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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原文恕不引用 ------------------------法律小常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第 10 条 Ⅰ称以上、以下、以内者,俱连本数或本刑计算。 Ⅱ称公务员者,谓下列人员:  一、依法令服务於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从事於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  二、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   之公共事务者。 Ⅲ称公文书者,谓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文书。 Ⅳ称重伤者,谓下列伤害:  一、毁败或严重减损一目或二目之视能。  二、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耳或二耳之听能。  三、毁败或严重减损语能、味能或嗅能。  四、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肢以上之机能。  五、毁败或严重减损生殖之机能。  六、其他於身体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难治之伤害。 Ⅴ称性交者,谓非基於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  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   合之行为。 Ⅵ称电磁纪录者,谓以电子、磁性、光学或其他相类之方式所制成,而供电  脑处理之纪录。 第 277 条 Ⅰ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Ⅱ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条 Ⅰ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Ⅲ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84 条 Ⅰ因过失伤害人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致重伤   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Ⅱ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  金。 第 286 条 Ⅰ对於未满十六岁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体之自然发育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Ⅱ意图营利,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  金。 第 287 条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四条及第二百八十 五条之罪,须告诉乃论。但公务员於执行职务时,犯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 项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 304 条 Ⅰ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Ⅱ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305 条 Ⅰ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引用自 全国法规资料库--------------- 一、   我只把可能会用到的条号胪列出来,剩下不会用到的就没写出来。 二、   基本上,我看你的叙述,你只是担心对方会不会来场真人pk,对方也没有呛说要  危害你的人生安全,他没有实际的作为,你心生畏惧是因为你个人因为种种的因素  ,所以也不会构成刑法304条的恐吓个人安全罪。 三、   对方如果敢真的来场真人pk,请记得去医院验伤,因为我国刑法第287条规定,普  通伤害罪属於告诉乃论,因此六个月内你必须前往医院验伤,并前往你附近的警分  局派出所(分驻所),报案,警方会将你的报案移送或函送给地检署,之後就是检察  官那边的问题。 四、   如果对方胆敢将你打成重伤,依照我国刑法第10条第4款的规定,重伤的规定在上  面,因为刑法是这样,有规定为告诉乃论的才是你提告,法院才受理,你不告,法院  就不理,当然检察官那里亦同;但是,没有规定为告诉乃论的法条,就是只要案件发  生,警方或检察官受理/知道了,就是属於公诉罪,国家公权力代表人(检察官),  就会代表你直接向对方告诉,因此不论是重伤、死亡,只要那个法条没有规定到告诉  乃论,你又有报警的话,99.99%检察官会帮你讨回公道。 五、   如果对方真的要打你的话,绝大部分都出於故意,过失伤害大部份产生自交通事故  的车祸事件,所以不太会有过失伤害罪的要件成立。 六、    补充一下举证照片,谢谢zwls大大提醒有IP这条路,不过在举证的同时,别忘了    注明时间,如果橘子那里可以调阅到说话的电磁纪录,那就更加完美不过了,因为  发话者的身分、时间及内容都会透过电磁纪录的方式记录下来,只需列印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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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2.77.242
1F:推 andy012315:对方有张脑残证照 判的刑法会不会不同勒 02/03 13:10
2F:→ ntsp:网路游戏上面拍的照片要作为证据力的话 举证方面要比较仔细 02/03 13:12
比方说: step1:证明那个角色属於的帐号是对方的(如果是身份证制造机就很难处理) step2:证明那段话是他打出来的(除非对方承认,不然很难说是他做的) 如果对方一口全部否认,以片面的一张网路游戏照片,实在很难成立要件吧! ※ 编辑: ntsp 来自: 125.232.77.242 (02/03 13:16)
3F:推 zwls:理论上同一个时间点...IP只会有一个... 02/03 13:19
4F:推 andy012315:找ip就知道罗 牠ip几乎没换过 都同一个区段的 02/03 13:20
5F:推 stationtw:原PO高材生 02/03 13:28
6F:→ ntsp:对吼...如果从IP下手的话,举证上会精准许多... 02/03 13:32
7F:→ ntsp:楼上过奖 @.@" 02/03 13:33
※ 编辑: ntsp 来自: 125.232.77.242 (02/03 13:36)
8F:推 bolen:请问我们一般小民该怎麽在游戏中查对方IP呢? 02/03 13:55
9F:→ ntsp:所以应该要去报案 请警方或检方协助 02/03 14:08
10F:推 sweetdance:有念书果然不同~ 02/03 14:51
11F:推 Alexkign:帮助我不少 感谢专业文章 02/03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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