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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115年金門縣文化局獎助個人出版計畫(3/31
時間Wed Mar 4 18:52:53 2026
詳見官網 下載
115獎助個人出版計畫外封
115獎助個人出版計畫契約書
115年獎助個人出版計畫
https://cabkc.kinmen.gov.tw/information?uid=24&pid=6565
海報 https://i.postimg.cc/wBZX3V2w/tu-pian.png
金門縣文化局徵選獎助個人出版計畫
中華民國115年02月05日修正
1、 目的
金門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倡文藝創作風氣,培養文藝人才,鼓勵、推廣金門文學
、美術、攝影、報導、採集、調查研究、繪本及其他之創作,以具體方式獎助個人著作出
版印刷,特訂定本計畫。
2、 依據︰本局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辦理。
3、 徵選主題與申請條件:
(1) 出版內容以撰述或編寫有關金門之鄉土文化、地景風貌、軍事史蹟、人文遺蹟及
文獻史料等為主要元素之創作,且未曾出版及未受其他機關或單位之補助。
(2) 有關族譜、碩博士論文、期刊、會刊、舊典籍之複製、剪報、節錄、無金門元素
及作品合輯等,均不列入獎助對象,另獎助出版品的內容應以個人創作為主,不宜摘錄報
導文章充填內容,此涉及著作權歸屬。
(3) 作品內容嚴禁利用AI生成、抄襲或改編他人著作或申請者已出版著作,均不列入
獎助。
(4) 申請作品如涉及傳記類出版,需為「授權傳記」,獲獎助者應擔保傳主或其繼承
人,對於本局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有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應由申請者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
法律責任及費用。
4、 申請資格
(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符合下列之一者,得申請獎助:
1.設籍本縣之縣民。
2.投件作品為書寫或表現本縣人文風物誌等。
(二)申請人必需為投件作品之作者,申請投件作品以每年每人一件為限,不可借名或冒名
申請第2案(含以上),經發現屬實者,不予徵選及錄取,已錄取者取消資格且3年內不得
申請本局3個文史徵選補助計畫,本局並得向獲獎助者追繳已給付之獎助款。
5、 獎助出版類別及出版規定
(1) 獎助出版分類
1. 歷史文獻類:生活史、軍事史、個人傳記、碩博士論文(須改寫成
適合普眾閱讀格式並提供電子檔)……等。
2. 文學類︰小說、散文、報導文學、文學評論……等。
3. 詩詞類:現代詩、古詩、詩詞圖文……等。
4. 藝術類︰美術、書法、工藝、攝影、藝術評論、劇本、繪本等出版作品。
(2) 獎助出版品規格
1. 歷史文獻類、文學類︰
(1) 字數應達5萬字以上或頁數達200頁以上。
(2) 以25開本為原則(14.9公分*21公分)。
(3) 直式橫書,開口向右,左翻(開);內文直排直書,開口向左,右翻(開)。
2. 詩詞類、藝術類︰
(1) 詩詞類100首或150頁。
(2) 藝術類以委員審定為準。
(3) 尺寸以12開本為原則,如有特殊規格,需於申請表敘明,提出申請,經委員審查
同意。
3. 出版品封面設計、內文編排及校對出版,申請者應自行處理。
(3) 獲獎助之出版品,作者需協助本局申請ISBN及GPN,適當列印於版權頁或封面封
底,版權頁應註明「本出版品獲金門縣文化局獎助」字樣。
(4) 獎助出版品除首版之出版單位為「金門縣文化局」、書背使用本局LOGO外,如個
人再版,非經本局同意、本局不再為出版單位,亦不得使用本局LOGO。
(5) 出版作品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或廣告宣傳。
6、 獎助額度
(1) 按本局年度編列預算,以出版品所需直接費用為限,採競爭型方式辦理,獎助總
額度為年度專案預算額度以內。
(2) 為鼓勵多元出版,分配每一類獎助以至少2本為原則;如該類別申請者名額不足
或申請作品經審查質量未達獎助標準,得併入總額度內流用。
(3) 獎助金額原則上分三個級距,評審會議視申請作品內容質量評分排序,評定各類
組特優者1名、優等者1名,佳作者2至3名;特優者獎助新台幣12萬元,優等者獎助新台幣
10萬元,佳作者獎助新台幣8萬元。
7、 申請規定
(1) 限個人申請,請至本局網站:首頁/便民服務/補助公告專區下載表格填寫,網址
如下:
https://cabkc.kinmen.gov.tw/informationlist?uid=24
(2) 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檢核表1份(附件一)。
2.申請書4份(附件二)。
3.申請作品4份(A4紙張以電腦打字,作品恕不退件)。
4.著作授權同意書1份(附件三)。
5.切結書1份(附件四)。
6.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附件五)。
7.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六)。
8.下載「外封套」黏貼於投件外封袋(需勾選申請類別)。
(3) 前款申請應備文件請於公告
截止收件期限(115年3月31日)前裝袋密封郵寄或親
送至:89350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金門縣文化局收發室。送達時間以郵戳或
本局收文戳為憑,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外封袋未密封或未依規定交付者,不予受理。
(4) 申請作品撰寫文字必須以正體正楷創作出版為限;如有外文出版者,需預先於申
請書敘明,並有中文摘述。
(5) 申請作品,至少應包含書名頁、目錄、已完成文字編輯之全部內頁(含文字與圖
照)。至於封面設計、序文、版權頁等,則可選擇列入。
(6) 申請作品,文字編輯須符合一般文章與書籍之撰稿規範,正確使用標點符號及段
落格式,美術編輯可於打樣書階段再行完成。
8、 審查
(一)資格審查:檢視申請者之資格、申請資料是否完備,資料不全者不列入評審會議且
不予退件。
(二)評審會議︰
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召開評審會議,並依以下標準進行審查。
1.就題材與金門文史、風土民情等關聯性、並具有社教意義,足可推廣流通之出版品。
2.作品之創新性及內容呈現之專業性﹑周延性及系統性。
3.審查委員得就申請作品給予評審意見,提供申請者進行文字編
輯、美術編輯、排版、印製之修訂。
(三)複審:
1.本局依評審會議結果公告錄取作品。若審查委員提出審查建議,錄取作者原則應參酌審
查委員意見進行修改,委員意見不宜寫入作品內容。
2.為尊重審查委員及維護出版品質,錄取作品未能依審查委員意見修改者,應妥寫理由送
本局審閱,若錄取作品仍未臻完善,本局於必要時得撤銷其獎助。
(四)出版:作品印製前需提送打樣書1本,打樣書應依據本計畫編印需求規格,進行設
計排版,並以本局通過後之版本出版,版權頁應加註出版數量。
9、 權利與義務
(1) 評審結果公告於本局網站並通知錄取者,錄取者於公告日起算10日內,應與本局
聯絡修正作品或簽約事宜,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不得有異議。
(2) 錄取獎助者出版計畫若因故需無法於每年度10月30日前辦理完成結案,應主動來
函放棄獎助,未函知本局者,將列為未來申請獎助之審查紀錄,並於未來3年內不得再申
請本計畫獎助。
(3) 出版品:申請人需於10月30日前交付出版品200本送寄達本局指定地點,並提供
出版品電子書檔(EPUB檔)及最終版PDF檔、AI印刷檔等光碟片一式三份予本局驗收。
(4) 付款方式: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印製完成之書籍送交本局驗收合格後,申請人
應備具受獎助金額印製費之統一發票或個人領據、匯款同意書及存摺影本交付本局請款。
(5) 以個人領據請領獎助款者,應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繳納印花稅,並遵守所得扣繳
及健保補充費扣繳等相關規定。
(6) 為鼓勵及提升優質出版品,受獎助之出版品如獲文化部圖書類金鼎獎、本局贈予
金門酒廠新台幣2萬5仟元之提酒券及獎狀乙幀。受獎助之出版品如獲國史館台灣文獻館獎
勵出版文獻書刊之優等獎、佳作獎者,本局分別贈予金門酒廠新台幣1萬5仟元、5仟元之
提酒券及獎狀乙幀,以資鼓勵。註:獲獎者領獎時,需出示身分證明。
(7) 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外,錄取訂約之出版案,不得展期。
10、 其他一般規定
(1) 法律責任
1.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申請者具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
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獎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獎助時據實表明其
身分關係。
2.申請作品嚴禁AI生成、抄襲、改作、侵權等不法情事或違反著作權相關法規之情事,如
有上述情形,一律取消獎助資格,需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並應立即返還已支領之獎助
金。
3.獲獎助者保有著作人格權,須同意將受獎助出版品之摘要、目錄、序文及部分內容,無
償授權本局重製、公開展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其內容,不另收取版稅及稿酬。
4.獲獎助者提供之出版品電子檔案,須授權本局於學術研究,非營利之用途。
(2) 經錄取於簽約前放棄,應書面通知本局申請取消,未函知本局者,將列為未來申
請獎助之審查紀錄,並於未來3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獎助。
(3) 出版品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或廣告宣傳,經查證屬實,按獎助金額之百分
之十計算罰款,本局得自獎助金中扣抵,情節嚴重者得撤銷其獎助。
(4) 申請資料及附件不予退還,送件時請自留底稿。
11、 本計畫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本局有修改、變更及解釋之權利。
12、 本計畫簽奉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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