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yora (╭▓╮╰▓╯╭▓╮)
看板Lawyer
标题[闲聊] 立法院三读通过民法第205条修正草案
时间Tue Jan 12 17:32:12 2021
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100106/post
因为通过已经10几天了,所以就不用新闻分类了…
然後这修正是蛮重要的,怕各位太忙没注意到,想说还是放一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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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约定利率上限自周年20%调降为16%:
现行民法第205条所定最高约定利率为周年20%,监於近年来存款利率已大幅调降,
最高约定利率之限制亦应配合社会现况作适度调整,另考量本条之适用范围广泛,
仍须保留一定弹性容由当事人约定,不宜过低,爰将最高约定利率调降为周年16%
(修正之民法第205条前段规定)。又民法属一般性规定之普通法,其他法律有特别
规定时(如银行法第47条之1第2项、当舖业法第11条第2项),依特别法优先於普
通法原则,应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
2、约定利率如超过上限,明定超过部分之约定无效:
约定利率如超过上限,因现行条文规定债权人对於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
并未规定超过部分之约定为「无效」,故司法实务见解均认为倘若债务人就超过部分
之利息已为给付,经债权人受领後,并非属不当得利,故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为强化最高约定利率之管制效果,本次修正亦将民法第205条之法律效果修正为
「超过部分之约定,无效」,则债权人受领超过部分之利息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
得请求返还,以保护经济弱者之债务人(修正之民法第205条後段规定)。
3、最高约定利率调降之配套措施(明定修法前已约定利率而於修法後始发生之利息
亦适用修正规定、施行缓冲期):
本次修正民法第205条後,当事人虽於修正施行前已约定利率,惟各期利息债务发生
之时点,如果是在修正施行前就已经发生之利息,不应溯及既往(民法债编施行法第
1条规定参照),故不适用修正之民法第205条之规定;但若是在修正施行後始发生之
利息,则仍应适用修正之民法第205条之规定,亦即适用「事实(利息)发生时」所
施行法律之规定,并无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为避免适用疑义,爰予以明定,
以资明确。另因民法第205条之修正涉及约定利率之变革,影响范围广泛,宜使社会
各界有充分的准备因应期间,爰增订新法施行之日出条款,定於公布後6个月施行
(修正之民法债编施行法第10条之1及第3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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