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acada (新的開始)
看板Lawyer
標題Re: [閒聊] 律師是不是疫情孤兒?
時間Thu Jun 24 02:19:09 2021
唉別說什麼紓困排富沒補助打不到疫苗又要繳稅等等的了
特別是對在事務所受僱的道長(絕大多數不到50歲)來說
今年要申報所得時可能還會看到跟往年比多一筆事務所名義報的「所得」
國稅局原本說是「薪資所得」,但可能有些道長是看到多的是「其他所得」
這就是去年12月國稅局說所謂「見解不同」的公會會費
律師執業必須的公會會費,被國稅局列為所謂「所得」,而且還要課所得稅
以受僱律師普遍行情來說,說不定還要被課到累進稅率12%以上
試想你在事務所受僱,除了事務所所在區域外
往往還會接受事務所安排去外地開庭,加入當地律師公會(尤其開放跨區執業前)
多數情況下這些地方公會會費,事務所是會幫受僱律師繳
但受僱律師現在對這些公會會費,還要自己上繳可能12%以上的稅給政府
當時國稅局函釋一出,北律還發了嚴正的聲明
(參照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yer/M.1607324833.A.543.html )
結果國稅局以所謂「見解不同」之術根本不理
不知道這裡有受僱的道長看到所得多了這筆「所得」後
是乖乖的把它放在申報所得中,這筆「所得」也去繳那個累進稅嗎?
還是同樣考慮手動刪除,等國稅局開罰再去走完行政救濟釋憲等等的爭取權益呢?
(話說我把這個訊息拿去北市律師職業工會的LINE群組反映,無人關心唉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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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yer/M.1624472351.A.590.html
※ 編輯: abacada (123.194.160.221 臺灣), 06/24/2021 02:32:13
1F:→ mattaus: 你的所得是別人的費用 06/24 12:27
2F:推 ChrisBear: 我是自己吸收受雇的公會費用 QQ 06/24 12:48
3F:→ abacada: 這部分本來就是事務所的成本費用啊 06/29 12:51
4F:→ abacada: 只是國稅局這一來讓許多怕事的會計師(人員)列為受僱所得 06/29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