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yora (╭▓╮╰▓╯╭▓╮)
看板Lawyer
標題[閒聊]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205條修正草案
時間Tue Jan 12 17:32:12 2021
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100106/post
因為通過已經10幾天了,所以就不用新聞分類了…
然後這修正是蠻重要的,怕各位太忙沒注意到,想說還是放一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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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約定利率上限自週年20%調降為16%:
現行民法第205條所定最高約定利率為週年20%,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已大幅調降,
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另考量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
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不宜過低,爰將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16%
(修正之民法第205條前段規定)。又民法屬一般性規定之普通法,其他法律有特別
規定時(如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依特別法優先於普
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特別法規定。
2、約定利率如超過上限,明定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約定利率如超過上限,因現行條文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並未規定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故司法實務見解均認為倘若債務人就超過部分
之利息已為給付,經債權人受領後,並非屬不當得利,故債務人不得請求返還。
為強化最高約定利率之管制效果,本次修正亦將民法第205條之法律效果修正為
「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則債權人受領超過部分之利息構成不當得利,債務人
得請求返還,以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修正之民法第205條後段規定)。
3、最高約定利率調降之配套措施(明定修法前已約定利率而於修法後始發生之利息
亦適用修正規定、施行緩衝期):
本次修正民法第205條後,當事人雖於修正施行前已約定利率,惟各期利息債務發生
之時點,如果是在修正施行前就已經發生之利息,不應溯及既往(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1條規定參照),故不適用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但若是在修正施行後始發生之
利息,則仍應適用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亦即適用「事實(利息)發生時」所
施行法律之規定,並無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為避免適用疑義,爰予以明定,
以資明確。另因民法第205條之修正涉及約定利率之變革,影響範圍廣泛,宜使社會
各界有充分的準備因應期間,爰增訂新法施行之日出條款,定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
(修正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及第3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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