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nLin (我腦袋的轉速好慢喔)
看板Lawyer
標題[修法] 票據法修法,需要同道關心
時間Mon Aug 28 19:42:45 2017
前陣子不少律師FB都有轉貼了,但金管會的修法有很大的問題,需要點出來:(1)違反平
等原則,獨厚自己所轄事業;(2)因噎廢食,防止暴力討債可以藉由律師參與,矯正本票
裁定的合理性
【新聞內容】:金管會已修訂「票據法」,未來僅金融機構或集保機構擔任付款人或持
有本票為金融機構者,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問題】為什麼獨厚金融機構?明顯違反平等原則
為什麼只有金融機構持有的本票可以強制執行?明顯違反平等原則。
金管會自己也說,「兼顧合理工商業活動」(udn新聞)
難道合理工商業活動,只有金融機構嗎?金管會偏袒自己所轄事業也太明顯了
難道台積電買設備、中船買船,這樣的工商業交易不值得保障嗎?
並不是只有金融機構的債權值得保障?
民眾間的和解,訴訟外的和解解決機制,這些債權也都值得保障
【新聞內容】: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本票裁定制度於工商業交易、企業籌
資及金融實務使用普遍,並廣泛做為債權確保及追償工具;但過去常有本票遭到濫用,
成為詐騙、暴力討債及剝削外勞的工具。
【問題2】很明顯是因噎廢食。明明有其他機制可以解決這問題,卻因噎廢食來,廢常
就算了,偏偏還為自己所轄事業開後門
律師不得就違法事項為見證。
既然金管會認為本票的原因關係有問題,這點可以透過律師見證來輔助改善。也就是要
聲請本票裁定,以經律師見證過者為限,來確保本票發票人是出於自由意志所開立本票
。若是日後出了問題,大可將律師懲戒。
牌照取得不易,我認識的律師大多愛惜自己羽毛。
但金管會卻採取了很奇怪的方案,不考慮其他行業也有工商需求,也有債權擔保履行的
問題,獨厚自己所轄的金融業(從此可見本票強制執行還是有必要性)。既然有必要性
,明明有其他機制可以處理,例如透過律師見證來避免違法開立本票。
除了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外,這樣的議題也值得律師們關注。已拜會律師公會前理事長,
打算向公會理事會提案(這樣講出來,好像要趕快寫完),希望各位同道也能關注此
議題。
執票人限金融機構 本票討債成歷史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127879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實施50年的本票制度將有重大變革!金管會已修訂「票據法」
,未來僅金融機構或集保機構擔任付款人或持有本票為金融機構者,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類似用簽本票討債等行為將走入歷史,預計明年實施。
票據法修訂 明年實施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本票裁定制度於工商業交易、企業籌資及金融實務使用
普遍,並廣泛做為債權確保及追償工具;但過去常有本票遭到濫用,成為詐騙、暴力討債
及剝削外勞的工具。
莊琇媛說,為杜絕本票因簽發容易遭犯罪集團濫用,且考量實務上不當利用本票裁定者多
為民間債權,因此將大幅限縮聲請強制執行的本票範圍。
金管會指出,已修訂「票據法」,未來銀行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發出的本票,或
金融機構拿出來的本票,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希望有效防範歹徒透過本票不當討債
或暴力脅迫。
金管會表示,修正草案需經30天預告,送政院核定後,再經立院審查,預計明年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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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169.145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yer/M.1503920568.A.EBC.html
※ 編輯: pnLin (114.34.169.145), 08/28/2017 19:48:32
1F:推 keepwild: 謝謝小男哥 08/28 20:19
2F:推 count52: 這修法根本沒解決問題 08/28 20: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29049
這篇提到
金管會為降低此制度遭犯罪者濫用,擬修法限縮得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一)限於發
票人委託金融業者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或(二)執票人
為銀行業、農業金融機構、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且已加
入同業公會並聲明遵循同業公會自律規範之融資性租賃業。
以上修正,不過是鼓勵地下錢莊換個招牌罷了,猶難能有效杜絕犯罪集團利用本票為強制
執行。因為「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且已加入同業公會並聲明遵循同業公會自律規
範之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根本不構成「地下錢莊」轉換招牌的門檻。
※ 編輯: pnLin (114.34.169.145), 08/28/2017 20:40:40
3F:→ a9301040: 金融業違法的事情不過是透過白手套去做而已 08/28 21:35
4F:→ a9301040: 沒有高檔多少,不過是有牌的錢莊 08/28 21:35
5F:→ a9301040: 是該增加律師業務範圍,公會只會收錢,不會爭取權利 08/28 21:36
6F:推 shinghcm: 只有金融機構可以用本票?不就變特權 08/28 22:35
7F:推 clocei: 推 08/28 22:53
8F:推 edison1003: 推 08/28 23:00
9F:推 Erotomania: 推 08/29 08:47
10F:推 winniewun: 推 08/29 12:29
11F:推 Matsui: 自由意志是心理狀態不是客觀事實,有點難用見證的吧 08/29 12:31
12F:推 pttinNIGHT: 推 08/29 18:31
13F:推 volkov: 詐騙還要搞本票?暴力討債搞本票? 08/30 10:20
14F:→ volkov: 剝削外勞搞本票? 08/30 10:21
15F:→ volkov: 我覺得根本在瞎掰 08/30 10:21
16F:推 RoronoaZoro: 獨厚律師也很奇怪! 一樣違反比例原則阿! 09/05 00:20
17F:→ RoronoaZoro: 應該讓律師、公證人、代書等來見證避免違法開立本票 09/05 00:21
18F:推 jurists: 代書絕對不要 09/08 17:08
19F:→ jurists: 代書一堆在放高利貸 09/08 17:08
20F:→ jurists: 放到賺的不得了 09/08 17:09
21F:→ jurists: 不是穿金戴銀 09/08 17:10
22F:→ jurists: 根本穿鑽石戴勞力士 09/08 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