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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原文恕不引用 ------------------------法律小常識----------------------------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第 10 條 Ⅰ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Ⅱ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Ⅲ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Ⅳ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Ⅴ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Ⅵ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  腦處理之紀錄。 第 277 條 Ⅰ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Ⅱ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Ⅰ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84 條 Ⅰ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第 286 條 Ⅰ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 304 條 Ⅰ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5 條 Ⅰ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引用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一、   我只把可能會用到的條號臚列出來,剩下不會用到的就沒寫出來。 二、   基本上,我看你的敘述,你只是擔心對方會不會來場真人pk,對方也沒有嗆說要  危害你的人生安全,他沒有實際的作為,你心生畏懼是因為你個人因為種種的因素  ,所以也不會構成刑法304條的恐嚇個人安全罪。 三、   對方如果敢真的來場真人pk,請記得去醫院驗傷,因為我國刑法第287條規定,普  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因此六個月內你必須前往醫院驗傷,並前往你附近的警分  局派出所(分駐所),報案,警方會將你的報案移送或函送給地檢署,之後就是檢察  官那邊的問題。 四、   如果對方膽敢將你打成重傷,依照我國刑法第10條第4款的規定,重傷的規定在上  面,因為刑法是這樣,有規定為告訴乃論的才是你提告,法院才受理,你不告,法院  就不理,當然檢察官那裡亦同;但是,沒有規定為告訴乃論的法條,就是只要案件發  生,警方或檢察官受理/知道了,就是屬於公訴罪,國家公權力代表人(檢察官),  就會代表你直接向對方告訴,因此不論是重傷、死亡,只要那個法條沒有規定到告訴  乃論,你又有報警的話,99.99%檢察官會幫你討回公道。 五、   如果對方真的要打你的話,絕大部分都出於故意,過失傷害大部份產生自交通事故  的車禍事件,所以不太會有過失傷害罪的要件成立。 六、    補充一下舉證照片,謝謝zwls大大提醒有IP這條路,不過在舉證的同時,別忘了    註明時間,如果橘子那裡可以調閱到說話的電磁紀錄,那就更加完美不過了,因為  發話者的身分、時間及內容都會透過電磁紀錄的方式記錄下來,只需列印即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77.242
1F:推 andy012315:對方有張腦殘證照 判的刑法會不會不同勒 02/03 13:10
2F:→ ntsp:網路遊戲上面拍的照片要作為證據力的話 舉證方面要比較仔細 02/03 13:12
比方說: step1:證明那個角色屬於的帳號是對方的(如果是身份證製造機就很難處理) step2:證明那段話是他打出來的(除非對方承認,不然很難說是他做的) 如果對方一口全部否認,以片面的一張網路遊戲照片,實在很難成立要件吧! ※ 編輯: ntsp 來自: 125.232.77.242 (02/03 13:16)
3F:推 zwls:理論上同一個時間點...IP只會有一個... 02/03 13:19
4F:推 andy012315:找ip就知道囉 牠ip幾乎沒換過 都同一個區段的 02/03 13:20
5F:推 stationtw:原PO高材生 02/03 13:28
6F:→ ntsp:對吼...如果從IP下手的話,舉證上會精準許多... 02/03 13:32
7F:→ ntsp:樓上過獎 @.@" 02/03 13:33
※ 編輯: ntsp 來自: 125.232.77.242 (02/03 13:36)
8F:推 bolen:請問我們一般小民該怎麼在遊戲中查對方IP呢? 02/03 13:55
9F:→ ntsp:所以應該要去報案 請警方或檢方協助 02/03 14:08
10F:推 sweetdance:有唸書果然不同~ 02/03 14:51
11F:推 Alexkign:幫助我不少 感謝專業文章 02/03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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