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nn (古美门上身)
看板Lawyer
标题[问题] 各位事务所开立的收据都有贴印花税吗
时间Tue May 8 16:06:32 2018
各位前辈大大
你们事务所开立给客户的收据都有贴印花税吗XD
今天被客户问到这个问题 突然惊觉 以前事务所给客户开的收据好像都没贴过耶 囧
查了一下国税局的解释 好像应该要贴的样子
"
高雄市东区税捐稽徵处表示自由职业者如律师、会计师、代书人等业务上获得报酬所出具
之收据,因未兼具营业发票性质,属印花税课税范围,应按银钱收据千分之四贴用印花税
票。
近来常有执行业务者来电向该处反映,收取款项皆使用通知单并未另开立收据,通知单并
非收据是否不须贴用印花税票,税捐处指出,印花税是以凭证性质为课税基准,并不以凭
证名称认定,故执行业务者收取款项,如以通知单代替收据为收款凭证,虽名称为「通知
单」并非「收据」,但实质上仍为收到款项之凭证,自属银钱收据性质,应按银钱收据税
率千分之四贴用印花税票。"
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web/ETW174/View?caseid=1000822n0001
一、依据所得税法第11条第1项规定:「本法称执行业务者,系指律师、会计师、建筑师、
技师、医师、药师、助产士、着作人、经纪人、代书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艺自力
营生者。」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
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但执行业务者提供其专业性劳务及
个人受雇提供劳务,不包括在内。」又财政部43年07月03日台财税发第3486号
函释规定:
「自由职业者如律师、会计师、代书人等业务上获得报酬所出之收据,应按银
钱收据贴用印花税票。」故律师及代书属执行业务者,其提供劳务收取报酬免开立统一发
票,并依规定报缴所得税。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1.220.51.98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yer/M.1525766795.A.AB4.html
1F:推 Ludy760421: 没碰过有开的,但也不确定是否会有问题 05/08 16:18
2F:推 yongjin: 我都乖乖贴 05/08 16:23
3F:推 tw00173105: 部分公部门会要求要贴 05/08 16:24
4F:推 akiehls: 有贴 05/08 17:52
5F:推 AD1986: 有贴 05/08 19:57
6F:→ ptt0219: 现金或汇款才需要贴印花,票据支付不必贴印花。 05/08 21:11
7F:→ ptt0219: 很多专技人员公会都有向政府反应该要废掉印花税。 05/08 21:11
8F:推 BrightKiller: 呵呵呵呵呵 05/09 00:08
9F:推 yongjin: 票据付款,收据虽免贴花,但收据要载明票据名称及号码。 05/10 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