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yolive (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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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推薦] 民法195條精神慰撫金相關諮詢
時間Thu Aug 12 10:00:36 2021
一、事實摘要
本人於110年3月底返鄉掃墓後搭乘高鐵回北部,途中有二女一男帶著一位小孩坐在本人後方,因對方疏於管教小孩影響本人休息,因此於下車前透過手機前鏡頭拍下小孩照片,於出站後向高鐵站方檢舉並再上高鐵官網申訴。
之後大約4月下旬被警方通知我被告性騷擾,還好當初都有申訴紀錄,因此經過委員討論後於7月初作成不成案處分,目前應該已逾再申訴期間。
想諮詢事項如下:
1. 提起民事告訴求償精神慰撫金之可能金額?
2.本人在離開車廂時,對方有一位男性一直盯著我看,當時只覺得不會管教小孩還一直盯著人看真是莫名其妙,後來才覺得應該是這些人認為我在性騷擾。如果要對這位男性提起性騷擾申訴,是否可行?
二、地點
1-當事人縣市:桃園
2-事實發生地:桃園
三、諮詢費:依桃園行情一小時5000元
四、預算區間:訴訟費6-8萬
五、委任事項:
1.對方疏於管教小孩又誣指本人性騷擾,對本人造成之人格損害,提起民事訴訟並要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
2.對方其中一名男性於本人離開車廂時,以令人不舒服的眼神注視本人,若認為申訴性騷擾為可行,於申訴程序中所需至派出所進行筆錄及參與性平委員會或調解會,事前提供法律意見及陪同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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