者权益,金管会指示银行公会检讨贷款契约,强化相关资讯的揭露
银行业者昨(26)日表示,银行法第12条之1规定,银行办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费性放款
,已取得足额担保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人。
但并不是所有民众都清楚这项规定,为保障消费者权益,金管会指示银行公会检讨现行贷
款书件有关保证人事项的妥适性,包括贷款相关书件是否要增订提醒项或警诰,及保证人
填写栏位是否妥适等。
银行业者表示,银行公会内部检讨後已拟妥相关建议方案,将提报明(28)日的银行公会
理监事会议讨论。
银行公会研拟的建议案,重点包括建议银行办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费性放款,如有徵提担
保品者,应在贷款契约中,将一般保证人及连带保证人的签名栏位予以区分,或只列一般
保证人的签名栏位。
如果有列连带保证人签名栏位者,应在连带保证人签名栏位项下,加注下列提醒文字,以
提醒借户注意:「本贷款如系属银行法第12条之1规定的自用住宅放款/消费性放款,且已
提供足额担保者,借款人无需再提供连带保证人;如未提供足额担保者,基於对授信条件
的补强,银行得视需要,洽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人。」
由於银行自用住宅贷款及消费性的种类相当多元化,相关贷款契约的修改需要时间,银行
公会也建议主管机关,提供银行一定的作业时间修改相关贷款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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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eney0318:问题在於"足额"的认定... 07/28 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