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nn (古美門上身)
看板Lawyer
標題[問題] 各位事務所開立的收據都有貼印花稅嗎
時間Tue May 8 16:06:32 2018
各位前輩大大
你們事務所開立給客戶的收據都有貼印花稅嗎XD
今天被客戶問到這個問題 突然驚覺 以前事務所給客戶開的收據好像都沒貼過耶 囧
查了一下國稅局的解釋 好像應該要貼的樣子
"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具
之收據,因未兼具營業發票性質,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按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
票。
近來常有執行業務者來電向該處反映,收取款項皆使用通知單並未另開立收據,通知單並
非收據是否不須貼用印花稅票,稅捐處指出,印花稅是以憑證性質為課稅基準,並不以憑
證名稱認定,故執行業務者收取款項,如以通知單代替收據為收款憑證,雖名稱為「通知
單」並非「收據」,但實質上仍為收到款項之憑證,自屬銀錢收據性質,應按銀錢收據稅
率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web/ETW174/View?caseid=1000822n0001
一、依據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
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
營生者。」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
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
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又財政部43年07月03日台財稅發第3486號
函釋規定:
「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之收據,應按銀
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故律師及代書屬執行業務者,其提供勞務收取報酬免開立統一發
票,並依規定報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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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udy760421: 沒碰過有開的,但也不確定是否會有問題 05/08 16:18
2F:推 yongjin: 我都乖乖貼 05/08 16:23
3F:推 tw00173105: 部分公部門會要求要貼 05/08 16:24
4F:推 akiehls: 有貼 05/08 17:52
5F:推 AD1986: 有貼 05/08 19:57
6F:→ ptt0219: 現金或匯款才需要貼印花,票據支付不必貼印花。 05/08 21:11
7F:→ ptt0219: 很多專技人員公會都有向政府反應該要廢掉印花稅。 05/08 21:11
8F:推 BrightKiller: 呵呵呵呵呵 05/09 00:08
9F:推 yongjin: 票據付款,收據雖免貼花,但收據要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 05/10 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