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olateLaw (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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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NTULiberalAr (台大文院小組) 組規
時間Wed Oct 10 23:51:21 2018
NTULiberalAr (台大文院小組) 組規
第一章、總則
第 01 條
本組為台灣大學群組所轄之臺大文院小組,處理台灣大學文學院看板相關事務,
為規範組內所轄之看板及板主相關事務,特制定本組規。
前項所稱之台大文院,謂人類、中文、日文、外文、音樂、哲學、華教、圖資、臺文、
歷史、戲劇,以及其它屬台大文院所轄之看板。
第 02 條
本組規未盡事宜之處,由台灣大學群組法和本站站規規範之,小組長對組規有解釋權。
本組轄下看板之板規,與組規、群組規、站規及本國法律牴觸者,無效。
本組規與群組規、站規及本國法律牴觸者,無效。
前開所稱之牴觸,由該管解釋之。
第 03 條
本組規與轄下看板板規之實行及修訂,非經公告者,無效。
對於使用者權利上之不利益,採從舊從輕原則。
對於程序上之事項,採從新從優原則。
本組規與轄下看板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其餘未規定之事項,準用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律原則。
第二章、看板
第 04 條
開設新板應由一位於本組有公權資格之使用者至 NTU_Newboard 板發起連署,
並達以下規定之標準後,得至組務板檢附理由具文提出開設看板申請:
一、班系團體板:供特定團體使用,有效連署同意人數達 15 人以上。
二、公開討論板:供一般站民使用,有效連署同意人數達 25 人以上。
三、公務用看板:為處理看板或小組公務用途,由小組長視情況開設之,
並由相關人員管理之。
第 05 條
看板板主得視需求至組務板具文提出看板變更申請,包含變更英文板名、變更看板類別、
變更發文獎勵設定、遷移看板等事務。看板變更事務之申請,應經全體板主附議。
變更看板板主名單應依第三章規定辦理之。
第 06 條
無板主管理之看板,由小組長代理事務。
第三章、板主相關
第 07 條
單一看板板主最多三名。
新增板主應依下列規定,至組務板具文提出板主異動申請:
一、看板已有板主者,則由現任板主檢附理由提出板主異動,並應經全體板主附議。
二、看板若無板主者,則由於本組有公權資格的該板板友至 NTU_Newboard 板
發起連署,有效連署同意人數達 10 人以上,其中包含 5 位以上該板板友,
並於達以上標準後由連署人提出申請。
組務代管之看板,視為無板主之看板。
板主請辭應至組務板具文提出。
第 08 條
板主違規行為,謂以下情形:
一、聚眾擾亂本轄或他轄看板秩序,為首謀或參與者。
二、利用本轄看板不當更動帳號數值 (即洗錢/洗文章):
(一) 該管板主自身為不當更動帳號數值之行為人者。
(二) 該管板主於本轄看板張貼有關不當更動帳號數值之教學文字者。
(三) 該管板主對於他人不當更動帳號數值之行為應作為而不作為者。
(四) 該管板主協助湮滅他人不當更動帳號數值之相關證據者。
三、濫用或超額開辦樂透者。
四、公開討論板未經申請而任意設為隱板者。
五、違反中華民國法律、站規、上級規定者。
六、未經請假,公開討論板板主超過十四日未上站或團體板板主超過三十日未上站者。
板主若有前項之違規行為,得依情節輕重作以下處分:
一、言詞申誡。
二、正式警告。
三、停職。
四、撤職。
五、免職。
半年內於本群組遭免職之板主,不得擔任本組板主。
第 09 條
板主若因故無法處理板務,應檢附理由至組務板具文請假,請假期間得不處理看板事務。
板主之請假限制為每次最多三十日、每半年內最多二次、不得連續為之。
第 10 條
看板板友若不認同板主處理看板事務,得提出罷免,由符合資格之該板板友至
NTU_Newboard 板發起連署,並達以下規定之標準後,得至組務板具文提出罷免申請:
一、板友不足 30 人的看板,達半數以上板友有效連署同意。
二、板友超過 30 人的看板,達 15 人有效連署同意,且同意人數大於反對人數。
罷免之發起資格,為登入次數 200 次以上、有效文章 200 篇以上。
發起罷免後 24 小時內,應至小組組務板具文詳述罷免事由,並將該文轉至該看板,
由小組長置底,該板板主不得刪除之。
小組長得審核罷免事由,若發起人未具文申請罷免或罷免事由不當者,則為無效連署。
新板主上任一個月內不得罷免,罷免失敗後半年之內不得罷免同一板主。
第四章、申請檢舉申訴
第 10 條
除看板或板主異動已另有規定外,板主得視看板需求向小組具文提出各類申請:
一、多重或共用帳號查詢 (依帳號部規定檢附查詢事由及通知信件)。
二、公開討論板隱板。
三、看板發文限制變更或其它應由群組長/站長設定之看板設定。
四、其它經公告之申請項目。
第 11 條
對於第 08 條所列舉之板主違規行為,或組務板、組務代管看板有違規事實發生時,
得檢附以下資訊,具文提出檢舉:
一、檢舉人 ID。
二、被檢舉人 ID。
三、事由。
四、相關事證。
未依前項程序進行,本組得不受理該檢舉案件,直至改善為止。
第 12 條
若不服板主所為之板務處分,得依下列程序具文提出申訴:
一、與板主以站內信或水球進行溝通,若溝通後未達共識則得提出申訴;
若板主於 72 小時內未回覆、回信表示拒信或設黑名單,視為完成溝通程序。
二、陳述不服板主認定的理由,以直接轉錄方式檢附以下資料提出申訴:
(一)往來溝通信件。
(二)處分公告。
(三)處分相關原文。
未依前項程序進行,本組得不受理該申訴案件,直至改善為止。
第 13 條
行為終了日後超過十四日之檢舉,或處分公告日後超過十四日之申訴,本組得不受理。
第 14 條
本章應檢附之信件或相關文章證據,應直接轉錄自信箱或看板,並不得為之任何編輯。
證據經編輯後,除刪除個資外,視為無效證據。
以截圖、複製貼上等非本站認可方式為之者,視為無效證據。
第 15 條
經本組審結之案件,不得於本組再次提出。若上級另有指示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附則
第 16 條
本組公權資格,為登入次數 30 次以上、有效文章 10 篇以上,無半年內本組免職紀錄。
於本組張貼開設看板或板主異動申請文,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以連署方式新增看板或板主,應複製完整連署文張貼於申請文內。
二、第一項之連署資格,效力及於任何即將上任之板主帳號。
三、若申請事項與連署文原先之設定有所不同,則應另行註明並附加異動事由。
第 17 條
有效連署票數,為有效支持票減去有效反對票。
連署事由中有廣告、拉票、侮辱、誹謗情事者,不問支持票或反對票,一律視為無效。
以多重帳號連署者,同一人持有之全部帳號均計為無效票。
多重帳號之認定,依本站帳號部規定。
第 18 條
本組之時間計算,一日以二十四小時計、一週以七日計、一月以三十日計、
半年以一百八十日計、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計。
每日為零時起至次日零時前止、每週為週日起至次週之週日前止。
第 19 條
本組規修訂者,除有特別公告外,自公告日起施行。
修訂紀錄:
2020/04/24 刪除條目名稱、修正部分用字及章節錯誤,
修正第三、八、十六、十七條。
2020/05/05 修正第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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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ViolateLaw (114.137.189.58 臺灣), 04/24/2020 14:33:06
※ 編輯: ViolateLaw (42.73.124.110 臺灣), 05/05/2020 20: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