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98 (四只脚走路)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问题] 继承难题求教
时间Thu Feb 2 21:25:30 2017
各位又帅又强的道长好:
小弟这件日据时期土地的案件,经过与同道兄弟的努力,
获得一纸判决,判决主文略为:
[确认原告之被继承人ooo就被继承人xxx之遗产有继承权存在。]
(这案件是用遗产管理人解)
想不到至T地政事务所办理继承登记时,
T地政事务所於补正通知书表示:
[本案OOO请依判决确定证明更正相关户籍加注父名後,检附相关户籍誊本凭办]。
然至T户政事务所,T户政又表示:
[判决只说你可以继承,没说可以变更户籍加注父名]
(内政部82.11.6,台内户字第8205141号函,法务部88.3.29秘台厅民一字地05066号函)
行政程序走到户政司,一路QQ
目前计画再提一个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之诉,
BUT,就是这个BUT,当事人A是唯一继承人,到底该以谁当被告呢?
家事法第50条第三项只有说
[依第三十九条规定提起之诉讼,於判决确定前被告均死亡者,除别有规定
外,由检察官续行诉讼。] 但起诉前呢?
另外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02年度亲字第25号民事判决,其他继承人是解法,
但问题本件 当事人A 是唯一的继承人。
以上,诚心求教各位同道。
※ 引述《J98 (四只脚走路)》之铭言:
: 小弟遇到一个继承难题
: 当事人又有预算考量,不愿多方尝试(小弟也要看需要行何些程序估价)
: 因此想请问各位贤达先进,本案件应如何解,最有可能?
: --------
: 案例事实:
: 当事人A,日前於其父B过世後,收到某地政局通知补缴地价税,某地政局认为
: A为C之继承人,应缴甲地之地价税。後A了解此事,发现该地市价数千万元。
: 去函地政局如何知悉A为C之继承人,地政局回函称系依 T户政事务所大正时期
: 户籍誊本调查结果。而甲地地籍誊本上之所有权人仍登记为过世数十年之C。
: 目前A是C唯一继承人,A欲办理继承登记,然却於户政部分,遭遇困难,原因如下:
: 亲属关系为 爷 父 当事人
: C B A
: 争议点在於:按民国以後(含现有)之户籍登记,B的父亲栏记载 空白。
: 调阅日据大正时期户籍誊本发现
: C与配偶E 在大正12年年初离婚 (月日保密,下同)
: B之生母E,在离婚後5个月,生下B,并报户口。
: 在当时 T 户政的誊本记载 B之生父为C (大政12年)
: 後E带着 B 复籍娘家时,在P户政登记,将生父栏,记为 父不详
: 并标注 私生子
: (大政15年改从母姓)
: 之後延续至今。
: E无再嫁,B亦无他人认领问题。
: 争议点 : 户政依现在登记,不认为B是C之继承人,因此拒绝申办相关资料
: 尚未发函否准,诉愿时效暂无顾虑。
: 问题:所以,应该提行政诉讼呢? 还是家事诉讼呢? 还是根本无需诉讼?
: 1.行政诉讼?
: 1.1.诉之声明?
: 1.2.会否被以行政诉讼之裁判须以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准据丢回去...
: 1.3.其实只需要<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户籍誊本>诉之声明也就这样,
: 会否之後到地政办理登记又继续被挡?
: 1.4.是否可提更正B户籍登记诉讼 ? 或以申请更正方式为之,即可?
: 2.家事诉讼?
: 2.1.诉之声明? 确认继承权存在? 确认亲子关系存在?
: 後来想,觉得奇怪,因为B就受婚生推定(按日据时期规定)啊!! so?
: 所以? 确认啥? 按规定就推定了,只是曾经有登记,又改掉。
: C无任何其他继承人,唯一继承人只有B,至於B之继承人为A无疑问。
: 2.2.纵然可提家事诉讼好了,C无任何其他继承人,被告要写谁啊
: (家事事件法,没规定这种情况)
: 3.是否能不用诉讼处理,依户籍法申请更正?
: 以上,希各位贤达先进帮忙,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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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 本案和下面函文的差别在於,在最早报户口的T户政记载,确实登记B为C之子。
: 发文单位:
: 法务部
: 发文字号:
: (83)法律 字第 21362 号
: 发文日期:
: 民国 83 年 10 月 04 日
: 资料来源:
: 法务部法规谘询意见汇编 (三) 第 188 页
: 相关法条:
: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第 1 条 ( 74.06.03 )
: 要旨:
: 有关日据时期婚生之推定疑义
: 全文内容:按台湾民事习惯调查报告第一四三页有关日据时期婚生之推定固记载:「
: 以日民法为条理,亦作子女受胎期之推定,即自婚姻成立之日起二百日後
: ,或自婚姻之解销或撤销之日起三百日以内所生之子女,推定其为婚姻中
: 受胎‥‥‥。」惟查法律上之「推定」,以无反证者始得为之。本件当事
: 人郑○文之母郑○宝於大正十年 (民国十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与陈○扁离
: 婚,郑○文於大正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出生,系当时户政机关在户口调查簿
: 则登记为「私生子」,究系因有反证而推翻上开婚生之推定,抑或系误载
: ,又利害关系人於完成该项登记数十年以来,是否未曾争执,其中原委如
: 何,均属事实认定问题,未涉法规适用疑义,请本於职权自行审认之。至
: 於得否补填父栏为「陈○扁乙节,因亦与上开事实之认定有关,请并予卓
: 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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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J98 (36.239.109.34), 02/02/2017 21:28:37
1F:→ a9301040: 不考虑行政争讼? 02/02 21:59
2F:→ J98: 行政诉讼法177,可能还是要走民事 02/02 22:08
3F:→ wesley123: 检察官或社会局啊 家事法第66条? 02/02 22:10
4F:→ wesley123: 桃院104年度诉字第515号的论理可以参考吗? 02/02 22:22
※ 编辑: J98 (36.239.109.34), 02/02/2017 22:25:36
5F:→ a9301040: 我不太清楚你的案情,但你已经确认X对Y之遗产具有继承权 02/03 00:09
6F:→ a9301040: 既判力范围应该包含可以变更土地登记吧? 02/03 00:10
7F:→ a9301040: 地所要求补正是有法律授权的吗? 02/03 00:11
8F:→ a9301040: 地所的补正理由本身怪怪的 02/03 00:12
9F:推 ChrisBear: 确认继承权存在 不就可以去办理登记吗? 地政有什麽好挡 02/03 03:35
10F:推 deann: 直接对地政事务所提出行政诉讼 为什麽要加注父名 有啥理由 02/03 09:05
11F:→ J98: 土登119,地政认为没有变更户籍注记前,拒绝办理。 02/03 10:46
12F:推 lajunbo: 户籍登记是为了确认继承关系,既然法院都确认了… 02/03 11:05
13F:推 lajunbo: 确认判决应该就可以取代户籍注记吧~告地政+1 02/03 11:08
14F:推 ptt0219: 问一下,土登ꜱ99 Ⅴ:「因法院确定判决申请继承登记者, 02/03 11:12
15F:→ ptt0219: 得不提出第一项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文件。」 02/03 11:13
16F:→ J98: 抱歉,地政另一个法源依据:继承登记补充法令96 02/03 11:16
17F:推 ptt0219: 这样子地政事务所有要求附上被再转继承人的户籍誊本吗? 02/03 11:16
18F:→ ptt0219: 还是 02/03 11:16
19F:→ ptt0219: 原PO自己当初主动附上被再转继承人的户籍誊本的? 02/03 11:17
20F:→ J98: 继承人申请继承登记时,应依照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户籍誊本, 02/03 11:17
21F:→ J98: 制作继 02/03 11:17
22F:→ J98: 承系统表。如户籍登记事项有错误或脱漏时,应先向户政 02/03 11:17
23F:→ J98: 机关申办更正 02/03 11:17
24F:→ J98: 登记後,再依正确之户籍誊本制作继承系统表。 02/03 11:17
25F:→ J98: 地政发函要求补正 02/03 11:17
26F:推 ptt0219: 土登§119 Ⅴ就已经说不必附上继承系统表了。 02/03 11:19
27F:推 ptt0219: 原PO当初有附继承系统表吗? 02/03 11:29
28F:→ J98: 麻烦的是另一个法源 02/03 11:30
29F:推 ptt0219: 继承登记补充法令的位阶会大於土记登记规则? 02/03 11:33
30F:推 ptt0219: 请问原PO:一开始就有附上继承系统表或被代位继承人或被 02/03 11:38
31F:→ ptt0219: 再转继承人的户籍誊本吗?如果一开始通通没附的话,我个 02/03 11:38
32F:→ ptt0219: 人认为可依土登ꜱ19 Ⅴ来抗辩。有附的话,那就成为地所要 02/03 11:41
33F:→ ptt0219: 求补正的理由了。 02/03 11:41
34F:→ J98: 感谢楼上,细节我和代书确认 02/03 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