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问题]律师可否向当事人透露另案侦办案件?
时间Sun Jan 8 13:52:02 2017
嘘 superoho: 楼上,你解释的才有问题 01/08 13:23
嘘 superoho: 从作业办法得不出你的结论,而且,你竟 01/08 13:28
→ superoho: 然用行政规定来取代刑事诉讼法已明确清楚的规定内容 01/08 13:29
→ superoho: (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01/08 13:30
等等 罪刑法定主义是这样用的吗?
你听过啥叫授权命令吗?
刑事诉讼法245条第五项规定
第一项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由司法院会同行政院定之
这就是作业办法的法源依据
跟罪刑法定主义有啥关系
你要质疑的应该是刑法第 132 条空白刑法规定吧
但空白刑法学说上并不认为有违罪刑法定主义
所以到底是谁的观念有问题?
你该不会连程序法属广义的公法这基本的概念都没有吧!
然後作业办法第六条白纸黑字写的文字
你还要凹吗?
第 六 条 本办法所称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之事项,指前条第一项所定之人
员
执行法定职务知悉之侦查程序或侦查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3所谓
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之事项,不得公开或揭露予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以外之人员
。
解释上至少可以包含二种意义
1.於本案侦查中,执行法定职务而知悉之本案事项
2.於本案或他案侦查中,执行法定职务而知悉本案或他案事项
作业办法第六条明显地就采取第二种解释
如果照你这种解释方法
那辩护人只有公开本案侦查中之资讯才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
若只是公开他案侦查中之资讯就不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
这不是很荒谬吗?
※ 编辑: treasurehill (49.214.162.214), 01/08/2017 17:12:16
1F:嘘 superoho: 你会法律解释吗?01/08 21:07
2F:→ superoho: 竟然能导出这样的结论01/08 21:08
3F:推 superoho: 法律解释四种方法请回去复习一下好吗 01/08 21:13
4F:推 superoho: 而且有没有对体阿?这文是在讨论「起诉」後辩护人因阅01/08 21:17
5F:→ superoho: 卷知悉被告他案侦查事项01/08 21:17
6F:→ superoho: 你是在回答这问题?是的话才有讨论意义01/08 21:17
楼上看不懂中文?他案是否在侦查中,是以本案来判断的吗?难道因为本案起诉了,所知
悉的其他侦查中案件就可以公开了吗?到现在还搞不清楚自己逻辑谬误在那里?这种幼幼
班的程度就不要一直出来丢人现眼好吗?
刑事诉讼法258条之一去看一下好吗?
告诉人不服前条之驳回处分者,得於接受处分书後十日内委任律师提出理由状,向该
管第一审法院声请交付审判。?
律师受前项之委任,得检阅侦查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但
涉及另案侦查不公开
或其他依法应予保密之事项,得限制或禁止之。?
另外还有大法官释字第729号 【立法院调阅侦查卷证案】解释
对於侦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调阅相关卷证。立法院向检察机关调阅已侦查
终结而不起诉处分确定或未经起诉而以其他方式结案之案件卷证,须基於目的与范围均属
明确之特定议案,并与其行使宪法上职权有重大关联,且非属法律所禁止者为限。如因调
阅
而有妨害另案侦查之虞,检察机关得延至该另案侦查终结後,再行提供调阅之卷证资料
。
真不知道你那来的自信心叫别人去念书啊!
※ 编辑: treasurehill (49.214.162.214), 01/08/2017 22:03:17
7F:→ lajunbo: 所以要保密的东西就要遮要封不应该被閲卷阅到不是吗?01/08 22:11
8F:→ lajunbo: 而且当事人自己也可以声请阅卷印卷不是吗?01/08 22:12
9F:→ lajunbo: 所以…有什麽问题吗?01/08 22:13
那是承办人员过失啊,但承办人员过失不代表辩护人就可以公开。
※ 编辑: treasurehill (49.214.162.214), 01/08/2017 22:16:17
10F:→ lajunbo: 当事人自己印自己看到可以,律师印律师看到却不能说,怪 01/08 22:15
11F:→ treasurehill: 楼上请去看周占春泄密案吧01/08 22:18
12F:→ lajunbo: 周占春那件事实跟本串讨论的明显不一样吧~ 01/08 22:21
13F:→ treasurehill: 就泄密的部分一样啊,法官的过失不代表阅卷的律师就01/08 22:25
14F:→ treasurehill: 可以免责,不然照你原本的推论,因为法官过失未隐密01/08 22:25
15F:→ treasurehill: 检举人,律师不就可以免责了?01/08 22:25
16F:→ lajunbo: 法官无罪,哪有过失。01/08 22:32
17F:→ treasurehill: 那律师为什麽还被惩戒,楼上可以解释吗? 01/08 22:35
18F:→ lajunbo: 不是法官的错,当然就是律师的错啊~须要对本案认真吗? 01/08 22:38
19F:→ lajunbo: 而且律师是被惩戒而不是泄密判有罪,所以回到一开始的 01/08 22:43
所以律师没有保密义务,为什麽还被惩戒,你真的有去看惩戒理由吗?
政治新闻
涉周占春泄密案 二律师送惩戒
2011-01-08
〔记者林庆川/台北报导〕律师李传侯、谢思贤疑将毒品案检举人身分资料外泄给被告,
致秘密检举人遭被告痛殴,台北地检署认定二名律师已违反律师伦理规范,且情节重大,
昨将二人移送台湾律师惩戒委员会议处。
李传侯是司法官三十八期结业,曾任北检检察官,他昨天指出,因被告在地检署已认罪、
至法院印回卷证後,距离法院排定的庭期还有一段时间,自己没有立即阅卷,影印卷证给
被告时,根本不知卷内有检举人资料。
当初由於检举人被痛殴後,检方分案侦办,认定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周占春核发此毒品案搜
索票时,未依规定将记载检举人身分的文件密封,导致检举人身分曝光,北检去年底依违
反刑法「过失泄漏国防以外秘密罪」将周起诉。
检察官认为,律师李传侯请同法律事务所的另一名律师谢思贤至法院影印全案卷证,以利
後续辩护。检方认定,谢思贤印卷时,知悉一未弥封纸袋中是检举人身分资料,却仍抽出
影印,而李传侯收到卷证後,明知内含检举人资料,还影印一份给被告。
检方认为,律师身为「在野法曹」,将职务上获悉的资讯泄漏给贩毒者,已危害到检举人
安全,明显违反律师伦理规范,因此决定将二人移送惩戒。
20F:→ treasurehill: 所以罗,既然刑诉258之一二项和释字729号讲的那麽清01/08 22:43
21F:→ treasurehill: 楚了,本案侦查终结,不代表相牵连案件没有侦查不01/08 22:43
22F:→ treasurehill: 公开原则适用,律师依法仍然是要保密啊01/08 22:43
※ 编辑: treasurehill (49.214.162.214), 01/08/2017 22:45:14
23F:→ lajunbo: 问题,律师阅卷看到被告他案被侦查中而告知,可能的问题01/08 22:44
24F:→ lajunbo: 应该是不伦而不至於到不法~可能惩戒但不至於犯罪这样~ 01/08 22:46
所以这不就是我前面所说的,也许不构成泄漏国防以外机密罪,但仍然是有违反专业伦理
中保密义务之嫌啊。
25F:→ lajunbo: 谁有说到「律师没有保密义务」吗?真的是老天鹅啊… 01/08 22:48
26F:→ lajunbo: 所以是违反伦理规范,不是违反侦查不公开啊…到底争啥?01/08 22:51
又跳针了,刑诉258之一,大法官释字729号,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十条参照
本案侦查终结,另案侦查中案件仍有侦查不公开原则适用
27F:→ lajunbo: 那律师为什麽没有被起诉判刑呢? 01/08 23:10
28F:→ lajunbo: 好啦~总之各位大律师切记要小心谨慎就对了~ 01/08 23:11
因为非国防以外机密啊!
但律师伦理规范第二十条规定了
第二十条 律师应协助法院维持司法尊严及实现司法正义,并与司法机关
共负法治责任。
而且依刑诉258之一,大法官释字729号解释,相牵连案件一案侦查终结後
他侦查中案件仍有侦查不公开原则的适用
违反者都可能构成律师伦理规范第二十条的惩戒事由啊
※ 编辑: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08/2017 23:22:23
※ 编辑: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08/2017 23: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