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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又帥又強的道長好: 小弟這件日據時期土地的案件,經過與同道兄弟的努力, 獲得一紙判決,判決主文略為: [確認原告之被繼承人ooo就被繼承人xxx之遺產有繼承權存在。] (這案件是用遺產管理人解) 想不到至T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時, T地政事務所於補正通知書表示: [本案OOO請依判決確定證明更正相關戶籍加註父名後,檢附相關戶籍謄本憑辦]。 然至T戶政事務所,T戶政又表示: [判決只說你可以繼承,沒說可以變更戶籍加註父名] (內政部82.11.6,台內戶字第8205141號函,法務部88.3.29秘台廳民一字地05066號函) 行政程序走到戶政司,一路QQ 目前計畫再提一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BUT,就是這個BUT,當事人A是唯一繼承人,到底該以誰當被告呢? 家事法第50條第三項只有說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被告均死亡者,除別有規定 外,由檢察官續行訴訟。] 但起訴前呢? 另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25號民事判決,其他繼承人是解法, 但問題本件 當事人A 是唯一的繼承人。 以上,誠心求教各位同道。 ※ 引述《J98 (四隻腳走路)》之銘言: : 小弟遇到一個繼承難題 : 當事人又有預算考量,不願多方嘗試(小弟也要看需要行何些程序估價) : 因此想請問各位賢達先進,本案件應如何解,最有可能? : -------- : 案例事實: : 當事人A,日前於其父B過世後,收到某地政局通知補繳地價稅,某地政局認為 : A為C之繼承人,應繳甲地之地價稅。後A了解此事,發現該地市價數千萬元。 : 去函地政局如何知悉A為C之繼承人,地政局回函稱係依 T戶政事務所大正時期 : 戶籍謄本調查結果。而甲地地籍謄本上之所有權人仍登記為過世數十年之C。 : 目前A是C唯一繼承人,A欲辦理繼承登記,然卻於戶政部分,遭遇困難,原因如下: : 親屬關係為 爺 父 當事人 : C B A : 爭議點在於:按民國以後(含現有)之戶籍登記,B的父親欄記載 空白。 : 調閱日據大正時期戶籍謄本發現 : C與配偶E 在大正12年年初離婚 (月日保密,下同) : B之生母E,在離婚後5個月,生下B,並報戶口。 : 在當時 T 戶政的謄本記載 B之生父為C (大政12年) : 後E帶著 B 復籍娘家時,在P戶政登記,將生父欄,記為 父不詳 : 並標註 私生子 : (大政15年改從母姓) : 之後延續至今。 : E無再嫁,B亦無他人認領問題。 : 爭議點 : 戶政依現在登記,不認為B是C之繼承人,因此拒絕申辦相關資料 : 尚未發函否准,訴願時效暫無顧慮。 : 問題:所以,應該提行政訴訟呢? 還是家事訴訟呢? 還是根本無需訴訟? : 1.行政訴訟? : 1.1.訴之聲明? : 1.2.會否被以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丟回去... : 1.3.其實只需要<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訴之聲明也就這樣, : 會否之後到地政辦理登記又繼續被擋? : 1.4.是否可提更正B戶籍登記訴訟 ? 或以申請更正方式為之,即可? : 2.家事訴訟? : 2.1.訴之聲明? 確認繼承權存在?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 後來想,覺得奇怪,因為B就受婚生推定(按日據時期規定)啊!! so? : 所以? 確認啥? 按規定就推定了,只是曾經有登記,又改掉。 : C無任何其他繼承人,唯一繼承人只有B,至於B之繼承人為A無疑問。 : 2.2.縱然可提家事訴訟好了,C無任何其他繼承人,被告要寫誰啊 : (家事事件法,沒規定這種情況) : 3.是否能不用訴訟處理,依戶籍法申請更正? : 以上,希各位賢達先進幫忙,感謝。 : ------------------------- : 補充: 本案和下面函文的差別在於,在最早報戶口的T戶政記載,確實登記B為C之子。 : 發文單位: : 法務部 : 發文字號: : (83)法律 字第 21362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10 月 04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彙編 (三) 第 188 頁 : 相關法條: :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 條 ( 74.06.03 ) : 要旨: : 有關日據時期婚生之推定疑義 : 全文內容:按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四三頁有關日據時期婚生之推定固記載:「 : 以日民法為條理,亦作子女受胎期之推定,即自婚姻成立之日起二百日後 : ,或自婚姻之解銷或撤銷之日起三百日以內所生之子女,推定其為婚姻中 : 受胎‥‥‥。」惟查法律上之「推定」,以無反證者始得為之。本件當事 : 人鄭○文之母鄭○寶於大正十年 (民國十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與陳○扁離 : 婚,鄭○文於大正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出生,係當時戶政機關在戶口調查簿 : 則登記為「私生子」,究係因有反證而推翻上開婚生之推定,抑或係誤載 : ,又利害關係人於完成該項登記數十年以來,是否未曾爭執,其中原委如 : 何,均屬事實認定問題,未涉法規適用疑義,請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至 : 於得否補填父欄為「陳○扁乙節,因亦與上開事實之認定有關,請併予卓 : 酌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109.3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yer/M.1486041933.A.675.html ※ 編輯: J98 (36.239.109.34), 02/02/2017 21:28:37
1F:→ a9301040: 不考慮行政爭訟? 02/02 21:59
2F:→ J98: 行政訴訟法177,可能還是要走民事 02/02 22:08
3F:→ wesley123: 檢察官或社會局啊 家事法第66條? 02/02 22:10
4F:→ wesley123: 桃院104年度訴字第515號的論理可以參考嗎? 02/02 22:22
※ 編輯: J98 (36.239.109.34), 02/02/2017 22:25:36
5F:→ a9301040: 我不太清楚你的案情,但你已經確認X對Y之遺產具有繼承權 02/03 00:09
6F:→ a9301040: 既判力範圍應該包含可以變更土地登記吧? 02/03 00:10
7F:→ a9301040: 地所要求補正是有法律授權的嗎? 02/03 00:11
8F:→ a9301040: 地所的補正理由本身怪怪的 02/03 00:12
9F:推 ChrisBear: 確認繼承權存在 不就可以去辦理登記嗎? 地政有什麼好擋 02/03 03:35
10F:推 deann: 直接對地政事務所提出行政訴訟 為什麼要加註父名 有啥理由 02/03 09:05
11F:→ J98: 土登119,地政認為沒有變更戶籍註記前,拒絕辦理。 02/03 10:46
12F:推 lajunbo: 戶籍登記是為了確認繼承關係,既然法院都確認了… 02/03 11:05
13F:推 lajunbo: 確認判決應該就可以取代戶籍註記吧~告地政+1 02/03 11:08
14F:推 ptt0219: 問一下,土登ꜱ99 Ⅴ:「因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繼承登記者, 02/03 11:12
15F:→ ptt0219: 得不提出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文件。」 02/03 11:13
16F:→ J98: 抱歉,地政另一個法源依據:繼承登記補充法令96 02/03 11:16
17F:推 ptt0219: 這樣子地政事務所有要求附上被再轉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嗎? 02/03 11:16
18F:→ ptt0219: 還是 02/03 11:16
19F:→ ptt0219: 原PO自己當初主動附上被再轉繼承人的戶籍謄本的? 02/03 11:17
20F:→ J98: 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時,應依照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02/03 11:17
21F:→ J98: 製作繼 02/03 11:17
22F:→ J98: 承系統表。如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先向戶政 02/03 11:17
23F:→ J98: 機關申辦更正 02/03 11:17
24F:→ J98: 登記後,再依正確之戶籍謄本製作繼承系統表。 02/03 11:17
25F:→ J98: 地政發函要求補正 02/03 11:17
26F:推 ptt0219: 土登§119 Ⅴ就已經說不必附上繼承系統表了。 02/03 11:19
27F:推 ptt0219: 原PO當初有附繼承系統表嗎? 02/03 11:29
28F:→ J98: 麻煩的是另一個法源 02/03 11:30
29F:推 ptt0219: 繼承登記補充法令的位階會大於土記登記規則? 02/03 11:33
30F:推 ptt0219: 請問原PO:一開始就有附上繼承系統表或被代位繼承人或被 02/03 11:38
31F:→ ptt0219: 再轉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嗎?如果一開始通通沒附的話,我個 02/03 11:38
32F:→ ptt0219: 人認為可依土登ꜱ19 Ⅴ來抗辯。有附的話,那就成為地所要 02/03 11:41
33F:→ ptt0219: 求補正的理由了。 02/03 11:41
34F:→ J98: 感謝樓上,細節我和代書確認 02/03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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