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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條文: 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理由: 1 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意旨認為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 成本條 「肇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且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 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 相當原則 ,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應予修正。 2 為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縱使行為人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仍逃逸者,亦應為本條處罰範圍,以 維護交通安 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將本條「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臻 明確。 3 所稱發生交通事故,係指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無論有無過失均包括 之,爰修正本條前段規定。 4 按肇事逃逸罪之犯罪情節輕重容有重大差異可能,其中有犯罪情節輕微者,例如被 害人所受傷害輕微,並無急需就醫之必要,或其他對所欲保護之法益侵害甚微之相類情形 ; 或被害人並非無自救力,且肇事者於逃逸後一定密接時間內,返回現場實施救護或為其他 必要措施,抑或肇事者雖離開現場,但立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委請其他第三人,代為實施救 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或有其他相類後續行為有助於維護所欲保護法益之情形, 應另訂較輕刑度,以符罪責相當原則,爰增訂本條後段規定,以符憲法 比例原則之要求 。 —— 原條文: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院108 年 5 月 31 日釋字第 777 號解釋意旨:本條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 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 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 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 「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 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 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 遲於屆 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本文引自臺灣創新法學會粉專 法務部硬要生一個「情節輕微」 還硬要讓無過失包含在肇事逃逸內,是不是腦袋撞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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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aoist9999: 最近有讀一篇論文,美國肇事逃逸罪是包括「行為人對 02/22 20:54
2F:→ taoist9999: 車禍原因無故意無過失」的情況。 02/22 20:54
3F:→ taoist9999: 但「情節輕微」也是一個不確定性的法律概念。 02/22 20:55
4F:推 sorrows: 事故當下誰知道有沒有過失?如果一定要有過失才成罪,以 02/22 23:07
5F:→ sorrows: 後發生事故就是先跑再說,笨蛋才會留下來 02/22 23:07
6F:推 sorrows: 先跑走造成蒐證困難,無罪推定程序上只好認定無過失 02/22 23:11
7F:推 gamebird: 其實道交條例也有處罰 刑法論無過失有待商榷 02/23 08:30
8F:推 daze: 這條當初修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本來就很奇怪。不知道法務部 02/23 08:31
9F:→ daze: 為什麼要堅持這個刑度。如果讓我來修法,就算非要將無過失 02/23 08:31
10F:→ daze: 放進去,也可另給一個較輕的刑度。硬要把死傷混在一起判刑 02/23 08:31
11F:→ daze: 也很怪,大可把傷害、重傷害跟死亡的刑度分開處理。 02/23 08:31
12F:推 Bluesemen: 酒駕連動阿,民意修法XD 02/23 09:14
13F:推 lusifa2007: 逃逸要件還是要有主觀意思吧? 02/23 19:27
14F:→ Blue6: 這草案過了的話 無過失被撞還是不能離開 02/23 23:59
15F:推 daze: 要酒駕連動不如修成「逃逸者若無其他證據則推定酒駕」,說理 02/24 12:11
16F:→ daze: 上比較不會有問題 02/24 12:11
17F:推 zoe5566: 真敢這樣修欸嚇死 02/25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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