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98 (四隻腳走路)
看板Lawyer
標題[問題] 繼承難題求教
時間Mon Jan 13 02:03:46 2014
小弟遇到一個繼承難題
當事人又有預算考量,不願多方嘗試(小弟也要看需要行何些程序估價)
因此想請問各位賢達先進,本案件應如何解,最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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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當事人A,日前於其父B過世後,收到某地政局通知補繳地價稅,某地政局認為
A為C之繼承人,應繳甲地之地價稅。後A了解此事,發現該地市價數千萬元。
去函地政局如何知悉A為C之繼承人,地政局回函稱係依 T戶政事務所大正時期
戶籍謄本調查結果。而甲地地籍謄本上之所有權人仍登記為過世數十年之C。
目前A是C唯一繼承人,A欲辦理繼承登記,然卻於戶政部分,遭遇困難,原因如下:
親屬關係為 爺 父 當事人
C B A
爭議點在於:按民國以後(含現有)之戶籍登記,B的父親欄記載 空白。
調閱日據大正時期戶籍謄本發現
C與配偶E 在大正12年年初離婚 (月日保密,下同)
B之生母E,在離婚後5個月,生下B,並報戶口。
在當時 T 戶政的謄本記載 B之生父為C (大政12年)
後E帶著 B 復籍娘家時,在P戶政登記,將生父欄,記為 父不詳
並標註 私生子
(大政15年改從母姓)
之後延續至今。
E無再嫁,B亦無他人認領問題。
爭議點 : 戶政依現在登記,不認為B是C之繼承人,因此拒絕申辦相關資料
尚未發函否准,訴願時效暫無顧慮。
問題:所以,應該提行政訴訟呢? 還是家事訴訟呢? 還是根本無需訴訟?
1.行政訴訟?
1.1.訴之聲明?
1.2.會否被以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丟回去...
1.3.其實只需要<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訴之聲明也就這樣,
會否之後到地政辦理登記又繼續被擋?
1.4.是否可提更正B戶籍登記訴訟 ? 或以申請更正方式為之,即可?
2.家事訴訟?
2.1.訴之聲明? 確認繼承權存在?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後來想,覺得奇怪,因為B就受婚生推定(按日據時期規定)啊!! so?
所以? 確認啥? 按規定就推定了,只是曾經有登記,又改掉。
C無任何其他繼承人,唯一繼承人只有B,至於B之繼承人為A無疑問。
2.2.縱然可提家事訴訟好了,C無任何其他繼承人,被告要寫誰啊
(家事事件法,沒規定這種情況)
3.是否能不用訴訟處理,依戶籍法申請更正?
以上,希各位賢達先進幫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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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本案和下面函文的差別在於,在最早報戶口的T戶政記載,確實登記B為C之子。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律 字第 213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10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彙編 (三) 第 188 頁
相關法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 條 ( 74.06.03 )
要旨:
有關日據時期婚生之推定疑義
全文內容:按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四三頁有關日據時期婚生之推定固記載:「
以日民法為條理,亦作子女受胎期之推定,即自婚姻成立之日起二百日後
,或自婚姻之解銷或撤銷之日起三百日以內所生之子女,推定其為婚姻中
受胎‥‥‥。」惟查法律上之「推定」,以無反證者始得為之。本件當事
人鄭○文之母鄭○寶於大正十年 (民國十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與陳○扁離
婚,鄭○文於大正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出生,係當時戶政機關在戶口調查簿
則登記為「私生子」,究係因有反證而推翻上開婚生之推定,抑或係誤載
,又利害關係人於完成該項登記數十年以來,是否未曾爭執,其中原委如
何,均屬事實認定問題,未涉法規適用疑義,請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至
於得否補填父欄為「陳○扁乙節,因亦與上開事實之認定有關,請併予卓
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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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174.104
1F:→ alawyer:A是C的唯一繼承人嗎? 01/13 02:06
2F:→ J98:是,唯一繼承人 01/13 02:08
※ 編輯: J98 來自: 218.164.174.104 (01/13 02:27)
3F:推 ROCKMANX6:要列地政局為參加人嗎? 01/13 07:03
4F:推 clarinaser:想發問一下,這板僅限律師發問法律問題嗎?? 01/13 12:50
5F:→ clarinaser:如果非律師可以發問開庭的問題嗎?? 01/13 12:50
6F:推 Redwing13:版規寫明了禁止一般法律問題的詢問..這篇是律師執業 01/13 13:37
7F:→ Redwing13:問題的分享 ..免費法律諮詢的管道很多不用特地到版上問 01/13 13:37
8F:推 ptt0219:地政一定把責任推給戶政,而事實上也是戶政的資料正確的話 01/13 14:38
9F:→ ptt0219:(更正的問題),整件繼承案件就沒問題了。 01/13 14:39
10F:推 dnoteb:我沒有仔細看,只能提供一點點 粗淺的個人看法供參 01/13 14:41
11F:→ dnoteb:要提起訴訟的性質,我會傾向等戶政回文再說 01/13 14:41
12F:→ dnoteb:如果戶政認定「A與c無親屬關係」,那麼應該是打確認親屬關 01/13 14:43
13F:→ dnoteb:係的民事訴訟(通常這邊會備註,提民事訴訟救濟,因為他) 01/13 14:43
14F:→ dnoteb:不准的理由,並不是行政程序上的問題,純粹是民事實體法的 01/13 14:43
15F:→ dnoteb:無法判斷。 這邊要打行政訴訟會面臨一些困難,因為「親屬 01/13 14:44
16F:→ dnoteb:關係」並不是依公法上的法律關係,登記應該只是一種確認的 01/13 14:45
17F:→ dnoteb:作用,要主張行政處分撤銷、或者逕為作成登記處分,一樣會 01/13 14:45
18F:→ dnoteb:回頭與民事的「親屬關係是否存在」掛在一起(用親屬是因為 01/13 14:45
19F:→ dnoteb:我不知道a c 間 是父子、還是更遠的關係).. 01/13 14:46
20F:→ dnoteb:確認的話,應該是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而不是繼承權存在.. 01/13 14:46
21F:→ dnoteb:因為親子關係存在才是原因,有無繼承權 在這邊是一個結果 01/13 14:47
22F:→ dnoteb:當然拉 我講的都只是推測,隨意參考就好 01/13 14:47
23F:→ J98:感謝樓上大大,這想法後面的問題是:被告是誰? 01/13 17:53
24F:→ ping2001:似可以最原始之戶籍資料申請戶籍更正,亦可再附上血緣鑑 01/13 20:28
25F:→ ping2001:定如與其他旁系親屬資料佐證。 01/13 20:28
26F:推 dnoteb:抱歉 我要更正我的說法.. 01/13 22:55
27F:→ dnoteb:這邊因為有婚生推定的關係(民法親屬施行法第10條有溯及) 01/13 22:59
28F:→ dnoteb:因此,應該是可以依民法聲請登記..因為法條已經推定 除非有 01/13 23:00
29F:→ dnoteb:1063的否認訴訟情形外,應該行政機關要受其拘束 01/13 23:01
30F:→ dnoteb:所以,如果被拒絕 這時候我會認為是提起課與義務之訴(或撤 01/13 23:01
31F:→ dnoteb:銷另為適法處分),這邊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不明確,因為否 01/13 23:02
32F:→ dnoteb:認婚生推定,依1063第2項是必須提起否認之訴,在沒有否認之 01/13 23:02
33F:→ dnoteb:訴的情形下,加上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依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 01/13 23:03
34F:→ dnoteb:行政機關都負有辦理登記之義務... 01/13 23:03
35F:→ dnoteb:至於訴之聲明是什麼...這我沒有去確認,所以不清楚@@ 01/13 23:04
36F:→ dnoteb:不過 應該就是以聲請主旨 直接變為訴之聲明..課與義務最好 01/13 23:05
37F:→ dnoteb:我先前沒有考慮到「婚生推定」的要件,所以判斷錯誤了 01/13 23:06
38F:→ J98:感謝樓上大大。願意討論,這件真是問題重重@@ 01/13 23:27
39F:推 dnoteb:因為我仔細的想了好久 只有婚生否認之訴 沒有看到婚生存在 01/13 23:29
40F:→ dnoteb:之訴..加上法條就直接推定,要否認才有婚生否認之訴 01/13 23:30
41F:→ dnoteb:所以 我認為行政機關必須要依1063第一項去登記..對於推定 01/13 23:30
42F:→ dnoteb:的法律關係,行政機關也沒有實質認定的權責... 01/13 23:30
43F:→ dnoteb:如果行政機關自行做成實質認定,反而是違反依法行政 01/13 23:31
44F:→ dnoteb:這邊並不存在「行政機關可以實質認定的法律存在」 01/13 23:31
45F:→ J98:是啊,因為有婚生推定。所以我會認為沒有民事上再確認必要 01/13 23:31
46F:→ J98:但當初 戶謄 再遷移戶籍的時候 由生父C改為父不詳 01/13 23:32
47F:→ J98:戶政肯定會拿這主張。另方面戶政對當事人而言, 01/13 23:34
48F:→ J98:只是需要除戶戶籍謄本 01/13 23:34
49F:→ J98:這屆時可能用通知地政參加訴訟的方式處理 01/13 23:34
50F:推 dnoteb:他可以主張登記的效力 但是這邊就是行政訴訟的範疇無誤 01/13 23:40
51F:推 reminiscence:J98大好帥>////< 01/14 08:55
52F:推 dnoteb:對了 補充一點,地政局這邊是不是訴訟參加我存疑.. 01/14 14:56
53F:→ dnoteb:因為即便地政局認定是繼承人,也只是針對「補繳稅金」 01/14 14:57
54F:→ dnoteb:對戶政駁回提起訴訟後,撤銷的是「拒絕為戶籍更正」的處分 01/14 14:58
55F:→ dnoteb:地政局並沒有參與到這個處分、也沒有利害關係(補稅是另一個 01/14 14:58
56F:→ dnoteb:處分,跟本件駁回更正沒有直接的關係),如果是確認血緣的 01/14 14:59
57F:→ dnoteb:訴訟,才會有地政局參加的可能 01/14 14:59
58F:→ dnoteb:如果純粹是撤銷戶政的拒為登記,那應該也沒有參與的問題 01/14 15:01
59F:→ J98:同意樓上見解。另外民事部分有解, 01/14 15:26
60F:→ J98:被告部分,可聲請遺產管理人,再以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01/14 15:27
61F:推 dnoteb:對耶....遺產管理人 我都忘了.. 01/14 16:00
62F:→ dnoteb:這樣就可以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以戶政有爭執為由 01/14 16:00
63F:→ dnoteb:具有確認利益(所以如果戶政沒駁回前就提民事恐怕也不行) 01/14 16:01
64F:→ dnoteb:因為可能會碰到 無確認利益的問題. 01/14 16:02
65F:→ J98:戶政駁回以後,又有訴願時效的問題 01/14 16:33
66F:→ J98:到最後可能還是要民事行政都提@@ 01/14 16:34
67F:推 dnoteb:不...我意思是說,確認訴訟有確認利益的問題,這邊如果不存 01/14 16:44
68F:→ dnoteb:在爭執的法律關係,就根本沒有確認訴訟。所以,戶政駁回之 01/14 16:45
69F:→ dnoteb:後,無論是民事或行政訴訟才有啟動的可能,但是,還是要看 01/14 16:45
70F:→ dnoteb:駁回的理由再來決定要提的訴訟種類,原則上應該是行政優先 01/14 16:46
71F:→ dnoteb:(因為有時效的問題,而且也可以避開確認利益的風險) 01/14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