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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讀Ronald Dworkin的文章Hart's Postscript and the Character of Political Philosophy讀得整個人惡形惡狀、牢騷滿腹,於是拽著身為Dworkinian的某學長,要他 陪我午飯,好讓我向他大吐苦水。 話雖如此,但至今怨憤難消,所以就只好繼續在這裡 嘀嘀咕咕。 我總覺得Dwokinian實在跟三連霸時期的兄弟象迷很像,在廣大的象迷中參雜著頗多所謂 的「假象迷」、「一日象迷」或「精神象迷」。換句話說,這些偽Dworkinian平常其實並 不關心他們的教主到底在主張些什麼,但看著Dworkin摧枯拉朽地擊破法實證主義者的陣 營,便在一旁喊燒、喊爽,然後也以為自己也站在道理的優勢高地了。不過對於真正的 Dworkinian,我倒是有幾個問題想和他們嚴肅地討教。 長久以來,我始終覺得Dworkin是用一種打小孩子的方式在婊法實證主義,這句話的意思 是,從Hart的Postscript問世以來,法實證主義因為經歷諸多論辯,其自身理論已有許多 變體與修正,但Dworkin卻仍然緊抓著孩提時期的理論原型,揍他(這裡很遺憾把Hart的 理論說成小孩子,我當然不是說自己比Hart厲害什麼的,不用想也知道還差得遠了,就像 是騎自行車在追趕高鐵般的差距,只是因為我出生比他晚太多的關係,我有幸看到法實證 主義的成長罷了)。譬如說他在介紹Hartt的立場時,總是把它說成:認為自己是站在二階 的(second-order)哲學觀點,中立地、不帶價值判斷地來發現法是什麼(what the law is);另外,Dworkin也認為因為Hart的來源命題(sources thesis)會造成,除了在法律規 定或社會來源(social sources)本身將道德判准(moral criteria)包含進來的情形外,對 很多艱難案件(hard cases)的一籌莫展,我們不是聽任法官裁量,不然就是只好說,根本 找不到法哪! 但是事實不是這樣的,如果我們仔細考慮過Dworkin的批評和法實證主義的一些主張,我 們就會發現,Dworkin其實是用一種能與法實證主義相容的理論在批評法實證主義。就此 我想說的有二,第一、其實二階的哲學觀點或是任何其他後設(meta-)的觀點並不會造成 任何理論上的矛盾,說穿了,這樣的方法不過就是在面對一場A與B間的爭辯時,我想要退 後一步,看看A說了,並考察一下為什麼A會這樣說;同樣的,我也會看看B說了什麼,以 及B為什麼會這樣說。但這樣並不表示我沒有我自己的盲點,所以我的觀察當然也可以被 其他人來觀察,並指出,喔!原來我的結論會如此是因為我有如何如何的背景。而且,不 斷地對觀察進行二階觀察應該是有助於沉澱出一個較為客觀的「定值」的,所以採用後設 觀點的人,並不全如Dworkin所說的,自以為價值中立,反而常常是能認識到自己的不足 ,並期待別人的一起努力。對此,我認為Dworkin霸道地認定這類方法是似是而非而失敗 的才是似是而非,並且他會這樣說只有兩種可能:不是沒讀書,不然就是故意忽視採取這 類方法的人對這類方法的說明,但是因為他是學富五車的Dworkin,不可能沒讀書,所以 我推定他應該是故意忽視對他方有利的說法,這樣的態度叫我很難欣賞。我很想問問他, 如果採取一種報導式的方法並不會與同時保有自身價值觀相斥,那麼以這種方法去探問 what the law is到底有何不可? 第二、對於法實證主義來說,它並非不能接受包含道德原則的論證方式。相反的,法實證 主義可以透過接受道德安置命題(the moral incorporation thesis)來化解Dworkin的批 評,換句話說,法實證主義也可以考量道德原則來進行法律論證,因此原則理論根本不是 法實證主義的罩門,所以當Dworkin以Sorenson's case或Sindell v. Abbott Labs.等案 例來反對法實證主義時,殊不知法實證主義也可以採用以市場佔有率來分配藥物傷害所造 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法實證主義真的如Dworkin所說的那樣,那麼我們在解釋法律時 當然也就不能採取帶有價值取向的目的解釋,而且法律本身大概也不存在什麼解釋的空間 ,因為解釋必定帶有某種價值,所以一旦法律是需要解釋的,那麼我們就必定不能支持法 實證主義了。問題是我們很難想像有什麼法律可以不需要解釋,而且也沒聽說過法律解釋 這件事是與法實證主義不相容的。 固然,我們從近期的研究可以得知法實證主義/反法實證主義之爭的焦點不在「道德原則 是否被包含而為法律的一部分」這種分類式法概念(the taxonomic concept of law),而 是「道德原則是否屬於法律命題的真值條件(the truth conditions of propositions of law)」的教義學法概念(the doctrinal concept of law)爭議,並且誠如學者所批評 的,包容的法實證主義(inclusive legal positivism)在面對法律的理論性爭論 (theoretical disagreement of law)時-也就是,哪些事實構成了法律命題的真值條件 ,例如立法院三讀通過這個事實,是否已經窮盡了法律命題的真值條件-像是穿了件薄弱 成規命題(the conventionality thesis)外衣的詮釋主義法理論(interpretivist theory of law),亦即,解決理論爭議時不可避面地要涉及某些道德考量,特別是那些可 以對法律實踐作出最佳詮釋的政治道德主張。不過問題的重點正在於,為什麼法實證主義 要選擇批上這層社會成規(social convention)的薄紗?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取決於我們對 法治價值(the value of legality)的理解,而法實證主義/反法實證主義之爭的焦點也 將轉移到,如何對於法治價值作出最佳理解的詮釋性爭議。 我猜想博學如Dworkin當然也意識到了這點,不過在很多方面卻只看到他打高空和揍小孩 式的論述,而沒有像Joseph Raz和Robert Alexy一樣是抬出真槍真刀來相互砍殺一番,無 怪乎Brain Leiter要把世人對法實證主義的扭曲理解歸咎給Dworkin。在此,我真的要為 Hart感傷一下,他的遭遇讓我想到了一首詩: 在你的葬禮上 有人上台講述生平行誼 你躺著聽 你已經失去任何立場表達意見 只能暗地希望這一整套可以換 另一套配樂 音樂確實改變氣氛 如果不能改變那些人那些話...... 最後,我還想提出的問題是,Dworkin是個道德實在論者嗎?Dworkin認為,判斷一個法律 命題的真假必然要涉及某些道德價值判斷,Dworkin並不否認這樣的判斷往往會有爭議, 但他認為這樣的爭議是一種詮釋性的爭議,亦即我們所爭論的是用什麼樣的方式才能對我 們所共同擁有的一些價值性概念-諸如自由、民主、平等、正義等等-有更好的理解,並 且當我們真誠投入此等爭議時,就必須承認我們所爭論的問題只有唯一正解。這實在與認 為每個道德問題都有客觀的標準答案,而表達這樣的道德命題則是依賴客觀事實而為真的 道德實在論(moral realism)太相似了。那麼如果Dworkin是道德實在論的支持者的話,他 就必須面對道德實在論需要面對的所有問題,其中我認為最棘手的就是:「我們怎麼知道 一個命題是反映客觀事實的道德命題,還是沒有真值的喜好命題?」,因為: 有一些問題我們很確定它們是道德問題,例如在某情況下該不該殺人、該不該強姦、該 不該墮胎。有一些問題我們挺確定它們並非道德問題,例如房間窗簾該掛草綠色還是土 耳其藍、光速蒙面俠和灌籃高手哪部比較好看。然而,也有一些問題我們不太知道它們 算不算是道德問題,例如上課時該不該向老師鞠躬、遇見鄰居向你招手微笑是否該回敬 、能否因為店員態度不佳而用一堆一塊錢付帳、愚人節的玩笑可以沒品到什麼程度、該 不該用譁眾取寵的低級手段婊偽學術...當我們把問題一列排開,確定是道德問題的放 在右邊、確定是喜好問題的放在左邊,顯然中間會出現一大堆不確定是不是道德問題的 問題。(引自:http://0rz.tw/yJ9Mj ) 那麼我們究竟要怎麼樣決定哪些問題是道德問題,哪些問題是喜好問題呢?又如果道德問 題都有唯一正解的話,那那些處於灰色地帶的問題也有嗎?到最後Dworkin會不會說哪種 口味的冰淇淋最好吃都有唯一正解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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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13.203
1F:推 awesomeguy:不得不推了,難得的LegalTheory討論@@!! 01/12 13:42
2F:推 auror:結果你吐來這邊XD 01/12 13:55
3F:推 juotung:在批判人之前先把他作成標本,是維持生產的基本功... 01/13 14:32
4F:→ Augusta:Dworkin的價值中立是建立在Hercules這位神人法官之上,不 01/14 18:22
5F:→ Augusta:是被你做成標本的學術嘴砲Dworkin這具屍體上......XDDD 01/14 18:23
6F:→ Augusta:不過學術本就如此,後人踏過前人屍體繼續煞有其事嘴砲(茶) 01/14 18:27
7F:→ Augusta:最後回答你的問題:當哪種口味的冰淇淋好吃成為像小人國裡 01/14 18:31
8F:→ Augusta:從鈍頭還是尖頭敲蛋殼而足以引發衝突與戰爭的尖銳議題時, 01/14 18:32
9F:→ Augusta:哪種口味的冰淇淋好吃自也會有為一正解。(我偏好香草...) 01/14 18:33
10F:推 perlenpo:請問能藉轉嗎? 01/18 03:13
11F:→ Pocketsun:sure! 01/1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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