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府城贾文和)
看板Lawyer
标题Re: [新闻] 黑心律师的告白:如何帮打死小偷的勇
时间Sat Sep 17 12:37:56 2016
71年台上字第1423号判例
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案件,既经第二审判决,自不得上诉於第三审法
院。上诉意旨,虽谓伊等在第二审业已争执系属抢夺罪名,即得提起第三
审上诉云云,惟查刑事被告之上诉,以受有不利益之判决,为求自己利益
起见请求救济者,始得为之,原审认属罪名较轻之窃盗,上诉人主张为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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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之抢夺,显於为自己利益请求救济之旨相违,其上诉自非合法,应予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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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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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例之判决全文没找到,不过被告会上诉,应该也是拼无罪,为了躲过
刑诉 376,以抢夺罪上诉(二审判窃盗),然後最高院认为这样上诉不合法
另参45 年台上 字第 1275 号
自诉人以不属於刑法第六十一条之罪提起自诉,经该管第二审法院变更起
诉法条改以同条之罪判决者,被告主张应受无罪之宣告,对於第二审判决
不得上诉於第三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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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主张勇夫案非不得上诉第三审案件之见解,无非引30年上字第2227号
判例,不过综合前引二判例,我个人认为勇夫案以二审用错法条理由不备
为由上诉最高院并不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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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seiqwkbk: 为什麽要一直.... 09/17 12:51
2F:推 evilsura: 打脸 09/17 14:19
3F:推 Nipperdey: 推准司法官 09/17 14:24
4F:推 Bonescythe: 他原文有讲说上诉理由不是重罪云云 看起来像排骨酥汤 09/17 14:48
5F:→ Bonescythe: 板的实体不服说 要怎麽绕过本判例 还是很好奇啦XD 09/17 14:48
6F:→ mattaus: 30上2227谓不以G2判决为唯一依据,是因为起诉罪名 09/17 23:04
7F:→ mattaus: 以上判决判例并无冲突 09/17 23:05
8F:→ mattaus: 另外,判例使用当事人之字眼,已包含检察官在内 09/17 23:08
9F:推 Bluesemen: 我觉得杨先生的见解比较像是在学术讨论,文义上的确有 09/18 17:19
10F:→ Bluesemen: 其操作空间,只是实务目前至少是认为不可行的,而把纯 09/18 17:19
11F:→ Bluesemen: 学术讨论硬要说成实务上可以这麽做,只让我觉得是在打 09/18 17:19
12F:→ Bluesemen: 广告而已。 09/18 17:19
13F:推 capitalofz: 律师不就半个商人 09/21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