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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用這個主題討論串放今天發現的法務部新見解吧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47678.00 律師約定就當事人間系爭權利作為後酬,難謂與律師法第 34 條規定無違 2017-11-03 [ 評論數 0 篇]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檢 字第 1060452866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律師法 第 34 條(99.01.27) 要  旨:律師法第 34 條規定所稱「權利」,凡屬系爭標的有關權利均在規範之列 ,訴訟終結後之受讓,除依其情形可認與受任代理訴訟無關外,仍不得受 讓當事人間系爭權利,倘律師與當事人約定後酬係以勝訴後系爭標的之一 部或一定比例作為酬金,即與受讓權利無異,難謂與前述規定無違 主 旨:所詢律師約定就當事人間系爭權利作為後酬,有無違反律師法第 34 條規 定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6 年 7 月 10 日(106) 律聯字第 106158 號函。 二、按律師法第 34 條規定:「律師不得受讓當事人間系爭之權利。」該 條所稱「權利」,非僅限系爭之標的,凡屬系爭標的有關之權利均在 規範之列;又訴訟終結後之受讓,除依其情形可認與受任代理訴訟無 關外,否則仍不得受讓當事人間系爭之權利,前經本部 95 年 6 月 12 日法檢字第 0950802116 號函釋示在案。又參酌司法院院解字第 3928 號解釋及最高法院 40 年台上字第 618 號判例等意旨,倘律 師與當事人約定之後酬,係以勝訴後系爭標的之一部或一定比例作為 酬金,即與受讓權利無異,難謂與律師法第 34 條規定無違。 正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一、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 以前讀書知道家事和刑事案件不能約定後酬 看這個解釋恐怕一般財產民事案件也是如此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48.95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yer/M.1509894525.A.A14.html ※ 編輯: abacada (1.162.48.95), 11/05/2017 23:08:52
1F:推 lajunbo: 扯… 11/05 23:30
2F:推 jurists: 律師做了法務部長結果這些莫名奇妙的解釋繼續發生 11/06 00:15
3F:→ jurists: 一方面以自由市場為名大開錄取人數,一方面管人家收不收 11/06 00:16
4F:→ jurists: 後酬 11/06 00:16
5F:→ jurists: 台北律師公會和全聯會為了其他事撕破臉 11/06 00:17
6F:→ jurists: 用的力道那麼大 11/06 00:18
7F:→ jurists: 結果遇到這些莫名奇妙解釋的時候是不是該直闖法務部阿 11/06 00:19
8F:→ jurists: 一個醫師被打, 結果醫師公會要求修法 ,修法結果是去醫 11/06 00:21
9F:→ jurists: 院大吵大鬧 都要受刑罰。 11/06 00:21
10F:→ jurists: 兩個律師被殺死我們的全聯會和北律的作為是...... 11/06 00:22
11F:→ jurists: 律師公會會員那麼多,律師做的無償社會服務那麼多,結果 11/06 00:24
12F:→ jurists: 力量那麼弱,實在讓人無法置信。 11/06 00:24
13F:→ yujui: 因為很少聽到醫生恥笑新近醫生跟老醫生啊......律師向來就 11/06 09:11
14F:推 lawlcf: 莫名其妙的見解 11/06 10:05
15F:推 Legolasgreen: 太扯了吧!? 11/06 11:44
16F:推 D900: 這神奇見解,是沒考慮到混同嗎?比例跟實際支付的酬金 11/06 20:46
17F:推 itski: 推 11/0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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