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maera (喘口氣)
看板Lawyer
標題Re: [問題] 公司專任律師?
時間Thu Oct 28 02:32:36 2021
感謝道長們推文抓盲點,我另外依照當時修法記憶去找了一下,
發現北律其實有針對我的問題做過簡要回應,也順便補充過來。
北律「針對新律師法常見問題之說明」中寫到
Q:新法對於機構律師有何要求?機構律師是否皆有入會的義務?
A:新法對於機構律師的定義,是指以律師名義處理所任職法人的法律事務
者,且有執行律師職務的行為時,始須加入任職所在地的地方公會,並
未增加額外限制。
說明:新法第 23 條所謂機構律師,是指以律師名義處理所任職法人的法
律事務者。原則上,機構律師與一般執業律師均應適用律師法及律師倫理
規範等相關規定,如有執行律師職務,亦應加入任職所在地的地方公會。
但考量實務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對於機構律師具有指揮權限,故機構
律師的自主權、獨立性及自由性與一般執業律師有所差異,且於律師倫理
規範的適用範圍,相較之下,亦有許多本質及程度上的不同,從而,將來
全律會於修正律師倫理規範時,宜另行增訂機構律師執行職務時的相關規
定,以符合實際需求。
因此我自問自答總結一下,
目前機構律師包含一般公司,所以當然可以正常執業沒問題,
且若僅單純以律師名義處理文件,不需加入地方公會,
若有執行律師職務的行為時,才需要加入。
另外未來會在律師倫理規範中增加一些機構律師執業上的限制。
以上~
※ 引述《chimaera (喘口氣)》之銘言:
: 各位道長們好,今天跟同道討論到一個狀況,覺得有點疑惑,
: 所以想來跟各位道長們確認一下~
: 問題其實也很單純,就是專任於公司內的律師,到底能否執業?
: 依據律師法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律師基本上分兩種,
: 一種是機構律師另一種就是一般執業律師。
: §23I 律師因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專任於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 執行律師業務者,為機構律師。
: §24I 除機構律師外,律師應設一主事務所,並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
: 為其一般會員;主事務所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
: 入會。
: 立法理由中曾說到待在公司的律師有潛在利衝的問題,
: 且律師這職業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公益性,
: 所以所謂機構律師才限縮在具公益性質的兩種法人。
: 那依照律師法,非機構律師或一般執業律師,原則上應不能執行律師業務。
: 但回到我今天跟同道討論的問題,
: 起源於我們意外發現在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中,
: 有律師的事務所名稱是「XXX股份有限公司」,且一樣登錄律師公會。
: 經查詢好像也有正常執業,雖然都是處理該公司的事務為主,
: 所以想確定現行規範下到底專任於公司內的律師是否可以正常執業呢?
: 或是否另有函釋鬆綁?又或是現行規定其實有漏洞?
: 由於不確定究竟是否合規,所以先不透漏意外查到的道長資訊XD
: 以防萬一誤捅到啥鬼蜂窩...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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