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看板Lawyer
標題Re: R: [問題] 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
時間Mon Jan 9 18:40:35 2017
→ superoho: 「 另根據該辦法第六條之規定,所謂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 01/09 18:03
→ superoho: 悉之事項,係指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執行法定職務知悉之 01/09 18:03
→ superoho: 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並沒有說要偵查中受委任知悉才算, 01/09 18:03
→ superoho: 只要是執行法定職務所知悉之偵查中案件都算,請注意」這 01/09 18:03
→ superoho: 段話你說的,希望論文裡可以針對這法律解釋命名一下! 01/09 18:03
啥法學新解啊?
閣下難道不知偵查中辯護人因為偵查不公開原則無權閱卷嗎?
釋字第 737 號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
............................
關係機關法務部略稱:一、偵查不公開原則係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保障相關人之權利
、維護偵查效能等;
限制偵查中辯護人之閱卷權,乃偵查中保全程序本質之急迫性及隱
密性使然,
允許辯護人於偵查程序中閱卷,對偵查及訴訟程序並無助益,且有妨害,甚
至與羈押之目的相悖。二、於偵查程序中無武器對等原則適用。三、我國刑事訴訟法已
充分保障被告於偵查程序中之防禦權,包括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
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十九條之一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第二百四十五條等。刑事訴訟法第三
十三條第一項是否違憲,應綜觀被告於偵查中之相關辯護權保障是否完備,刑事訴訟法
就此有以上充分保障,已對被告為適度之資訊揭露,是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並
未違憲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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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您這種解釋,那刑訴245條將辯護人納入偵查不公開規範根本毫無意義嗎!
因為按照偵查不公開原則,偵查中辯護人根本無權接觸偵查資料,要公開什麼?
而你又將審判中的律師閱卷排除在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外,那辯護人根本不可能違反
偵查不公開原則,刑訴245條對辯護人的規定不是形同具文?
所以顯見刑訴245條將辯護人納入偵查不公開規範,針對的不是本案,而是他案
只有你這種只會字面解釋的人才會堅持審判中律師不適用偵查不公開原則,如果
這就是你所謂的法學專業,我看你還是回去多念點書再來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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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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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09/2017 18:43:38
1F:噓 superoho: 偵查中無法接觸知悉偵查資料? 01/09 18:42
2F:→ superoho: 我大膽推論你沒蒞過偵查庭 不然就是很少 01/09 18:42
法務解釋看了沒?
別再扯了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09/2017 18:44:49
3F:推 superoho: 還是你的「接觸」只限於「閱卷」XD 01/09 18:44
4F:→ superoho: 需要我進一步說明原因嗎? 01/09 18:45
5F:→ superoho: 應該不用,你是有法學素養的捏XD 01/09 18:46
6F:推 superoho: 天哪 多蒞點偵查庭好嗎? 01/09 18:47
7F:推 superoho: 你有蒞過偵查庭嗎?說說阿葛格? 01/09 18:49
8F:→ superoho: 好好奇唷 嘻嘻 01/09 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