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nwei1227 (維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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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核] 99-1法服考核規則
時間Sat Sep 25 16:38:14 2010
99學年 法律服務社考核規則
一.簽到
1.簽到:
服務社員應於服務日 13:00 出席並於考核發放之點名條上簽到。
但輪值打掃或掛號者,應於 12:30 出席向內務簽到,並於服務時向考核簽到。
2.遲到:
遲到者,酌量影響期末成績。
輪值打掃或掛號,無正當理由,於 12:35 仍未向內務簽到者,以遲到論。
3.缺席:
無正當理由,於 14:00 仍未簽到者,以缺席論。
4.強制退社(當掉):
學期末,由指導老師衡量全學期之病假、事假、遲到、缺席情形,決定是否強制退社。
二.請假
5.請假事由之種類:
1)事假。
2)病假。
3)與他組同學換週服務。
4)公假。指因下列事由而請的假:
a.參加研究所考試、國家考試等重大考試。
b.出席由台大開設,於週六上課之課程,例如台灣地質探索。
c.其他經指導老師、總幹事以及考核,認為適當之事由。
6.請假之評價:
除病假、公假,請假將影響期末成績。換組服務或經補做者不在此限。
前項病假、公假應附證明,否則以事假論。
未請假而缺席者,加重扣分。
(請要請假的同學盡量優先考慮與他組同學換週服務。)
7.請假之方式:
在該次服務當週,登記於法律服務社辦(1707)門口白板之請假單。
無法親自前往登記請假者,得委託他人代理登記請假。
8.請假者之適格:
未修習「法律實習」課程,又不欲申請服務證明者,無須請假。
9.銷假:
於單週服務請假者,得於雙週補作服務;於雙週服務請假者,得於單週補作服務。
補作一次服務,得抵銷一次請假。
三 考核結果之公告
10.每週考核結果之公告:
每週出缺席之情形,最早於每週服務結束時,最晚於每次服務之下週一中午,公佈於法
服社辦(1707)門口白板之考核表。
11.每週考核結果之異議:
不服當週考核之結果者,請本人親自向製表之考核提出異議。
未經授權,不得私自塗改考核紀錄,違者依原考核紀錄,並陳報教授酌以加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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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1.114
※ 編輯: tinwei1227 來自: 140.112.211.114 (09/25 16:48)
1F:推 hpfan:遲到的部份把12:35打成13:35啦~ 09/25 23:18
※ 編輯: tinwei1227 來自: 140.112.211.114 (09/26 00:06)
2F:→ tinwei1227:這樣應該意思比較清楚了吧? 09/26 00:08
3F:推 jaron0620:我那時候也想說1335才算遲到 那誰還要去打掃呢XDD 09/26 09:05
摘錄
與考核有關之重要服務細則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服務社服務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服務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根據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服務社(以下
簡稱本社)章程第八條訂定之。
第三章 服務
第二節 出缺席考核
第十一條
各組幹部、解答小組組長因故不能出席者,應直接總幹事請假,其他
社員請假一律至社辦辦理。
第十二條
I 社員自行或由他人代為辦理請假者,應於服務當日十二時三十前前至
社辦公布欄填寫請假單
II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請假者,除臨時有重大狀況,並於服務後一週向考核
釋名者外,概以缺席論。
第十三條
I 社員不克參加第十條各款所定活動而辦理請假者,如在同一學期內次數達
應缺席數之二分之一時,以自願退社論。但如因上課、參加學校或國家考試
或其他各別事由,經總幹事經社主任同意者,不在此限。社員於服務完畢前
先行離開者,為早退;面談服務如於十六時前早退者,視為請假。
II 遲到或早退達兩次者,以請假一次論。
III 社員無故缺席次數在同一學期內三次者,以退社論。
第三節 識別證
第十五條
應配戴而未配帶識別證者,視為遲到。
※ 編輯: tinwei1227 來自: 140.112.211.114 (12/15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