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gusta (賤民有賤民的選擇....)
看板Lawyer
標題[問題] 民事上訴三審與事實認定明顯有誤
時間Wed May 3 19:01:32 2017
我很不想承認,
即使到高院,
還是有法官對於事實甚至書面文字資料的理解,
異於常人,且大有人在。
當面對這種明顯指鹿為馬的二審判決時,
上訴三審的理由要採哪一條?
469條第6款?
比如說,
A與B僅有口頭約定給付方式,
A主張的是商業習慣,B主張的是特約。
於是請A的履行輔助人接受訊問,
得到的證詞是:
「通常業界會以A的商業習慣計費,
但本件是以B的特約方式計費確屬少見與變態。」
於是判決理由論述,
證詞表明A的商業習慣屬實,
故判決A勝訴......
這種明顯指鹿為馬的情況,
我以判決不備理由上訴
也曾經碰過最高法院以三審不涉事實判斷為由駁回。
板上道長遇到這種狀況會有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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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們注定要永遠痛苦於擺脫不掉時間的追緝,
那就找些東西麻痺自己吧!
用酒,用詩文,用道德......
--《惡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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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forbit1989: 看不出來指鹿為馬的點 是我理解有誤嗎? 05/03 19:07
2F:→ forbit1989: 主張變態事實的要負舉證責任,B有試著證明嗎? 05/03 19:08
3F:推 ppingin: 此問題最高法院有兩派,找一下法源吧。 05/03 19:08
4F:推 jason7223: 認定事實,應憑證據,倘事實之認定與卷內資料不符時, 05/03 19:49
5F:→ jason7223: 即屬違背證據法則。97年台上字第2307號。 05/03 19:49
6F:→ mattaus: G2認定事實已有附他的理由,怎麼會理由不備 05/03 20:45
7F:→ mattaus: 不建議使用當然違背法令的上訴理由 05/03 20:48
8F:推 aij: 理由不備有各種可能,例如論述上有疏漏等等 05/03 23:30
9F:推 ChrisBear: 上訴三審就是博杯 05/04 00:58
10F:推 yoNELLY84: 就算認定事實有誤也不能當然認定此部分理由不備吧 05/04 12:15
11F:→ Augusta: 引號裡是A履行輔助人的證詞,亦即第三人的證詞已證實本件 05/04 15:47
12F:→ Augusta: 交易不同於商業習慣,另有變態的特約...... 05/04 15:47
13F:推 cyora: 同上j道長,如決定上訴理由中一定會寫判決理由認定與證人證 05/04 17:16
14F:→ cyora: 詞顯然不符,採證違背證據法則(或論理法則) 05/04 17:16
15F:→ kaky: 履行輔助人的證詞法院有採還是被駁? 05/04 19:26
16F:推 yoyolover: 道長的案件是高院105上1256嗎? 05/04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