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98 (四只脚走路)
看板Lawyer
标题[问题] 继承难题求教
时间Mon Jan 13 02:03:46 2014
小弟遇到一个继承难题
当事人又有预算考量,不愿多方尝试(小弟也要看需要行何些程序估价)
因此想请问各位贤达先进,本案件应如何解,最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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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实:
当事人A,日前於其父B过世後,收到某地政局通知补缴地价税,某地政局认为
A为C之继承人,应缴甲地之地价税。後A了解此事,发现该地市价数千万元。
去函地政局如何知悉A为C之继承人,地政局回函称系依 T户政事务所大正时期
户籍誊本调查结果。而甲地地籍誊本上之所有权人仍登记为过世数十年之C。
目前A是C唯一继承人,A欲办理继承登记,然却於户政部分,遭遇困难,原因如下:
亲属关系为 爷 父 当事人
C B A
争议点在於:按民国以後(含现有)之户籍登记,B的父亲栏记载 空白。
调阅日据大正时期户籍誊本发现
C与配偶E 在大正12年年初离婚 (月日保密,下同)
B之生母E,在离婚後5个月,生下B,并报户口。
在当时 T 户政的誊本记载 B之生父为C (大政12年)
後E带着 B 复籍娘家时,在P户政登记,将生父栏,记为 父不详
并标注 私生子
(大政15年改从母姓)
之後延续至今。
E无再嫁,B亦无他人认领问题。
争议点 : 户政依现在登记,不认为B是C之继承人,因此拒绝申办相关资料
尚未发函否准,诉愿时效暂无顾虑。
问题:所以,应该提行政诉讼呢? 还是家事诉讼呢? 还是根本无需诉讼?
1.行政诉讼?
1.1.诉之声明?
1.2.会否被以行政诉讼之裁判须以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准据丢回去...
1.3.其实只需要<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户籍誊本>诉之声明也就这样,
会否之後到地政办理登记又继续被挡?
1.4.是否可提更正B户籍登记诉讼 ? 或以申请更正方式为之,即可?
2.家事诉讼?
2.1.诉之声明? 确认继承权存在? 确认亲子关系存在?
後来想,觉得奇怪,因为B就受婚生推定(按日据时期规定)啊!! so?
所以? 确认啥? 按规定就推定了,只是曾经有登记,又改掉。
C无任何其他继承人,唯一继承人只有B,至於B之继承人为A无疑问。
2.2.纵然可提家事诉讼好了,C无任何其他继承人,被告要写谁啊
(家事事件法,没规定这种情况)
3.是否能不用诉讼处理,依户籍法申请更正?
以上,希各位贤达先进帮忙,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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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本案和下面函文的差别在於,在最早报户口的T户政记载,确实登记B为C之子。
发文单位:
法务部
发文字号:
(83)法律 字第 21362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83 年 10 月 04 日
资料来源:
法务部法规谘询意见汇编 (三) 第 188 页
相关法条: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第 1 条 ( 74.06.03 )
要旨:
有关日据时期婚生之推定疑义
全文内容:按台湾民事习惯调查报告第一四三页有关日据时期婚生之推定固记载:「
以日民法为条理,亦作子女受胎期之推定,即自婚姻成立之日起二百日後
,或自婚姻之解销或撤销之日起三百日以内所生之子女,推定其为婚姻中
受胎‥‥‥。」惟查法律上之「推定」,以无反证者始得为之。本件当事
人郑○文之母郑○宝於大正十年 (民国十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与陈○扁离
婚,郑○文於大正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出生,系当时户政机关在户口调查簿
则登记为「私生子」,究系因有反证而推翻上开婚生之推定,抑或系误载
,又利害关系人於完成该项登记数十年以来,是否未曾争执,其中原委如
何,均属事实认定问题,未涉法规适用疑义,请本於职权自行审认之。至
於得否补填父栏为「陈○扁乙节,因亦与上开事实之认定有关,请并予卓
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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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4.174.104
1F:→ alawyer:A是C的唯一继承人吗? 01/13 02:06
2F:→ J98:是,唯一继承人 01/13 02:08
※ 编辑: J98 来自: 218.164.174.104 (01/13 02:27)
3F:推 ROCKMANX6:要列地政局为参加人吗? 01/13 07:03
4F:推 clarinaser:想发问一下,这板仅限律师发问法律问题吗?? 01/13 12:50
5F:→ clarinaser:如果非律师可以发问开庭的问题吗?? 01/13 12:50
6F:推 Redwing13:版规写明了禁止一般法律问题的询问..这篇是律师执业 01/13 13:37
7F:→ Redwing13:问题的分享 ..免费法律谘询的管道很多不用特地到版上问 01/13 13:37
8F:推 ptt0219:地政一定把责任推给户政,而事实上也是户政的资料正确的话 01/13 14:38
9F:→ ptt0219:(更正的问题),整件继承案件就没问题了。 01/13 14:39
10F:推 dnoteb:我没有仔细看,只能提供一点点 粗浅的个人看法供参 01/13 14:41
11F:→ dnoteb:要提起诉讼的性质,我会倾向等户政回文再说 01/13 14:41
12F:→ dnoteb:如果户政认定「A与c无亲属关系」,那麽应该是打确认亲属关 01/13 14:43
13F:→ dnoteb:系的民事诉讼(通常这边会备注,提民事诉讼救济,因为他) 01/13 14:43
14F:→ dnoteb:不准的理由,并不是行政程序上的问题,纯粹是民事实体法的 01/13 14:43
15F:→ dnoteb:无法判断。 这边要打行政诉讼会面临一些困难,因为「亲属 01/13 14:44
16F:→ dnoteb:关系」并不是依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登记应该只是一种确认的 01/13 14:45
17F:→ dnoteb:作用,要主张行政处分撤销、或者迳为作成登记处分,一样会 01/13 14:45
18F:→ dnoteb:回头与民事的「亲属关系是否存在」挂在一起(用亲属是因为 01/13 14:45
19F:→ dnoteb:我不知道a c 间 是父子、还是更远的关系).. 01/13 14:46
20F:→ dnoteb:确认的话,应该是确认亲子关系存在,而不是继承权存在.. 01/13 14:46
21F:→ dnoteb:因为亲子关系存在才是原因,有无继承权 在这边是一个结果 01/13 14:47
22F:→ dnoteb:当然拉 我讲的都只是推测,随意参考就好 01/13 14:47
23F:→ J98:感谢楼上大大,这想法後面的问题是:被告是谁? 01/13 17:53
24F:→ ping2001:似可以最原始之户籍资料申请户籍更正,亦可再附上血缘监 01/13 20:28
25F:→ ping2001:定如与其他旁系亲属资料佐证。 01/13 20:28
26F:推 dnoteb:抱歉 我要更正我的说法.. 01/13 22:55
27F:→ dnoteb:这边因为有婚生推定的关系(民法亲属施行法第10条有溯及) 01/13 22:59
28F:→ dnoteb:因此,应该是可以依民法声请登记..因为法条已经推定 除非有 01/13 23:00
29F:→ dnoteb:1063的否认诉讼情形外,应该行政机关要受其拘束 01/13 23:01
30F:→ dnoteb:所以,如果被拒绝 这时候我会认为是提起课与义务之诉(或撤 01/13 23:01
31F:→ dnoteb:销另为适法处分),这边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不明确,因为否 01/13 23:02
32F:→ dnoteb:认婚生推定,依1063第2项是必须提起否认之诉,在没有否认之 01/13 23:02
33F:→ dnoteb:诉的情形下,加上民法亲属编施行後,依施行细则第10条规定 01/13 23:03
34F:→ dnoteb:行政机关都负有办理登记之义务... 01/13 23:03
35F:→ dnoteb:至於诉之声明是什麽...这我没有去确认,所以不清楚@@ 01/13 23:04
36F:→ dnoteb:不过 应该就是以声请主旨 直接变为诉之声明..课与义务最好 01/13 23:05
37F:→ dnoteb:我先前没有考虑到「婚生推定」的要件,所以判断错误了 01/13 23:06
38F:→ J98:感谢楼上大大。愿意讨论,这件真是问题重重@@ 01/13 23:27
39F:推 dnoteb:因为我仔细的想了好久 只有婚生否认之诉 没有看到婚生存在 01/13 23:29
40F:→ dnoteb:之诉..加上法条就直接推定,要否认才有婚生否认之诉 01/13 23:30
41F:→ dnoteb:所以 我认为行政机关必须要依1063第一项去登记..对於推定 01/13 23:30
42F:→ dnoteb: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也没有实质认定的权责... 01/13 23:30
43F:→ dnoteb:如果行政机关自行做成实质认定,反而是违反依法行政 01/13 23:31
44F:→ dnoteb:这边并不存在「行政机关可以实质认定的法律存在」 01/13 23:31
45F:→ J98:是啊,因为有婚生推定。所以我会认为没有民事上再确认必要 01/13 23:31
46F:→ J98:但当初 户誊 再迁移户籍的时候 由生父C改为父不详 01/13 23:32
47F:→ J98:户政肯定会拿这主张。另方面户政对当事人而言, 01/13 23:34
48F:→ J98:只是需要除户户籍誊本 01/13 23:34
49F:→ J98:这届时可能用通知地政参加诉讼的方式处理 01/13 23:34
50F:推 dnoteb:他可以主张登记的效力 但是这边就是行政诉讼的范畴无误 01/13 23:40
51F:推 reminiscence:J98大好帅>////< 01/14 08:55
52F:推 dnoteb:对了 补充一点,地政局这边是不是诉讼参加我存疑.. 01/14 14:56
53F:→ dnoteb:因为即便地政局认定是继承人,也只是针对「补缴税金」 01/14 14:57
54F:→ dnoteb:对户政驳回提起诉讼後,撤销的是「拒绝为户籍更正」的处分 01/14 14:58
55F:→ dnoteb:地政局并没有参与到这个处分、也没有利害关系(补税是另一个 01/14 14:58
56F:→ dnoteb:处分,跟本件驳回更正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是确认血缘的 01/14 14:59
57F:→ dnoteb:诉讼,才会有地政局参加的可能 01/14 14:59
58F:→ dnoteb:如果纯粹是撤销户政的拒为登记,那应该也没有参与的问题 01/14 15:01
59F:→ J98:同意楼上见解。另外民事部分有解, 01/14 15:26
60F:→ J98:被告部分,可声请遗产管理人,再以遗产管理人为被告 01/14 15:27
61F:推 dnoteb:对耶....遗产管理人 我都忘了.. 01/14 16:00
62F:→ dnoteb:这样就可以提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之诉,以户政有争执为由 01/14 16:00
63F:→ dnoteb:具有确认利益(所以如果户政没驳回前就提民事恐怕也不行) 01/14 16:01
64F:→ dnoteb:因为可能会碰到 无确认利益的问题. 01/14 16:02
65F:→ J98:户政驳回以後,又有诉愿时效的问题 01/14 16:33
66F:→ J98:到最後可能还是要民事行政都提@@ 01/14 16:34
67F:推 dnoteb:不...我意思是说,确认诉讼有确认利益的问题,这边如果不存 01/14 16:44
68F:→ dnoteb:在争执的法律关系,就根本没有确认诉讼。所以,户政驳回之 01/14 16:45
69F:→ dnoteb:後,无论是民事或行政诉讼才有启动的可能,但是,还是要看 01/14 16:45
70F:→ dnoteb:驳回的理由再来决定要提的诉讼种类,原则上应该是行政优先 01/14 16:46
71F:→ dnoteb:(因为有时效的问题,而且也可以避开确认利益的风险) 01/14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