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看板Lawyer
標題Re: [問題]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
時間Sun Jan 8 13:52:02 2017
噓 superoho: 樓上,你解釋的才有問題 01/08 13:23
噓 superoho: 從作業辦法得不出你的結論,而且,你竟 01/08 13:28
→ superoho: 然用行政規定來取代刑事訴訟法已明確清楚的規定內容 01/08 13:29
→ superoho: (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01/08 13:30
等等 罪刑法定主義是這樣用的嗎?
你聽過啥叫授權命令嗎?
刑事訴訟法245條第五項規定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這就是作業辦法的法源依據
跟罪刑法定主義有啥關係
你要質疑的應該是刑法第 132 條空白刑法規定吧
但空白刑法學說上並不認為有違罪刑法定主義
所以到底是誰的觀念有問題?
你該不會連程序法屬廣義的公法這基本的概念都沒有吧!
然後作業辦法第六條白紙黑字寫的文字
你還要凹嗎?
第 六 條 本辦法所稱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指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人
員
執行法定職務知悉之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3所謂
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
解釋上至少可以包含二種意義
1.於本案偵查中,執行法定職務而知悉之本案事項
2.於本案或他案偵查中,執行法定職務而知悉本案或他案事項
作業辦法第六條明顯地就採取第二種解釋
如果照你這種解釋方法
那辯護人只有公開本案偵查中之資訊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若只是公開他案偵查中之資訊就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這不是很荒謬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4.162.214), 01/08/2017 17:12:16
1F:噓 superoho: 你會法律解釋嗎?01/08 21:07
2F:→ superoho: 竟然能導出這樣的結論01/08 21:08
3F:推 superoho: 法律解釋四種方法請回去複習一下好嗎 01/08 21:13
4F:推 superoho: 而且有沒有對體阿?這文是在討論「起訴」後辯護人因閱01/08 21:17
5F:→ superoho: 卷知悉被告他案偵查事項01/08 21:17
6F:→ superoho: 你是在回答這問題?是的話才有討論意義01/08 21:17
樓上看不懂中文?他案是否在偵查中,是以本案來判斷的嗎?難道因為本案起訴了,所知
悉的其他偵查中案件就可以公開了嗎?到現在還搞不清楚自己邏輯謬誤在那裡?這種幼幼
班的程度就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刑事訴訟法258條之一去看一下好嗎?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
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
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
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另外還有大法官釋字第729號 【立法院調閱偵查卷證案】解釋
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
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
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如因調
閱
而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
。
真不知道你那來的自信心叫別人去唸書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4.162.214), 01/08/2017 22:03:17
7F:→ lajunbo: 所以要保密的東西就要遮要封不應該被閲卷閱到不是嗎?01/08 22:11
8F:→ lajunbo: 而且當事人自己也可以聲請閱卷印卷不是嗎?01/08 22:12
9F:→ lajunbo: 所以…有什麼問題嗎?01/08 22:13
那是承辦人員過失啊,但承辦人員過失不代表辯護人就可以公開。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4.162.214), 01/08/2017 22:16:17
10F:→ lajunbo: 當事人自己印自己看到可以,律師印律師看到卻不能說,怪 01/08 22:15
11F:→ treasurehill: 樓上請去看周占春洩密案吧01/08 22:18
12F:→ lajunbo: 周占春那件事實跟本串討論的明顯不一樣吧~ 01/08 22:21
13F:→ treasurehill: 就洩密的部分一樣啊,法官的過失不代表閱卷的律師就01/08 22:25
14F:→ treasurehill: 可以免責,不然照你原本的推論,因為法官過失未隱密01/08 22:25
15F:→ treasurehill: 檢舉人,律師不就可以免責了?01/08 22:25
16F:→ lajunbo: 法官無罪,哪有過失。01/08 22:32
17F:→ treasurehill: 那律師為什麼還被懲戒,樓上可以解釋嗎? 01/08 22:35
18F:→ lajunbo: 不是法官的錯,當然就是律師的錯啊~須要對本案認真嗎? 01/08 22:38
19F:→ lajunbo: 而且律師是被懲戒而不是洩密判有罪,所以回到一開始的 01/08 22:43
所以律師沒有保密義務,為什麼還被懲戒,你真的有去看懲戒理由嗎?
政治新聞
涉周占春洩密案 二律師送懲戒
2011-01-08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律師李傳侯、謝思賢疑將毒品案檢舉人身分資料外洩給被告,
致秘密檢舉人遭被告痛毆,台北地檢署認定二名律師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
昨將二人移送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議處。
李傳侯是司法官三十八期結業,曾任北檢檢察官,他昨天指出,因被告在地檢署已認罪、
至法院印回卷證後,距離法院排定的庭期還有一段時間,自己沒有立即閱卷,影印卷證給
被告時,根本不知卷內有檢舉人資料。
當初由於檢舉人被痛毆後,檢方分案偵辦,認定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周占春核發此毒品案搜
索票時,未依規定將記載檢舉人身分的文件密封,導致檢舉人身分曝光,北檢去年底依違
反刑法「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將周起訴。
檢察官認為,律師李傳侯請同法律事務所的另一名律師謝思賢至法院影印全案卷證,以利
後續辯護。檢方認定,謝思賢印卷時,知悉一未彌封紙袋中是檢舉人身分資料,卻仍抽出
影印,而李傳侯收到卷證後,明知內含檢舉人資料,還影印一份給被告。
檢方認為,律師身為「在野法曹」,將職務上獲悉的資訊洩漏給販毒者,已危害到檢舉人
安全,明顯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因此決定將二人移送懲戒。
20F:→ treasurehill: 所以囉,既然刑訴258之一二項和釋字729號講的那麼清01/08 22:43
21F:→ treasurehill: 楚了,本案偵查終結,不代表相牽連案件沒有偵查不01/08 22:43
22F:→ treasurehill: 公開原則適用,律師依法仍然是要保密啊01/08 22:43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4.162.214), 01/08/2017 22:45:14
23F:→ lajunbo: 問題,律師閱卷看到被告他案被偵查中而告知,可能的問題01/08 22:44
24F:→ lajunbo: 應該是不倫而不至於到不法~可能懲戒但不至於犯罪這樣~ 01/08 22:46
所以這不就是我前面所說的,也許不構成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但仍然是有違反專業倫理
中保密義務之嫌啊。
25F:→ lajunbo: 誰有說到「律師沒有保密義務」嗎?真的是老天鵝啊… 01/08 22:48
26F:→ lajunbo: 所以是違反倫理規範,不是違反偵查不公開啊…到底爭啥?01/08 22:51
又跳針了,刑訴258之一,大法官釋字729號,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十條參照
本案偵查終結,另案偵查中案件仍有偵查不公開原則適用
27F:→ lajunbo: 那律師為什麼沒有被起訴判刑呢? 01/08 23:10
28F:→ lajunbo: 好啦~總之各位大律師切記要小心謹慎就對了~ 01/08 23:11
因為非國防以外機密啊!
但律師倫理規範第二十條規定了
第二十條 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並與司法機關
共負法治責任。
而且依刑訴258之一,大法官釋字729號解釋,相牽連案件一案偵查終結後
他偵查中案件仍有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適用
違反者都可能構成律師倫理規範第二十條的懲戒事由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08/2017 23:22:23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08/2017 23: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