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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Od5itcT ] 作者: Lampaininder ( )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貪污假釋檢察官轉律師 台南地院判准加入 時間: Thu Feb 9 20:06:11 2017 https://udn.com/news/story/2/2273818 聯合報 貪污假釋檢察官轉律師 台南地院判准加入律師公會 2017-02-09 11:20聯合報 記者曹馥年╱即時報導 3年前貪污罪假釋的南投地檢署前檢察官王朝震,日前以律師身分向台南律師公會申請入 會執業,被以犯貪污罪不適任律師為由否決。他對台南律師公會提出民事告訴,請求同意 加入律師公會。台南地院法官認為,王並未被「律師懲戒委員會」除名,因此依律師法, 判台南律師公會應讓王朝震入會。 王朝震曾任台南地檢署、高雄、南投地檢署檢察官,90年在雄檢任內喝花酒,被公懲會處 分休職半年;92年底復職調任南投地檢署,交往複雜,經常喝酒,甚至傳酒醉無法出庭, 請同事幫忙。後來偵辦他貪污案的檢調人員,還曾監聽到他相驗時醉茫茫,請檢察事務官 代勞相驗。 台南地檢署在96年查出,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朝震偵辦方姓前立委的兒子違法稅捐稽徵法 案件時,透過書記官黃國南牽線,涉嫌收受方15萬元賄款,將全案不起訴處分;他又以檢 察官的身分,勾銷友人超速罰單。兩罪合併判刑7年半確定,他99年11月入監,103年5月 假釋,後以律師身分向台南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執業。 一審法官認為,依律師法,不得擔任律師的條件,是需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南律 公會雖一再以自律自治精神拒絕王朝震入會,但如得由各公會自行審查會員資格,無異創 造法律未規定的律師公會審查權,不僅違反律師法,也徒增對律師的執業限制、侵害憲法 保障的人民工作權,判公會敗訴。 台南律師公會指出,王朝震在檢察官任內辦案收賄,足喪失執行律師的信譽,不適合當律 師,若讓他執業,恐讓律師成為問題司法官的回收桶,扼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本案已上 訴二審,公會也盼儘速修改律師法,刪除須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才能除名的規定。 「請給更生人一條活路。」目前在高雄執業的王朝震表示,台南律師公會拒絕他入會沒有 法源依據,且只著眼於他的過去,對他很不公平。「更生人生活不易,我都這樣了,何況 其他更生人。」他認為,律師是魔鬼的代言人,靠為被告辯護營生,為何排斥有前科的更 生人進到公會 ,「滿矛盾的。」希望律師公會別再上訴,把公會資源用於公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1.121.180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ossiping/M.1486641975.A.99D.html
1F:噓 sysop5566: 優良律師 02/09 20:06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Lampaininder (220.141.121.180), 02/09/2017 20:06:50
2F:噓 edison1003: 真不要臉 02/09 20:13
3F:推 aij: 看前幾篇說在金石? 02/09 22:50
4F:推 ROCKMANX6: 金石台南所。 02/09 22:50
5F:→ ROCKMANX6: 強姦犯吳傑人現在也在當律師。 02/09 22:51
6F:噓 keepwild: 律師法不修 這種情形還是會繼續發生啦! 02/09 22:52
7F:推 itski: 最後那一段是怎樣 02/09 22:59
8F:推 w87778566: 最後一段是三..... 02/09 23:49
9F:推 superoho: 支持更生人好噗好 02/10 08:35
10F:噓 famas2200: 有背景真好 02/10 10:27
11F:噓 husky1989: 金石 02/10 10:46
12F:推 yujui: 這跟背景無關吧... 02/10 10:55
13F:→ woshimisslin: 過去固然可惡,但更生人願意改過自新依法轉任重新 02/10 12:51
14F:→ woshimisslin: 出發到底有什麼錯? 02/10 12:51
15F:→ woshimisslin: 法律人對更生人重返社會的態度 怎麼因為是回到法律 02/10 12:56
16F:→ woshimisslin: 圈就雙重標準了 偏見的心態原形畢露耶 02/10 12:56
17F:推 Aaso: 如果更生人做得不好又再次犯錯,他自然會被市場淘汰 可是律 02/10 13:32
18F:→ Aaso: 師公會是在沒有法源依據的情形下,用會議代替法律保留原則 02/10 13:32
19F:→ Aaso: 直接拒絕其登錄,縱使再怎麼厭惡、不相信更生人,公會的行 02/10 13:32
20F:→ Aaso: 為實在無法支持 02/10 13:32
21F:推 yujui: 非常同意樓上及樓樓上...這問題應該休法解決才對...不是這 02/10 13:49
22F:→ yujui: 樣搞... 02/10 13:49
23F:推 Happylawyer: WOSH講的很有道理 為何不能給他機會?? 02/10 14:44
24F:→ Happylawyer: 而且台南律師公會好像有發MAIL給會員 02/10 14:45
25F:推 forbit1989: 想更生就用考的回來吧 02/10 17:24
26F:→ forbit1989: 有本事再考一次 我就沒意見 02/10 17:25
27F:推 Aaso: 如果職業自由的限制不用法律保留 我也沒意見^_^ 02/10 18:34
28F:推 cds730628: 比方說,一個利用職務姦淫幼童的幼教老師,出獄後再任 02/10 20:23
29F:→ cds730628: 幼教老師;或者計程車之狼,出獄後再任計程車駕駛,難 02/10 20:23
30F:→ cds730628: 道妥當嗎?所以重點不在更生人,而是他已經不適任律師 02/10 20:23
31F:→ cds730628: 了 02/10 20:23
32F:推 cds730628: 一個利用檢察官職務收賄的人,難保不會利用律師職務行 02/10 20:29
33F:→ cds730628: 賄,司法威信不是他人格的試金石 02/10 20:29
34F:→ ciel89: 他對律師的解釋啊... 02/10 21:02
35F:→ wildpenguin: 老師與計程車司機的案例可以參考釋字584 但是這個案 02/10 21:05
36F:→ wildpenguin: 律師法並沒有規定 而職業自由的限制需要法律保留 02/10 21:06
37F:→ wildpenguin: 問題應該未來修法解決 02/10 21:07
38F:推 RavenRabbito: 所以如果今天律師法有先修法防止,釋憲結果有可能也 02/10 21:35
39F:→ RavenRabbito: 和584一樣不違反職業自由。可是今天連律師法都沒修 02/10 21:35
40F:→ hder: 更生人可以轉任律師 那為何不能繼續當檢察官呢 給更生人活路 02/10 22:16
41F:→ hder: 人家已經悔過了阿 02/10 22:16
42F:→ cloud1147: 「他犯過錯 以後一定也會怎樣、難保不會怎樣」就是更 02/10 22:47
43F:→ cloud1147: 生人重返社會的最大困境, 即使承受得住刻板印象 旁人也 02/10 22:47
44F:→ cloud1147: 會怕受責難而不願伸出援手, 職業自由的限制須符合法律 02/10 22:47
45F:→ cloud1147: 保留, 縱使更生人再犯的可能較高, 也應該以修法解決, 02/10 22:47
46F:→ cloud1147: 修法前拒人於外是偏見在作祟, 新聞一直強調過去的污點 02/10 22:47
47F:→ cloud1147: 何嘗不是對所有更生人的傷害 02/10 22:47
48F:推 capitalofz: 同意給更生人一次機會 02/10 23:59
49F:→ capitalofz: 但他在更生前 已是知法懂法甚至依法授權為司法人員 02/10 23:59
50F:→ capitalofz: 他如此戕害法界 還有留在法界的道理? 02/11 00:00
51F:→ capitalofz: 如果可以給他一個留在法界的機會 02/11 00:01
52F:→ capitalofz: 是不是以後司法官濫權貪污都有黃金降落傘? 02/11 00:02
53F:→ capitalofz: 這是典型的法律漏洞 能不修嗎? 02/11 00:03
54F:推 Aaso: 問題是還沒修法南律公會就拒絕,直接凌駕於法律之上,要修就 02/11 00:36
55F:→ Aaso: 修阿,還沒修就拒絕沒道理 02/11 00:36
56F:推 muggyman: 這件事情去扯更生人其實有點噁心,回到職業自由的基本權 02/11 01:08
57F:→ muggyman: 保障而言,既然律師法未規定,依法律保留原則,自然應 02/11 01:08
58F:→ muggyman: 該讓他登錄,南律公會如此拒絕應無理由。但是就立法論 02/11 01:08
59F:→ muggyman: 而言,律師實為在野法曹,並非單純魔鬼代言人,這次顯 02/11 01:08
60F:→ muggyman: 屬典型法律漏洞,應該修法讓這類案例不再發生,也應屬 02/11 01:08
61F:→ muggyman: 重要的司法改革事項之一。最後,為什麼個人覺得說到更 02/11 01:08
62F:→ muggyman: 生人有點扯?很簡單,試問,當事人除了律師沒有別的工作 02/11 01:08
63F:→ muggyman: 能做了嗎?所以根本就不是什麼社會不給更生人更生機會 02/11 01:08
64F:→ muggyman: 的問題,這樣講不但模糊焦點,也根本忽視了律師作為在 02/11 01:08
65F:→ muggyman: 野法曹的角色,會繼續談更生人問題的道長,其實可以再想 02/11 01:08
66F:→ muggyman: 想律訓結束時宣誓內容,或許就可以理解這樣扯很噁心的 02/11 01:08
67F:→ muggyman: 原因了 02/11 01:08
68F:推 itski: 單純覺得「律師是魔鬼的代言人」那兩句看得很刺眼 02/11 01:56
69F:→ itski: 所以王現在是想從魔鬼轉任當魔鬼代言人這樣嗎? 02/11 01:58
70F:→ louis123321: 宣誓的內容要求太高了吧XD 大家都做不到吧 哈哈 02/11 10:55
71F:→ muggyman: 呵呵,宣誓內容能否完全做到的確是個挑戰,不過相較於 02/11 11:11
72F:→ muggyman: 自詡是在野法曹,然後又只認是魔鬼代言人,其實是可以 02/11 11:11
73F:→ muggyman: 不用這麼自相矛盾的 02/11 11:11
74F:推 yujui: 我已經忘了有宣示這回事...更別說內容是什麼了... 02/11 12:50
75F:推 evilsura: 同意muggyman,現在不是說律師飽和嗎,這種不適任的人幹 02/11 13:41
76F:→ evilsura: 嘛還要給他律師退路?要嘛就重考啊,否則司法檢察官豈 02/11 13:42
77F:→ evilsura: 不是和律師過水用的沒兩樣? 02/11 13:42
78F:→ woshimisslin: 提到更生人是因為他正是更生人,即便有各種機會自 02/11 13:48
79F:→ woshimisslin: 立,修法前選擇轉任也是不該被任意限制的機會。如 02/11 13:48
80F:→ woshimisslin: 果他確實改過自新以法律幫助社會,也噁心嗎?法律 02/11 13:48
81F:→ woshimisslin: 人不惜以違背憲法原則的方式,將曾犯錯想重新出發 02/11 13:48
82F:→ woshimisslin: 的人直接剔除於法律圈,似乎沒有比較高尚,如果他 02/11 13:48
83F:→ woshimisslin: 確實改過自新還是令人感到噁心的話,以修法方式解 02/11 13:48
84F:→ woshimisslin: 決這噁心感吧。過去的他令許多人感到噁心,但現在 02/11 13:48
85F:→ woshimisslin: 的他有再做什麼作奸犯科的事情嗎?現在違法的人不 02/11 13:48
86F:→ woshimisslin: 是他吧?btw,魔鬼代言人好像是一齣電影 02/11 13:48
87F:推 evilsura: 你確定他有悔過想重新出發嗎?還是因為知道之後還有律師 02/11 13:52
88F:→ evilsura: 可以做所以不惜「冒險犯難」? 02/11 13:52
89F:→ woshimisslin: 那你有確定他是想要冒險犯難,而不是想要改過自新 02/11 13:57
90F:→ woshimisslin: 嗎? 02/11 13:57
91F:推 evilsura: 既然你我都不確定,何必冠上反對者歧視更生人的帽子?合 02/11 14:00
92F:→ evilsura: 理懷疑不是嗎? 02/11 14:00
93F:推 louis123321: 如果是想多給這種貪汙犯更多一層的處罰 因此禁止他 02/11 14:09
94F:→ louis123321: 以律師為業 這理由是最能說服我的...其他都還好 02/11 14:10
95F:→ woshimisslin: 合理懷疑可以凌駕法律之上限制職業自由嗎?當然可 02/11 14:14
96F:→ woshimisslin: 以合理懷疑,可是要限制先修法吧 02/11 14:14
97F:推 Happylawyer: 今天就算修法 如果有釋憲 大法官會認同這種限制嗎? 02/11 14:25
98F:→ Happylawyer: 也不見得啦 02/11 14:26
99F:推 evilsura: 修法是一個層次,扯到更生人是另一個層次,釋字702也不 02/11 14:38
100F:→ evilsura: 是沒有反對意見,他如果願意重考我們歡迎啊,哪裡歧視 02/11 14:38
101F:→ evilsura: 更生人? 02/11 14:38
102F:推 Happylawyer: 有前科應該沒法重考吧 02/11 14:40
103F:推 evilsura: 所以沒辦法重考卻可以直降律師難道不是輕重失衡? 02/11 14:57
104F:→ Happylawyer: EVIL是在講啥?? 依照目前法規就是可以當律師 02/11 15:28
105F:→ Happylawyer: 台南公會這樣幹 我認為不妥 02/11 15:29
106F:推 Happylawyer: 依法就可以轉 為何要重考?... 02/11 15:31
107F:→ Happylawyer: 反對可轉任的論點 是認為品行不良不適合當律師 02/11 15:32
108F:→ Happylawyer: EVIL意思是 可以當律師 但是要重考? 02/11 15:33
109F:→ Happylawyer: 只要他考得上 就可以當律師? 02/11 15:33
110F:推 Happylawyer: 要他重考是不可能+不必要+沒有意義的事 02/11 15:36
111F:推 Happylawyer: 基本的法律保留原則跟職業自由的限制 02/11 15:38
112F:推 Aaso: 不知為啥現在違法的人可以那麼大聲 02/11 15:49
113F:推 Happylawyer: 就像現在年金制度 大家都很痛恨公務員領超爽 02/11 15:49
114F:→ Happylawyer: 難道可以直接停發年金? 02/11 15:49
115F:推 evilsura: 現在就一票人覺得這規定「不妥」,重點在「不妥」,和現 02/11 16:02
116F:→ evilsura: 行法規如何還有更生人如何都是不同層次的問題。他如果 02/11 16:02
117F:→ evilsura: 有心回法界重新出發那應該修法請他重考,而不是讓他還可 02/11 16:02
118F:→ evilsura: 以直接當律師,這樣一來也沒有歧視更生人,前面推文都 02/11 16:02
119F:→ evilsura: 講過了。 02/11 16:02
120F:推 yujui: 如果不適合是因爲他壞...我不懂重考的意義...重考過就變好 02/11 17:22
121F:→ yujui: 人?還是重考過壞就沒關係?考過這件事沒那麼偉大... 02/11 17:22
122F:推 evilsura: 讓他有所警惕不要以為自己還有不用付出的退路可走,如 02/11 17:58
123F:→ evilsura: 此而已,前面推文都講得比我清楚。否則貪汙拿錢替人做 02/11 17:58
124F:→ evilsura: 事,退下來當律師再替那些財團做事? 02/11 17:58
125F:推 evilsura: 而且7年這樣過去他的法學知識水準如何都不知道欸 02/11 18:02
126F:→ evilsura: 講錯,4年 02/11 18:04
127F:推 Aaso: 所以覺得不妥就可以無視現行法規?還沒修法前就必須讓他登 02/11 18:17
128F:→ Aaso: 錄,層次當然不一樣,但無法掩蓋南律違法在先的事實 02/11 18:17
129F:→ forbit1989: 所以這串到底是在討論南律違法與否還是討論現行規範 02/11 18:44
130F:→ forbit1989: 的合理與否? 02/11 18:44
131F:→ forbit1989: 感覺全部混在一起談了 02/11 18:45
132F:推 yujui: 原來重考有教化跟特別預防的作用... 02/11 18:49
133F:推 evilsura: 你打算無視現實弊病我也無話可說,或者你有其他考量也 02/11 20:25
134F:→ evilsura: 未可知 02/11 20:25
135F:推 yujui: 我只是說不適合就不適合...立法我能接受...但重考就無視適 02/11 20:29
136F:→ yujui: 不適合直接OK怪怪的... 02/11 20:29
137F:噓 hwp1006: 貪汙 02/11 20:37
138F:推 evilsura: 那你也可以一併討論道交管理處罰條例35條終身不得考領 02/11 20:54
139F:→ evilsura: 部分有沒有問題。 02/11 20:54
140F:→ evilsura: 更嚴格的都有,個人不覺得多個重考限制有什麼問題 02/11 20:55
141F:→ evilsura: 前面推文一開始就在討論修法問題,結果後面來個更生人 02/11 20:57
142F:推 superoho: 他如果已經執行完畢 禁止的理由是什麼? 02/11 23:18
143F:→ superoho: 這樣不是否認刑罰的教化嗎?XD 02/11 23:20
144F:→ superoho: 理性討論 02/11 23:20
145F:推 superoho: 是推定他會違背當事人的信賴關係?這樣依據在哪?懲戒法 02/11 23:29
146F:→ superoho: 沒功用了? 02/11 23:29
147F:推 evilsura: 同樣的問題請一併研究教師法14條性侵害犯除外部分和道 02/11 23:37
148F:→ evilsura: 交處罰35條終身不得考領部分,不要用反面問法啊,我們 02/11 23:37
149F:→ evilsura: 期待一個你能從正面說服大家的理由。許宗力都希望調查 02/11 23:37
150F:→ evilsura: 數據,你有沒有考慮調查一下這部分?理性討論。 02/11 23:37
151F:推 superoho: 還研究勒XD 02/12 00:18
152F:→ superoho: 這種重大的任務就教給你了 好好幹 02/12 00:19
153F:推 superoho: 研究好記得給家長簽名 02/12 00:22
154F:推 evilsura: 除了反諷你會什麼呀,說好的理性討論呢?請你給我們一 02/12 01:33
155F:→ evilsura: 個應該最知道刑法預防功能的檢察官卻明知故犯貪汙罪還要 02/12 01:33
156F:→ evilsura: 期待他能夠教化成功的理由啊,90年一路走來到現在沒給過 02/12 01:33
157F:→ evilsura: 他機會嗎?中間造成國家甚至民眾多少損失你要不要估計一 02/12 01:33
158F:→ evilsura: 下?講不出的話你還是算了吧。 02/12 01:33
159F:推 edison1003: 目前這就是法律漏洞,只有趕快修法解決,公會於法無 02/12 04:49
160F:→ edison1003: 據下當然被法院打臉。而當事人拉更生人救援則是個頗廠 02/12 04:49
161F:→ edison1003: 廠的行為。 02/12 04:49
162F:推 edison1003: 現在臉也被打惹,我們應該更關心的是各地公會和全聯會 02/12 04:56
163F:→ edison1003: 有無持續努力去補這些漏洞,不是每遇一次個案,就又只 02/12 04:56
164F:→ edison1003: 能雷聲大雨點小。 02/12 04:56
165F:推 superoho: 你好像也沒講出個理由捏XD 02/12 09:23
166F:推 superoho: 提出的理由完全是個人臆測 然後又拉許宗力說要「數據」 02/12 09:28
167F:→ superoho: 不會覺得矛盾嗎?還是你訴訟上表現都這樣? 02/12 09:28
168F:推 superoho: 讓你講個合理的限制目的,你也講不出來。這不是憲法對 02/12 09:33
169F:→ superoho: 職業自由限制的ABC嗎? 02/12 09:33
170F:推 superoho: 其他法律有限制,老師、計程車等,有他限制的立法目的, 02/12 09:37
171F:→ superoho: ok,你說貪污要限制,好,那理由是什麼,然後你贊成要限 02/12 09:37
172F:→ superoho: 制,理由是叫傾向否定的人去研究?這論述可真有力..呵 02/12 09:37
173F:→ superoho: 呵 02/12 09:37
174F:推 superoho: 「90年到現在不是沒給他機會」→所以他付出了代價了不是 02/12 09:42
175F:→ superoho: ? 重點是他付出代價後,又多個職業限制的理由是?懲罰 02/12 09:42
176F:→ superoho: ?因為貪污,所以將來會違背當事人信賴?會讓律師名聲 02/12 09:42
177F:→ superoho: 不好?還是?我就是不懂,所以請教你麻,行行好跟我說, 02/12 09:42
178F:→ superoho: 當然你可以說我支持貪污犯啦^^ 02/12 09:42
179F:推 evilsura: 「90年已經在雄檢任內喝花酒被公懲會處分休職半年」,這 02/12 11:20
180F:→ evilsura: 句你要假裝沒看到ok啊。要想說服別人自己應當提出說明 02/12 11:20
181F:→ evilsura: 我以為是常識,還是你在訴訟上也只會丟一堆問題來辯護? 02/12 11:20
182F:→ evilsura: 那些終身剝奪資格的規定都可以有立法理由,加個重考限 02/12 11:20
183F:→ evilsura: 制的規定還怕找不出立法理由?前面諸位推文已經提供一 02/12 11:21
184F:→ evilsura: 堆目的,你不接受就算了,只會反對真是了不起,啊反正你 02/12 11:21
185F:→ evilsura: 都可以要求理性討論又拒絕理性討論,我也不好意思去猜 02/12 11:21
186F:→ evilsura: 測你背後目的啦,廠廠。 02/12 11:21
187F:推 superoho: 你留言說的,不會覺得在形容自己嗎XD 02/12 11:59
188F:→ superoho: 前面諸位推文好像也提出一堆質疑,但某人選擇性無視,廠 02/12 12:00
189F:→ superoho: 廠 02/12 12:00
190F:→ louis123321: 沒想到這也能吵這麼多xddd 02/12 12:09
191F:推 evilsura: 哦,所以請你指點一下已經受過休職懲戒又犯貪汙罪的人 02/12 12:15
192F:→ evilsura: 有沒有教化可能啊?你這麼佛心應該要來開示一下,畢竟 02/12 12:15
193F:→ evilsura: 目的跟個人覺得合乎比例原則的限制都丟給你了,不然重 02/12 12:15
194F:→ evilsura: 蹈584覆轍不是很難看?期待你為法界貪汙更生人提出更堅 02/12 12:15
195F:→ evilsura: 強的辯護。 02/12 12:15
196F:→ evilsura: 很有理性討論空間啊哈哈 02/12 12:16
197F:→ mingyen77: 真羨慕司法官,犯罪後還有可以轉律師這條後路(所以放 02/12 12:42
198F:→ mingyen77: 心貪吧);律師被拔牌後怎就沒有?甚至有前科還不能考 02/12 12:42
199F:→ mingyen77: 司法官,科科。 02/12 12:42
200F:推 superoho: 喔 有沒教化可能不用爭執了啊 因為e大已經開示了 沒教 02/12 12:44
201F:→ superoho: 化可能就是沒教化可能囉^^ 02/12 12:44
202F:→ mingyen77: 大家捫心自問,台灣有多少律師是以前當司法官時出包( 02/12 12:45
203F:→ mingyen77: 或快出包了),趕快轉律師的。 02/12 12:45
204F:→ mingyen77: 為什麼要給司法官留這條後路? 02/12 12:46
205F:→ mingyen77: 可預料如不快修法,台中地檢那位嫖幼童的惡檢,出獄後 02/12 12:54
206F:→ mingyen77: 也將加入我們,讓我們竭誠歡迎他的加入! 02/12 12:54
207F:推 mingyen77: 修正,是彰化地檢蔡曉崙,台中地檢是偵辦單位。 02/12 12:57
208F:推 evilsura: 看來有人寫考卷時是叫出題老師給目的又給合理限制然後 02/12 13:01
209F:→ evilsura: 自己都不用附理由,怎麼考上的?人人都有教化可能,不過 02/12 13:01
210F:→ evilsura: 司法禁得起這樣一賭再賭嗎?多一個重考限制有擋死他的 02/12 13:01
211F:→ evilsura: 路嗎?你很會替更生人講話,怎麽不見你替國家及受害民 02/12 13:01
212F:→ evilsura: 眾講話?真要講照之前舉例根本徹底禁止他重返法界都沒 02/12 13:01
213F:→ evilsura: 問題,你到現在沒能提出充分理由,看來你把戲也只有這 02/12 13:01
214F:→ evilsura: 樣啦。 02/12 13:01
215F:推 LMessi: 很多攸關律師權益的法案 推了多少?公會做了那些努力? 02/12 23:01
216F:→ LMessi: 有律師資格的國會議員也不少 他們又做了什麼? 02/12 23:02
217F:推 preattyall: 是否做了哪些努力,看看目前的律師慘業就知道答案 02/13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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