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府城賈文和)
看板Lawyer
標題Re: [新聞] 黑心律師的告白:如何幫打死小偷的勇
時間Sat Sep 17 12:37:56 2016
71年台上字第1423號判例
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
院。上訴意旨,雖謂伊等在第二審業已爭執係屬搶奪罪名,即得提起第三
審上訴云云,惟查刑事被告之上訴,以受有不利益之判決,為求自己利益
起見請求救濟者,始得為之,原審認屬罪名較輕之竊盜,上訴人主張為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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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之搶奪,顯於為自己利益請求救濟之旨相違,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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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判例之判決全文沒找到,不過被告會上訴,應該也是拼無罪,為了躲過
刑訴 376,以搶奪罪上訴(二審判竊盜),然後最高院認為這樣上訴不合法
另參45 年台上 字第 1275 號
自訴人以不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之罪提起自訴,經該管第二審法院變更起
訴法條改以同條之罪判決者,被告主張應受無罪之宣告,對於第二審判決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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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主張勇夫案非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之見解,無非引30年上字第2227號
判例,不過綜合前引二判例,我個人認為勇夫案以二審用錯法條理由不備
為由上訴最高院並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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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seiqwkbk: 為什麼要一直.... 09/17 12:51
2F:推 evilsura: 打臉 09/17 14:19
3F:推 Nipperdey: 推準司法官 09/17 14:24
4F:推 Bonescythe: 他原文有講說上訴理由不是重罪云云 看起來像排骨酥湯 09/17 14:48
5F:→ Bonescythe: 板的實體不服說 要怎麼繞過本判例 還是很好奇啦XD 09/17 14:48
6F:→ mattaus: 30上2227謂不以G2判決為唯一依據,是因為起訴罪名 09/17 23:04
7F:→ mattaus: 以上判決判例並無衝突 09/17 23:05
8F:→ mattaus: 另外,判例使用當事人之字眼,已包含檢察官在內 09/17 23:08
9F:推 Bluesemen: 我覺得楊先生的見解比較像是在學術討論,文義上的確有 09/18 17:19
10F:→ Bluesemen: 其操作空間,只是實務目前至少是認為不可行的,而把純 09/18 17:19
11F:→ Bluesemen: 學術討論硬要說成實務上可以這麼做,只讓我覺得是在打 09/18 17:19
12F:→ Bluesemen: 廣告而已。 09/18 17:19
13F:推 capitalofz: 律師不就半個商人 09/21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