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acada (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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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什麽样的情况下律师愿意接受後酬?
时间Sun Nov 5 23:08:42 2017
直接用这个主题讨论串放今天发现的法务部新见解吧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47678.00
律师约定就当事人间系争权利作为後酬,难谓与律师法第 34 条规定无违
2017-11-03 [ 评论数 0 篇]
发文单位:法务部
发文字号:法检 字第 10604528660 号
发文日期:民国 106 年 10 月 23 日
资料来源:法务部法规谘询意见
相关法条:律师法 第 34 条(99.01.27)
要 旨:
律师法第 34 条规定所称「权利」,凡属系争标的有关权利均在规范之列
,诉讼终结後之受让,除依其情形可认与受任代理诉讼无关外,仍不得受
让当事人间系争权利,倘律师与当事人约定後酬系以胜诉後系争标的之一
部或一定比例作为酬金,即与受让权利无异,难谓与前述规定无违
主 旨:所询律师约定就当事人间系争权利作为後酬,有无违反律师法第 34 条规
定乙事,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 明:一、复贵会 106 年 7 月 10 日(106) 律联字第 106158 号函。
二、按律师法第 34 条规定:「律师不得受让当事人间系争之权利。」该
条所称「权利」,非仅限系争之标的,凡属系争标的有关之权利均在
规范之列;又诉讼终结後之受让,除依其情形可认与受任代理诉讼无
关外,否则仍不得受让当事人间系争之权利,前经本部 95 年 6 月
12 日法检字第 0950802116 号函释示在案。又参酌司法院院解字第
3928 号解释及最高法院 40 年台上字第 618 号判例等意旨,
倘律
师与当事人约定之後酬,系以胜诉後系争标的之一部或一定比例作为
酬金,即与受让权利无异,难谓与律师法第 34 条规定无违。
正 本: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
副 本:本部资讯处(一、二类)、本部检察司、本部检察司(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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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读书知道家事和刑事案件不能约定後酬
看这个解释恐怕一般财产民事案件也是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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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62.48.95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yer/M.1509894525.A.A14.html
※ 编辑: abacada (1.162.48.95), 11/05/2017 23:08:52
1F:推 lajunbo: 扯… 11/05 23:30
2F:推 jurists: 律师做了法务部长结果这些莫名奇妙的解释继续发生 11/06 00:15
3F:→ jurists: 一方面以自由市场为名大开录取人数,一方面管人家收不收 11/06 00:16
4F:→ jurists: 後酬 11/06 00:16
5F:→ jurists: 台北律师公会和全联会为了其他事撕破脸 11/06 00:17
6F:→ jurists: 用的力道那麽大 11/06 00:18
7F:→ jurists: 结果遇到这些莫名奇妙解释的时候是不是该直闯法务部阿 11/06 00:19
8F:→ jurists: 一个医师被打, 结果医师公会要求修法 ,修法结果是去医 11/06 00:21
9F:→ jurists: 院大吵大闹 都要受刑罚。 11/06 00:21
10F:→ jurists: 两个律师被杀死我们的全联会和北律的作为是...... 11/06 00:22
11F:→ jurists: 律师公会会员那麽多,律师做的无偿社会服务那麽多,结果 11/06 00:24
12F:→ jurists: 力量那麽弱,实在让人无法置信。 11/06 00:24
13F:→ yujui: 因为很少听到医生耻笑新近医生跟老医生啊......律师向来就 11/06 09:11
14F:推 lawlcf: 莫名其妙的见解 11/06 10:05
15F:推 Legolasgreen: 太扯了吧!? 11/06 11:44
16F:推 D900: 这神奇见解,是没考虑到混同吗?比例跟实际支付的酬金 11/06 20:46
17F:推 itski: 推 11/0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