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gusta (贱民有贱民的选择....)
看板Lawyer
标题[问题] 民事上诉三审与事实认定明显有误
时间Wed May 3 19:01:32 2017
我很不想承认,
即使到高院,
还是有法官对於事实甚至书面文字资料的理解,
异於常人,且大有人在。
当面对这种明显指鹿为马的二审判决时,
上诉三审的理由要采哪一条?
469条第6款?
比如说,
A与B仅有口头约定给付方式,
A主张的是商业习惯,B主张的是特约。
於是请A的履行辅助人接受讯问,
得到的证词是:
「通常业界会以A的商业习惯计费,
但本件是以B的特约方式计费确属少见与变态。」
於是判决理由论述,
证词表明A的商业习惯属实,
故判决A胜诉......
这种明显指鹿为马的情况,
我以判决不备理由上诉
也曾经碰过最高法院以三审不涉事实判断为由驳回。
板上道长遇到这种状况会有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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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们注定要永远痛苦於摆脱不掉时间的追缉,
那就找些东西麻痹自己吧!
用酒,用诗文,用道德......
--《恶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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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forbit1989: 看不出来指鹿为马的点 是我理解有误吗? 05/03 19:07
2F:→ forbit1989: 主张变态事实的要负举证责任,B有试着证明吗? 05/03 19:08
3F:推 ppingin: 此问题最高法院有两派,找一下法源吧。 05/03 19:08
4F:推 jason7223: 认定事实,应凭证据,倘事实之认定与卷内资料不符时, 05/03 19:49
5F:→ jason7223: 即属违背证据法则。97年台上字第2307号。 05/03 19:49
6F:→ mattaus: G2认定事实已有附他的理由,怎麽会理由不备 05/03 20:45
7F:→ mattaus: 不建议使用当然违背法令的上诉理由 05/03 20:48
8F:推 aij: 理由不备有各种可能,例如论述上有疏漏等等 05/03 23:30
9F:推 ChrisBear: 上诉三审就是博杯 05/04 00:58
10F:推 yoNELLY84: 就算认定事实有误也不能当然认定此部分理由不备吧 05/04 12:15
11F:→ Augusta: 引号里是A履行辅助人的证词,亦即第三人的证词已证实本件 05/04 15:47
12F:→ Augusta: 交易不同於商业习惯,另有变态的特约...... 05/04 15:47
13F:推 cyora: 同上j道长,如决定上诉理由中一定会写判决理由认定与证人证 05/04 17:16
14F:→ cyora: 词显然不符,采证违背证据法则(或论理法则) 05/04 17:16
15F:→ kaky: 履行辅助人的证词法院有采还是被驳? 05/04 19:26
16F:推 yoyolover: 道长的案件是高院105上1256吗? 05/04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