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sephhuang (josephhuang)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問題] 有關於身分犯的問題
時間Tue Dec 9 19:38:14 2008
如題
身分犯中有分純正與不純正身分犯
我今天想問的是有關不純正身分犯的問題
如義憤殺人罪中的義憤是屬於罪責部份還是構成要件部份中的行為情狀?
還有像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中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也是
這些罪都是不純正身分犯,我認為義憤與直系血親尊親屬是罪責的部份
因為像是林山田老師所敘述的不純正身分犯,他就說不純正身分犯是指行為人的資格或
條件,乃在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的意義者
所以我就認為義憤與直系血親尊親屬是屬於罪責而非行為情狀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我們在操作三階層理論時,就應該在罪責部份討論,而非客觀構成
要件,是這樣嗎?
我會這樣問是因為我的教授李聖傑說義憤是屬行為情狀,可是我認為是罪責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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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69.212
1F:推 op301:義憤怎麼會是罪責呢 它本身並沒有可責性阿 12/09 20:15
2F:→ josephhuang:罪責裡面有期待可能性啊!! 12/09 20:53
3F:推 s488716:原PO把行為情狀跟罪責要素的概念當作是兩個對立的概念了。 12/28 23:16
4F:→ s488716:要跟罪責要素相對的應該是不法要素才對。 12/28 23:16
5F:→ s488716:而罪責要素不用放在有責性理論討論,因為他是立法者對於 12/28 23:17
6F:→ s488716:特定情形中期待可能性的明文化,而因此減輕或加重,所以才 12/28 23:19
7F:→ s488716:叫罪責要素。所以你講的沒錯,你教授講的也沒錯。 12/28 23:19
8F:推 shuehuai:恩 行為情狀和罪責並非相對立的概念 行為情狀只是 03/01 20:05
9F:→ shuehuai:一個客觀事實的描述 而罪責則是作為犯罪判斷的標準 03/01 20:06
10F:→ shuehuai:義憤以及直系是屬罪責要素 而非構成要件要素 03/01 20:07
11F:→ shuehuai:所以構成該兩罪 是在加重或減輕或免除刑罰之意義 03/0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