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sSunstein (Pm)
看板Lawyer
標題[問題] 想提再議 偵查程序階段是否終結需另付費?
時間Wed Dec 28 19:32:10 2016
朋友的律師出國一時聯繫不上。我幫忙來本版問業界慣例。
請問依照律師界收費「階段」認定的行規,
若在提起刑事告訴的階段委任律師對嫌犯向地檢提告,
(委任契約說服務範圍至「審判程序或偵查程序的各『階段行為』的『終結』」)。
(稍微文謅謅一點有點看不懂,指「誰」的行為的終結?
應該不是指各階段的律師」的行為嗎?應該指的是「法官」或「檢察官」的行為嗎?)
照理來說,檢察官偵結因而起訴或不起訴。
如今因為所提告的範圍,檢方對嫌犯各犯行一部起訴一部不起訴,
當事人就檢方不起訴的理由認為有很大駁斥空間,想聲請再議--假設再議成功,
就我所知,高檢署會發回命地檢續行偵查,這樣看來又好像地檢的偵查程序
「就沒有『終結』」.....
重點是,所以,當事人就檢方不起訴嫌犯某些犯行的部份不服,而想請其律師寫
再議狀,依業界行規或上方第二段括弧內的合約文字簡述,需要重新另行付費嗎?
亦即原本委任的服務階段已告一段落了嗎?這如同意謂,若依上一段認為若再議成功,
續行偵查,原偵查程序看似沒有終結,所以還在原所附費用的律師同一服務範圍內的理解
,所以盼望無須重新另行付費云云,應該是朋友他理解錯了嗎?還是理解對了?
抱歉問了粗淺問題。請版上實務道長們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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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98: 原則上,再議是另外收費。(如果再議發回,續偵也是另外算) 12/28 20:19
2F:推 Nipperdey: 不同程序,各自收費。 12/28 20:45
3F:→ louis123321: 原則上是不同案了 會分開收 但實際上會再怎樣收 12/28 20:49
4F:→ louis123321: 就都不一定了,說不定是律師自己沒處理好導致第一 12/28 20:50
5F:→ louis123321: 次的不起訴,也可能是律師都做好了 是檢察官的問題 12/28 20:50
我朋友剛剛拿那份起訴書給我看,請教一下再議時間期限:依照該份(一部)起訴書:
1.檢察官起訴致院方日子:12月初某日(不贅述)
2.書記官簽名(上方寫「正本與原本無異」云云),日期打印是12月22日。
3.寄去朋友家的信封封面的郵局紅色條戳油印是105年12月26日
(而且信封封面不是用雙掛號或限時等等)
4.但我朋友在今日「12月28日」才恰好看到郵差將這個信封,像平信一樣塞入他家信箱。
(天啊,好像他倒楣被拖延到了),也沒有所謂簽收程序來證明收受日。他抽出一看:
地檢署公文封,進而抽出內容一看:一部起訴一部不起訴書.......
聽說再議期限只有7日,請問到底何時起算(如果是書記官那邊的22日,明天29日到期,
那根本來不及了--寫稿也要點時間)除非是依照郵局紅色條戳油印的12月26日為據,
那麼明年1月2日才到期,勉強還有另找律師撰寫的時間.....
因為是我的好友,茲事體大,趕緊幫問一下依照如上描述,
告訴人(我朋友)再議期間「何日起算以及何日屆滿」?
感謝好心道長的簡答了~
※ 編輯: CassSunstein (124.218.86.100), 12/28/2016 21:15:43
6F:→ louis123321: 你這份再議還影響律師跨年行程XD 得貴一點了xddd 12/28 21:54
7F:推 damonwhk: 不起訴要計算再議時間,所以一定是掛號寄。 12/28 22:34
8F:→ Afun2009: 用26日算,1月3日到期也是很趕。 12/29 00:29
9F:→ freshjiev: 契約範圍應該這樣看才對: 12/29 00:51
10F:→ freshjiev: 審判程序或偵查程序的『各階段行為』 12/29 00:52
11F:→ CassSunstein: 那份名目是起訴書 但內容把嫌犯某部份犯行不起訴 12/29 00:55
12F:→ CassSunstein: 或許才用平信寄 我朋友很重視非 對一部不起訴的理由 12/29 00:55
13F:→ CassSunstein: 認為明顯很瞎 對這部份想再議~ 12/29 00:57
14F:→ Afun2009: 趕快找律師比較實際。 12/29 01:54
15F:推 ROCKMANX6: 地檢署喜歡用平信寄省郵資,遲早出事。 12/29 06:11
16F:推 joker6: 原則分開收,快去找律師吧 12/29 08:45
17F:推 gadoma: 收平信對你有利啊,你說幾號收就幾號收,他又沒有回執 12/29 11:48
18F:推 gadoma: 遞件郵局的戳章只是代表從送件郵局收到要配送郵件的日期 12/29 11:51
19F:推 jorda: 再議通常要付費,檢察官作出書類就是終結,再議乃至於發回 12/29 12:00
20F:→ jorda: 偵續,一般都是新的程序。另外,看起來你只收到起訴書,裡 12/29 12:00
21F:→ jorda: 面一部不起訴未必只需要再議,如果有一行為,仍然受起訴不 12/29 12:00
22F:→ jorda: 可分效力所及,將來法官覺得該部分也成罪,直接就可以判了 12/29 12:00
23F:→ jorda: ,並不受不起訴處分的拘束,去問問你的律師或是拿著書類去 12/29 12:00
24F:→ jorda: 諮詢就可以知道是不是這樣了 12/29 12:00
25F:推 jorda: 更正「未必需要再議,如果只有一行為」 12/29 12:04
26F:推 siaojing: 地檢拿到的郵務送達回執上會蓋郵差實際投遞的時間戳章 12/30 01:05
27F:→ angeloo: 打電話直接問書記官送達證書是哪一天吧 12/30 08:06
28F:推 amly: 沒有一部起訴一部不起訴書這種東西吧,可能是不另為不起訴 12/30 16:07
29F:→ Luftwaffe: 我有接過移送事實部分起訴部分不起訴 但書類是分開作 01/02 14:15
30F:→ Luftwaffe: 一份起訴書+一份不起訴處分書 01/02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