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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理由與事實矛盾 我剛剛找到了 台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2787號判決 貳 一 (二) 4 事實證據部分: 證人鄭偉豪(即中山分局當日偵查隊值日官)在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當下很驚訝,因為被告是執業律師,接受之法律教育程度更 甚於一般民眾,竟在公署值班台內,以不雅的言語侮辱執行職務公務員 貳 一 (五) 法院判決理由部分: ...是以,被告既未向證人林逢振、鄭偉豪明確表明自身律師身分、 請求接見,在此混亂爭執、存在誤會之情況下,縱令證人林逢振、 鄭偉豪未讓被告與犯嫌吳政洋接見,亦難謂證人林逢振、鄭偉豪有妨害 「律師與犯嫌接見權利」情形,蓋因彼等尚在瞭解情況當中, 並非明知被告為犯嫌吳政洋辯護人 警察說知道被告是律師 法官卻說因為警察不知道被告是律師才阻止他行使接見權 所以被告罵他媽的有罪 問題是... 警察明知道被告是律師阿XD 我想我的邏輯應該沒問題吧@@ 法官把警察的證言打槍後卻判被告敗訴???? 似乎露出馬腳囉 這篇判決目前有問題的地方有 第一 判決違背法令 判決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4條明文規定與立法意旨 第二 事實證據與判決理由互相矛盾 第三 判決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第四 對證據的採納過度偏向於警察部分的證言 似乎違反自由心證不得違背論理法則之基本原則 另外參照相關新聞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975604.shtml 希望上訴後能得到符合現行法律規範的回應.... ※ 引述《deann (全新的開始)》之銘言: : 這個案子 判決出來 : 100年度易字第2787號 : 陳○○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簡單翻譯 判決理由 : 因為你是律師 所以 你講 "他媽的" 就是罵人 不能當情緒用語 : "與通俗社會中鄙俗之人以該等穢語為發語詞,或「習慣性」謾罵、 : 口頭禪之情形有別,無從一概而論。" : 下次如果我跟法官說 我是一個鄙俗的人 然後 說"他媽的 這判決判得真鳥" : 不知道會不會也被判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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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5.169.146
1F:推 deann:好像有點問題 律師 =/= 嫌疑人選任之辯護人 03/20 16:39
2F:→ jungjungjung:法官法不是施行了嗎 個案評鑑 可行? 03/20 16:44
3F:→ jungjungjung:錄影都這摸清楚了 台灣是法治國家嗎 03/20 16:46
4F:→ jungjungjung:判決確定了後 由律師公會提個案評鑑 03/20 16:56
5F:推 ChrisBear:法官複製貼上貼錯啦.... 03/20 17:50
6F:推 Whilsper:可以上訴解決就上訴解決,動輒個案評鑑似有點對人不對事 03/20 17:53
7F:→ beyondthee:我記得個案評鑑似乎也可以針對個案審理有誤提出 03/20 18:05
8F:→ Snoopy1111:單純就這兩段句子沒辦法得到下面的結論吧? 03/20 20:37
9F:→ Snoopy1111:因為警員是在法院中證稱他覺得律師口中講出這話很訝異 03/20 20:37
10F:→ Snoopy1111:並不能排除對罵當時不知道,後來逮捕後才得知的情形 03/20 20:38
11F:→ beyondthee:樓上的經驗法則跟案的警察相當.... 03/20 20:39
12F:→ Snoopy1111:因為知道被告是本案辯護人的是AB 被罵的卻是路過的CD 03/20 20:40
13F:→ Snoopy1111:看完整個判決,簡單講就是AB警員知道,也說要讓他接見 03/20 20:41
14F:→ Snoopy1111:卻在那邊混~ 然後路過的CD警員不知道詳情,就被罵~ 03/20 20:42
15F:→ Snoopy1111:所以法官說一片混亂中,至於實情是否如此,無從得知 03/20 20:42
※ 編輯: beyondthee 來自: 59.125.169.146 (03/21 09:23)
16F:噓 Happylawyer:2樓 你在說啥? 北律若挺他 可不可以退我月費 03/25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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