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PSTAR5566 (流行至尊5566)
看板Lawyer
標題Re: [問卦] 律師公益訴訟打太多被開除的八卦?
時間Mon Jul 2 09:04:52 2012
※ 引述《dakkk (達克)》之銘言:
Google林三加律師就有一堆公益事跡
http://goo.gl/xYkCa
中科三期之類大案子一堆他功不可沒
1F:推 damnkids:林律師是法扶「專職」律師 07/02 06:33
這就是答案,所以被解聘也是剛好而已。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約聘辦法第5條:
專職律師之工作除擔任本會或分會所指派之法律扶助工作外,並處理本會或分
會因業務需要分派之申請案件審查、評議及覆議等業務或其他相關之法務、行
政等工作
同法第9條第2項:
專職律師不得自行承接案件
同法第10條第1款:
專職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決議得予解聘:一、違反前條之規定
所以專職律師的工作就是擔任法律扶助工作,以及申請案件審查、評議及覆議等工作。
http://www.laf.org.tw/tw/a2_2_1.php
法律扶助之申請資格:
不予扶助之案件:
(五)本會對法人及機關等團體,不予扶助。
由上揭規定可知,專職律師不得自行承接案件,所以可接案件僅限於法扶案件。也就是
具備法扶申請資格案件才可能承接。而法人團體不具法扶申請資格,所以林律師自然不
可能去接,否則就違反規定,董事會得決議解聘。
最高行100裁2342(
100.09.22)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代 表 人 楊士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北高行100訴1751(
101.04.16)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
代 表 人 賴榮孝
原 告 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
代 表 人 黃瑞茂
原 告 林啟東
林思甄
吳怡蒨
陳伯缬
游藝
潘翰聲
羅嘉明
上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先不說上面那件100裁2342,下面這件100訴1751,內文有寫道:
10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新聞內容,林律師已在法扶專職1年以上: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20701/7203712.html
公益案接太多 傳律師林三加遭法扶解聘
新頭殼newtalk 2012.07.01 翁嫆琄/台北報導
知名公益律師林三加昨天傳出被以「處理太多公益案件」為由,遭法律扶助基金會解
雇。由於
林三加已在法扶從事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可視為不定期契約,因此法扶的舉
動,遭外界質疑為非法解雇。
所以
林律師絕對是在100年7月以前到法扶專職,為何可在專職期間的100年10月18日
去承接「不符法扶申請資格」的「法人團體」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和「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的案件?
試問:如果一間要求受僱律師不能承接自案的事務所,你接了,被解僱,能怪老闆嗎?
如果要接這種案件,就不要留在法扶佔缺。有其他律師也想進法扶專職,把機會讓給其
他更需要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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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6.143.190
2F:推 modere:原來法扶不扶助NGO.那那些窮公益團體不就得不到法扶幫助? 07/02 10:53
3F:推 dnoteb:我個人的一點點猜測...參照新聞的報導. 07/02 12:14
5F:→ dnoteb:林律師有提到:「其實我辦理的公益案件是大家都知道的,在 07/02 12:15
6F:→ dnoteb:法扶內部我也曾列出清單給前任秘書長郭吉仁律師...」.. 07/02 12:15
7F:→ dnoteb:所以這些就算是不符合法扶規定,也應該是內部默許的接案 07/02 12:15
8F:→ dnoteb:是否為人事鬥爭?被拿出來作文章?...我個人持保留的態度 07/02 12:16
9F:→ dnoteb:不過如果真的是以私下接案為由開除,應該更大方一點..不需 07/02 12:17
10F:→ dnoteb:要這樣遮遮掩掩 07/02 12:17
11F:推 Augusta:NGO不等於「窮公益團體」,至於誰是「窮公益團體」又如何 07/02 16:26
12F:→ Augusta:審查判斷?法扶終究是有限資源,它的原意是社會救助,不是 07/02 16:27
13F:→ Augusta:社會運動。我想不能光憑道德正當性就無視兩者還是不同。 07/02 16:28
14F:推 modere:既然可以判斷誰是窮人, 當然也可以判斷誰時窮團體 07/02 19:47
15F:→ modere:說到底,還是因為台灣法扶法律太保守,不扶助法人or團體 07/02 19:48
16F:推 modere:傳統民刑做基礎的規定是否適合新型態訴訟? 該修法了 07/02 19:51
17F:推 ROCKMANX6:有什麼好修的?現在這樣是差到哪去了? 07/02 20:16
18F:→ Augusta:就是有人傻傻分不清社會運動與社會救助差在哪...... 07/02 23:22
19F:→ brillante:規定就是規定啊,否則在任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接case怎辦? 07/03 01:27
20F:→ ROCKMANX6:社會運動應該去找熱心的律師打,去找法扶專職律師反而是 07/03 06:23
21F:→ ROCKMANX6:侵蝕了他們可以服務中低收入戶的時間精力。 07/03 06:23
22F:→ ROCKMANX6:更何況法扶專職律師還是領法扶月薪。 07/03 06:23
23F:推 rkl3329:公益訴訟的規模往往都非常龐大,法扶支付的費用搞不好連 07/03 09:25
24F:→ rkl3329:影印費都不夠 07/03 09:25
25F:→ POPSTAR5566:說穿了就違法兼職而已。 07/03 12:16
26F:推 ROCKMANX6:影印費超過2000不都法扶買單嗎? 07/03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