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olateLaw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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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NTULiberalAr (台大文院小组) 组规
时间Wed Oct 10 23:51:21 2018
NTULiberalAr (台大文院小组) 组规
第一章、总则
第 01 条
本组为台湾大学群组所辖之台大文院小组,处理台湾大学文学院看板相关事务,
为规范组内所辖之看板及板主相关事务,特制定本组规。
前项所称之台大文院,谓人类、中文、日文、外文、音乐、哲学、华教、图资、台文、
历史、戏剧,以及其它属台大文院所辖之看板。
第 02 条
本组规未尽事宜之处,由台湾大学群组法和本站站规规范之,小组长对组规有解释权。
本组辖下看板之板规,与组规、群组规、站规及本国法律抵触者,无效。
本组规与群组规、站规及本国法律抵触者,无效。
前开所称之抵触,由该管解释之。
第 03 条
本组规与辖下看板板规之实行及修订,非经公告者,无效。
对於使用者权利上之不利益,采从旧从轻原则。
对於程序上之事项,采从新从优原则。
本组规与辖下看板就该管行政程序,应於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其余未规定之事项,准用行政程序法及相关法律原则。
第二章、看板
第 04 条
开设新板应由一位於本组有公权资格之使用者至 NTU_Newboard 板发起连署,
并达以下规定之标准後,得至组务板检附理由具文提出开设看板申请:
一、班系团体板:供特定团体使用,有效连署同意人数达 15 人以上。
二、公开讨论板:供一般站民使用,有效连署同意人数达 25 人以上。
三、公务用看板:为处理看板或小组公务用途,由小组长视情况开设之,
并由相关人员管理之。
第 05 条
看板板主得视需求至组务板具文提出看板变更申请,包含变更英文板名、变更看板类别、
变更发文奖励设定、迁移看板等事务。看板变更事务之申请,应经全体板主附议。
变更看板板主名单应依第三章规定办理之。
第 06 条
无板主管理之看板,由小组长代理事务。
第三章、板主相关
第 07 条
单一看板板主最多三名。
新增板主应依下列规定,至组务板具文提出板主异动申请:
一、看板已有板主者,则由现任板主检附理由提出板主异动,并应经全体板主附议。
二、看板若无板主者,则由於本组有公权资格的该板板友至 NTU_Newboard 板
发起连署,有效连署同意人数达 10 人以上,其中包含 5 位以上该板板友,
并於达以上标准後由连署人提出申请。
组务代管之看板,视为无板主之看板。
板主请辞应至组务板具文提出。
第 08 条
板主违规行为,谓以下情形:
一、聚众扰乱本辖或他辖看板秩序,为首谋或参与者。
二、利用本辖看板不当更动帐号数值 (即洗钱/洗文章):
(一) 该管板主自身为不当更动帐号数值之行为人者。
(二) 该管板主於本辖看板张贴有关不当更动帐号数值之教学文字者。
(三) 该管板主对於他人不当更动帐号数值之行为应作为而不作为者。
(四) 该管板主协助湮灭他人不当更动帐号数值之相关证据者。
三、滥用或超额开办乐透者。
四、公开讨论板未经申请而任意设为隐板者。
五、违反中华民国法律、站规、上级规定者。
六、未经请假,公开讨论板板主超过十四日未上站或团体板板主超过三十日未上站者。
板主若有前项之违规行为,得依情节轻重作以下处分:
一、言词申诫。
二、正式警告。
三、停职。
四、撤职。
五、免职。
半年内於本群组遭免职之板主,不得担任本组板主。
第 09 条
板主若因故无法处理板务,应检附理由至组务板具文请假,请假期间得不处理看板事务。
板主之请假限制为每次最多三十日、每半年内最多二次、不得连续为之。
第 10 条
看板板友若不认同板主处理看板事务,得提出罢免,由符合资格之该板板友至
NTU_Newboard 板发起连署,并达以下规定之标准後,得至组务板具文提出罢免申请:
一、板友不足 30 人的看板,达半数以上板友有效连署同意。
二、板友超过 30 人的看板,达 15 人有效连署同意,且同意人数大於反对人数。
罢免之发起资格,为登入次数 200 次以上、有效文章 200 篇以上。
发起罢免後 24 小时内,应至小组组务板具文详述罢免事由,并将该文转至该看板,
由小组长置底,该板板主不得删除之。
小组长得审核罢免事由,若发起人未具文申请罢免或罢免事由不当者,则为无效连署。
新板主上任一个月内不得罢免,罢免失败後半年之内不得罢免同一板主。
第四章、申请检举申诉
第 10 条
除看板或板主异动已另有规定外,板主得视看板需求向小组具文提出各类申请:
一、多重或共用帐号查询 (依帐号部规定检附查询事由及通知信件)。
二、公开讨论板隐板。
三、看板发文限制变更或其它应由群组长/站长设定之看板设定。
四、其它经公告之申请项目。
第 11 条
对於第 08 条所列举之板主违规行为,或组务板、组务代管看板有违规事实发生时,
得检附以下资讯,具文提出检举:
一、检举人 ID。
二、被检举人 ID。
三、事由。
四、相关事证。
未依前项程序进行,本组得不受理该检举案件,直至改善为止。
第 12 条
若不服板主所为之板务处分,得依下列程序具文提出申诉:
一、与板主以站内信或水球进行沟通,若沟通後未达共识则得提出申诉;
若板主於 72 小时内未回覆、回信表示拒信或设黑名单,视为完成沟通程序。
二、陈述不服板主认定的理由,以直接转录方式检附以下资料提出申诉:
(一)往来沟通信件。
(二)处分公告。
(三)处分相关原文。
未依前项程序进行,本组得不受理该申诉案件,直至改善为止。
第 13 条
行为终了日後超过十四日之检举,或处分公告日後超过十四日之申诉,本组得不受理。
第 14 条
本章应检附之信件或相关文章证据,应直接转录自信箱或看板,并不得为之任何编辑。
证据经编辑後,除删除个资外,视为无效证据。
以截图、复制贴上等非本站认可方式为之者,视为无效证据。
第 15 条
经本组审结之案件,不得於本组再次提出。若上级另有指示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附则
第 16 条
本组公权资格,为登入次数 30 次以上、有效文章 10 篇以上,无半年内本组免职纪录。
於本组张贴开设看板或板主异动申请文,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以连署方式新增看板或板主,应复制完整连署文张贴於申请文内。
二、第一项之连署资格,效力及於任何即将上任之板主帐号。
三、若申请事项与连署文原先之设定有所不同,则应另行注明并附加异动事由。
第 17 条
有效连署票数,为有效支持票减去有效反对票。
连署事由中有广告、拉票、侮辱、诽谤情事者,不问支持票或反对票,一律视为无效。
以多重帐号连署者,同一人持有之全部帐号均计为无效票。
多重帐号之认定,依本站帐号部规定。
第 18 条
本组之时间计算,一日以二十四小时计、一周以七日计、一月以三十日计、
半年以一百八十日计、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计。
每日为零时起至次日零时前止、每周为周日起至次周之周日前止。
第 19 条
本组规修订者,除有特别公告外,自公告日起施行。
修订纪录:
2020/04/24 删除条目名称、修正部分用字及章节错误,
修正第三、八、十六、十七条。
2020/05/05 修正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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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ViolateLaw (114.137.189.58 台湾), 04/24/2020 14:33:06
※ 编辑: ViolateLaw (42.73.124.110 台湾), 05/05/2020 20: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