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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ffeeboy37:2.為何最後王柯並未起訴,而咖啡男孩自以為是的引用 09/14 00:42 : → coffeeboy37:證據能力相關的判決?因為有人先引97台上2633阿,然後 09/14 00:42 : → coffeeboy37:一直說實務見解就是如此,我舉兩個實務不同的看法有 09/14 00:42 : → coffeeboy37:何不妥?退萬步言,刑事程序屬要求較嚴格之程序,倘刑 09/14 00:42 : → coffeeboy37:事都認有作為證據之資格,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程序 09/14 00:42 : → coffeeboy37:較鬆之行政調查自可引做為證據。反觀原PO引97台上2633 09/14 00:43 : → coffeeboy37:稱另案監聽無證據能力,請問是要舉重以明輕還是舉輕以 09/14 00:43 : → coffeeboy37:明重?若皆非,則援引該判決之理由為何?洵屬難以理解。 09/14 00:43 這樣清楚,節錄你的話。 <刑事程序屬要求較嚴格之程序,倘刑事都認有作為證據之資格, 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程序較鬆之行政調查自可引做為證據。> : → coffeeboy37:4.從頭到尾我就只針對另案監聽在”刑事”上有無證據 09/14 00:43 : → coffeeboy37:能力在回答,我並未就王柯一案特偵組使用該另案監聽 09/14 00:43 : → coffeeboy37:證據是否合法做評論,須知證據取得之合法與證據使用 09/14 00:43 : → coffeeboy37:之合法,在王柯一案中是可切割的。是有人一開始就認定 09/14 00:43 : → coffeeboy37:假設他人批評我的推論就是推翻我結論的想法,而不斷 09/14 00:43 : → coffeeboy37:做批評,並牛頭不對馬嘴的回答我提出的實務見解。 09/14 00:43 節錄你的話: <4.從頭到尾我就只針對另案監聽在”刑事”上有無證據能力在回答, 我並未就王柯一案特偵組使用該另案監聽證據是否合法做評論,須知 證據取得之合法與證據使用之合法,在王柯一案中是可切割的。> -------------- 既然您前面都說了,舉重以明輕等語,我想就繼續吧。 以您的立論在有證據能力之前提下,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得否作為行政目的使用呢? 另外是否會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立法目的及相關規定? 監聽適用範圍是否會有不當擴大之可能呢? (第一層次學說也兩派,說那個沒意思,往後延伸,或許會讓這對話有點意義, 這部分工程界霸主很清楚的表示,就是按通訊法第18條,但書規定,否則不能用。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但 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您的意思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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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38.194.168 ※ 編輯: J98 來自: 36.238.194.168 (09/14 01:56)
1F:推 coffeeboy37:是我打得太快沒交代清楚,前面舉重以明輕的說法,其實 09/14 01:59
2F:→ coffeeboy37:只是想說我提這個見解跟王柯一案可能還比較有關的意思 09/14 01:59
3F:→ coffeeboy37:但並無我支持監聽內容可做為行政目的使用的意思,沒 09/14 02:00
4F:→ coffeeboy37:說清楚是我的疏忽。至於監聽證據使用於行政程序上, 09/14 02:01
5F:→ coffeeboy37:我也是採不得使用的。但,我不認為若在刑案一定要依97 09/14 02:02
6F:→ coffeeboy37:台上2633的見解,個人比較傾向97台非549,當然這是題 09/14 02:03
7F:→ coffeeboy37:外話爾爾。 09/14 02:03
8F:推 coffeeboy37:再補充一下,採監聽內容不得作為行政目的使用,純係因 09/14 02:43
9F:→ coffeeboy37:為法律定有明文,而行政機關有依法行政之必要,又因通 09/14 02:43
10F:→ coffeeboy37:保法第18條是限制國家侵害人民之權利,可限縮而不得擴 09/14 02:43
11F:→ coffeeboy37:張,從而不得以類推適用等之方式解釋。但就立法論而 09/14 02:43
12F:→ coffeeboy37:言,我認為只要監聽合法,則所取得之內容亦得作為行政 09/14 02:43
13F:→ coffeeboy37:目的使用。我認為立法限制國家侵害人民的權利,係恐 09/14 02:43
14F:→ coffeeboy37:國家有恣意侵害人民權利潛在之風險,但若利某部分不 09/14 02:43
15F:→ coffeeboy37:限制之利益大於限制之利益,且潛在性之風險亦低時,則 09/14 02:43
16F:→ coffeeboy37:國家為維持社會之和諧,有施展其強制力之必要,即立法 09/14 02:44
17F:→ coffeeboy37:者無須限制國家行使該強制力。而於監聽一法中,重罪 09/14 02:44
18F:→ coffeeboy37:及有客觀上重大犯罪嫌疑之門檻,及客觀中立之第三者即 09/14 02:44
19F:→ coffeeboy37:法院把關,已足以防止國家任意使用其高權地位侵害人 09/14 02:44
20F:→ coffeeboy37:民隱私,是以為求社會之和諧,倘監聽權利取得為合法, 09/14 02:44
21F:→ coffeeboy37:則監聽偶然所取得之內容,自有刑事程序及非刑事程序適 09/14 02:44
22F:→ coffeeboy37:用之適格,惟為保障人民之隱私,除被監聽者自己公開 09/14 02:44
23F:→ coffeeboy37:或法律定有明文外,其監聽之內容不得公開,僅得與相 09/14 02:44
24F:→ coffeeboy37:關程序審理人員知悉,且相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09/14 02:44
25F:→ coffeeboy37:不才少慮之見解,還望各位不吝指教 09/14 02:45
26F:推 coffeeboy37:門檻的部分打錯了,要件同通保法所規定 09/14 02:53
27F:推 reminiscence:J98大大真是字字鏗鏘有力,擲地有聲啊! 09/14 10:39
28F:推 nel624:其一系列的論述還滿精彩的 小弟實獲益良多 大推J98大和咖 09/14 13:33
29F:→ nel624:啡男孩大大 某位自稱霸主之人的論述亦有其精闢之處 可惜 09/14 13:35
30F:→ nel624:其發文的態度與用詞遣字的風格 令人難以苟同 09/14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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